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3〕10号)、江西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赣民规〔2023〕5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九府办发〔2023〕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不断增强全县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发布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版》和《九江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明确我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具体见附件),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当包含《九江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清单要求,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发改委、县交运局、县公安局等,各乡〔镇〕政府)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建立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按照统计方法制度,开展老年人口状况、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每年定期发布老年人状况和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统计局)
3.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国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互认、按需使用,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购买服务项目)、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应当先行评估,其他老年人依据其意愿进行评估。培育发展一批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探索将老年人能力评估与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
4.建立精准服务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证件信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等跨部门的数据归集共享,不断完善老年人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5.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做好困难残疾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保障工作。推动实现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家庭无障碍改造等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县住建局)
6.落实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通过购买服务、上门走访、通讯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底,月探访率达到100%。及时了解老年人基本生活、安全风险、家庭赡养、关爱保护等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措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老年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热心群众、亲属邻里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文明办、县卫健委、县红十字会、县残联、各乡〔镇〕政府)
7.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提高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等信息化场景应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息无障碍建设,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智能软硬件产品深度应用,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依托赣服通、各级管理服务平台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预约服务等便民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科工局、县行政审批局)
(三)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8.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编制德安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发改委)
9.落实养老设施配建要求。我县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统筹利用公用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各类闲置用房等,以社区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各类闲置用房,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10.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乡镇敬老院管理模式、经费保障、人事制度改革,因地制宜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及乡镇敬老院县级直管。财政部门要把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大力推进县级福利院医务室、护理站和失能失智专区建设,增强失能失智照护能力。到2025年确保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和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应面向其他老年人提供普惠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编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11.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养老服务。推进普惠养老签约工作,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普惠为导向引导机构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性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对养老服务业务分账计算、分开考核。支持培育一批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2.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县、乡(镇)、社区(村)、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到2025年底,打造城市15分钟“养老服务圈”,县城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发展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养老服务综合体,打造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公司、物业企业等积极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助餐服务,切实为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真正解决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建立老年食堂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老年助餐点管理服务补贴制度,对高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用餐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在财力可承受的基础上要将补贴范围扩大到其他老年人。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改造提升乡镇敬老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85%以上行政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科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13.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护理站,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变更登记及备案后提供养老服务。支持以失能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康复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开展护理型床位改造,到2025年底,全县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积极争取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
14.增强居家养老照护能力。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依托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上门延伸服务,为家庭养老提供支持。加强家庭养老指导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方式,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红十字会、县财政局)
15.推进无障碍环境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鼓励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十四五”期间全县改造不少于420户。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县科工局、县行政审批局)
(五)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16.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明确的服务内容及标准落实到位。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占比不得低于55%。做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文明办)
17.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土地、税费、金融等方面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优化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对等级评定、消防达标、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方面给予奖补,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运营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
(六)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18.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推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防范化解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公共卫生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依法依规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司法局、县卫健委、县金融服务中心)
19.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鼓励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增加养老护理专业人才数量。探索推广“定点招生、定向培养、保障就业”的养老服务人员定向培养模式。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到2025年底,全县养老院长和养老护理员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完善人才激励政策,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次性入职奖补等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0.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将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参考。到2025年底,乡镇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或二级,县福利院达到三级;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对达到一定等级的民办机构按规定给予奖补。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质量认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推动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加强调度、具体主抓,层层压实责任。要结合机构改革调整,充分发挥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强化督促指导。要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等内容。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各乡〔镇〕政府)
(三)凝聚社会共识。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全社会关心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共识。要加强对孝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重大改革事项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充分征求多方意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政府)
附件:德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附件
德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 序号 | 服务类型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单位 | |
| 1 | 物质帮助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县人社局 | |
| 2 | 物质帮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县人社局 | |
| 3 | 物质帮助 | 最低社会保障 | 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月按照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 | |
| 4 | 物质帮助 | 高龄津贴 | 德安县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0-8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85-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 | 县民政局 | |
| 5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德安县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 | 县民政局 | |
| 6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德安县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20% | 县民政局 | |
| 7 | 物质帮助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德安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具有德安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老年人 | 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发放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县民政局 | |
| 8 | 物质帮助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县民政局 | |
| 9 | 物质帮助 | 困难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资助 | 享受特困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 县医保局 | |
| 10 | 物质帮助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 |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少于81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少于55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县卫健委 | |
| 11 | 物质帮助 | 司法救助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 县法院 | |
| 12 | 物质帮助 | 公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 | 县司法局 | |
| 13 | 照护服务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 |
| 14 | 照护服务 | 分散特困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
| 15 | 照护服务 | 集中特困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
| 16 | 照护服务 | 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 | 对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家庭及其他困难老年人家庭 | 按照政府补贴平均每户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
| 17 | 照护服务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县民政局 | |
| 18 | 照护服务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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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护服务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县民政局 县人社局 | |
| 20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探访服务 | 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 | 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 | 县民政局 | |
| 21 | 关爱服务 | 意外伤害保险 | 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 县民政局 | |
| 22 | 关爱服务 | 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按照德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年提供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等 | 县卫健委 | |
| 23 | 关爱服务 | 就医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优先服务 | 县卫健委 | |
| 24 | 关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 | 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 | 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 | 县医保局 | |
| 25 | 关爱服务 | 老年教育 | 退休和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大学(学校)、社区老年教育教学点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 | 县教体局 县委组织部 | |
| 26 | 关爱服务 | 进入文化旅游设施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德安县户籍不限年龄) | 政府兴办的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 | 县文旅局 县教体局 县发改委 | |
| 27 | 关爱服务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县交运局 | |
| 28 | 关爱服务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 县公安局 |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