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7-1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6159 责任部门: 德安县

【文字解读】《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调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7-1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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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关于调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德府办字〔2025〕37号)于2025年5月30日印发,《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税〔2025〕10号)于2025年6月6日印发,为落实上级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对《关于调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税〔2025〕10号)第四条“凡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一)城区常住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41-61元;(二)城区常住人口50万及以上到100万以下的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1-36元;(三)城区常住人口20万及以上到50万以下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7-27元;(四)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3-18元;(五)县城、建制镇和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每平方米征收8-13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一)“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1996年12月1日发布计价费〔1996〕2922号)和《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5年1月24日)》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税〔2025〕10号)有关规定”。

(二)“征收对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征收对象: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修改为“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面积计征)”。

(四)删去“之前欠缴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按15元/㎡的标准征收。”

解读单位: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92-466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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