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德安县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工作方案
自2005年全县开展“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我县林业得到飞速发展,林农收入得到明显增长,初步实现了资源变资产。但是,我县部分林地承包期剩余年限不足一个林业生产经营周期,承包主体持续经营信心不足,制约了林业的持续发展。为解决承包主体持续经营信心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的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就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和承包关系长久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林地“三权分置”。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法依规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县林业高质量发展。
2.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精神,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充分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愿退出或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的,承包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保障稳定经营。承包期延长后,已依法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在原合同约定期限内依然有效。鼓励农户和经营者以公允价格延长流转期限、续签流转合同,保障林业经营的延续性;对不再续签流转合同的,要保障当前经营者的林木财产权益。
三、试点范围
为加强林权统一管理,根据国家“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精神,对2037年以前已经到期即将到期的集体承包林地,为方便全县林权统一管理,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延长至2067年止,明确吴山镇樟树村、磨溪乡董家村和尖山村为试点村。
四、规范工作程序
1.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延包工作小组。
2.按照村民自治、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延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延包方案。
3.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延包方案进行讨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决议通过延包方案。
4.组织实施延包方案。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代表人签订延包合同,原农户代表人死亡或变更的,应与新的农户代表人签订合同;做好签订延包合同信息台账和归档及管理工作,并将延包合同向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备案,县林业局应将延包合同扫描件和基本信息录入省林权管理服务系统。
5.承包合同纳入林权登记档案管理,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对已颁发的林权证书,在登记信息中统一批量延长承包期限,农户可持原林权证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加盖延(续)期承包专用章。
五、其他规定
1.集体林地延包按照2005-2007年参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确定的农户和户数执行。
2.由于死亡、赠与等承包权人变更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对存在山林权属争议的林地不纳入延包试点工作范围。
六、工作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24年4月-6月):收集相关材料,征求意见,制订工作方案与进行政策宣传。
2.试点阶段(2024年6月-2024年7月):出台集体林地延包试点政策文件。
3.集中实施阶段(2024年8月-2024年10月):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延包合同,造册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延包合同进行登记。
4.工作总结阶段(2024年11-12月):对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文件归档等。
七、工作保障
1.组织保障。县林业局要承担好综合协调指导职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试点任务乡镇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指导和推进试点村工作开展,确保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经费保障。集体林地延包试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相关试点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