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调查征集与反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4-0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4219

【起草说明】《关于调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4-01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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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赣府发〔1993〕13号)规定: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2元。

《德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德办字〔2010〕60号)规定市政设施配套费为15元/㎡,以县发改委立项面积为准。《关于德安县入园企业各项规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德扩开放办字〔2021〕5号)规定,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总建筑面积(不含工业生产厂房)15元/收取。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1996年12月1日发布 计价费1996〕2922号)规定“取消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和《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4年4月3日)》规定,“凡在江西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8-13元,乡政府所在地集镇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我县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需要调整。

二、起草依据

《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赣府发〔1993〕13号)、《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1996年12月1日发布 计价费1996〕2922号)、《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4年4月3日)》、《德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德办字〔2010〕60号)、《关于德安县入园企业各项规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德扩开放办字〔2021〕5号)

三、主要内容

将我县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5元/㎡调整为13元/㎡,征收对象为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之前欠缴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征收。

起草单位: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92-466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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