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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动态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有关规定,落实上级最新政策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德府办字〔2025〕37号)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标题《关于调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修改为《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二、“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1996年12月1日发布计价费〔1996〕2922号)和《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5年1月24日)》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税〔2025〕10号)有关规定”。
三、“征收对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征收对象: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四、“征收标准(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5元/㎡调整为13元/㎡”修改为“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面积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5元/㎡调整为13元/㎡”。
五、删去“之前欠缴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按15元/㎡的标准征收。”
2025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