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德安县第一中学学生食堂新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第一中学学生食堂新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我县第一中学学生食堂的用餐环境,确保我县第一中学学生食堂新建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主体:德安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德安县河东乡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
我县第一中学学生食堂新建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表附着物(详见项目红线图)。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户11户,征收总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
五、签约期限
2025年3月27日—2025年5月27日
六、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任选其一。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德安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德府办字〔2024〕54号)的精神和《德安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德住建字〔2024〕43号),我县采取两种方式结合的房票安置方式。
(一)房票安置的其正房补偿资金不予先行支付,只支付装修、搬迁、安置过渡、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费用。
选定房票价值由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和“购房奖励”两部分组成。“货币补偿款”为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购房奖励”以“货币补偿款”为基数实行分阶段递减计算,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即为开具房票日。
1.开具房票日起6个月以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合同备案当日时间为准,下同),按“货币补偿款”的15%计算(其中县政府承担10%,开发商承担5%);
2.开具房票日起6个月以上至9个月以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款”的13%计算(县政府承担8%,开发商承担5%);
3.开具房票日起9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款”的10%计算(县政府承担5%,开发商承担5%);
4.自开具房票之日起12个月未使用的,不再享受房票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以现金形式兑付,不计算利息。
5.开发商收到房票的结算款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六个月内拨付到位。
(二)在房票价值范围内,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房票价值内可用于购买一套或多套新建商品房,也可多张房票同时使用。
(三)房票实行实名制,经县住建局登记后生效。房票可自愿转让,转让房票的被征收人和被转让人须前往该房票发放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转让备案手续。房票转让的,不享受政府承担的购房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八、政策性补偿
(一)生活配套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1.太阳能拆移费每台400元。
2.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费每户200元。
3.电话移机(含宽带)及固话保号300元。
4.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5.水电移装费1100元/户。
6.三相电拆移费1200元/户。
7.电热水器、吊灯、不锈钢衣架、抽油烟机等移装费200元/户。
8.庭院果树移栽按每棵30元补偿,胸径在10公分以上的,每棵100元,特殊树种由相关部门评估确定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每户2000元的搬迁费一次性补贴(含二次搬迁)。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
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为100元/人·月,每户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补助期限按6个月进行计算。
(四)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
商业门面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补助,一次性补助2个月。
九、契税政策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时,按照被征收正房补偿同等金额减免契税,如有其他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超出部分还可以继续享受。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的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等部门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本着尊重实际、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国有土地上没有产权证的非“两违建筑”,同时符合生活配套功能使用、达到层高2.2米以上、是永久性建筑三个条件的自建用房,由评估机构按照结构、层高等结合成新度,以砖木1300-1800元/平方米、砖混1500-2000元/平方米来计算价值。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等以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且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突击装潢、扩建、改建(包括加层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不作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城管局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通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县住建局办理委托手续,进行评估。
(五)评估、测绘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到场,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未上交证件的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法注销。
(七)房屋腾空时间为15天,具体时间由县住建局另行公告。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腾空房屋的,县住建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八)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资金管理
(一)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县级财政筹措足额资金,专款专用。
(二)补偿资金拨付。合同由实施单位签定后,由县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县住建局协议审核专用章,工作人员凭有实施单位和县住建局两个印章的合同发放房票及拨付装修等资金。房票结算资金经县住建局审核后,由实施单位向县政府请款,再报县财政局最终审核后拨付。
(三)工作经费。项目工作实施经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由实施单位向县政府请款,再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十二、组织领导
成立德安县第一中学学生食堂新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专班,专班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敏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委信访局、县林业局、县税务局、县市监局、县农业农村局、河东乡人民政府、县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县港华燃气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专班下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项目范围内,办公室主任由陈丽同志担任,抽调专人成立征收工作组,人员由项目责任领导提出,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十三、未尽事宜由项目工作专班协商解决。
十四、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