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德安网 发布时间:2024-08-30 16:04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665号)文件精神,经过成本监审、挂网公示、召开座谈会、合法性审查等规范程序,参照全国同类污水处理价格和周边价格,充分考虑我县污水处理厂和园区企业的建设、经营成本及承受能力,并报请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县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德安县宝塔园区和丰林新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工业用水单位(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二、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3.76元/吨。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具体期间所采取的征收方式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二)做好宣传解释。通过电视、微信、网络等媒介,采取价格公告、发放一封信、帮扶走访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解读政策,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重点涉水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三)合理合法征收。收费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妥善处理好收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应收尽收,足额征收,依法征收。
2024年8月30日
| 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8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