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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在开展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各级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养老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2.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书、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相关材料和租赁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5.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6.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8. 养老机构变更或终止服务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变更备案申请书或撤销备案申请书及相关变更、撤销材料。
二、办理备案程序
1.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备案申请材料;
2.民政部门受理、核查材料。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材料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3.完成备案。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提醒事项”(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包含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政府补助资金使用、养老机构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及省级管理系统等情况)。
三、设定依据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2〕3号)
四、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且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五、收费标准
不予收费
六、办理机构
地址:德安县南门路60号民政局
工作时间: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92-4362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