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德府办字 文件编号: 德府办字〔2021〕7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2-1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628505

关于印发《德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2-15 17:30
打印
    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德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意见

为了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申请、审核、分配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准入、审核分配及优惠办法》(九府办发〔2019〕年12号)、《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德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须自主选择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其他共同申请人须为与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婚、离异、丧偶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个人申请。

2.申请家庭在我县中心城区(蒲亭镇、宝塔乡、河东乡)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无资助住房(有资助住房是指直系亲属在我县中心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可为:①县中心城区内的城镇居民(户籍满2年);②园区企业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就业时间满1年);③中心城区个体创业人员(个体工商登记满1年)。

4.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享受了危房改造政策的家庭;

(2)已享受了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或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

(3)已享受了房改房或集资房的家庭;

(4)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解除合同未满五年的。

(二)廉租住房(即申请租金补贴)准入条件

1.申请人须为我县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籍满2年以上的法定成年人。已婚必须与配偶共同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自主选择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共同申请人须为直系亲属。

2.享受县民政局认定的县中心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3.申请家庭在我县中心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无资助住房(有资助住房是指直系亲属在我县中心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时,需计算申请人同户籍其他未列入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

4.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我县廉租住房:

(1)已享受了危房改造政策的家庭;

(2)已享受了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或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

(3)已享受了房改房或集资房的家庭;

(4)处置私房或公房不满2年;

(5)离异人员在离婚前不符合公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离婚未满2年;

(6)拥有营业性非住宅、消费性车辆或在市监部门注册企业。

二、申请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人员(即县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孤遗孀、病故军人遗孤遗孀、参战参试军人)优先予以保障。

2.对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未享受危房改造政策并在我县中心城区稳定就业满1年的无房家庭,能提供中心城区稳定就业务工佐证材料及一年工资的银行流水清单的,给予公共租赁住房救助。

3.对全县城镇特困“三类人员”(即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优先保障。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城镇户籍所在地或务工地所在的社区领取申请公租房审批表并按申报保障类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分类填报;

(二)身份信息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材料

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和未再婚承诺,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及未再婚承诺。

(四)户籍和就业创业材料

1.申请人为城镇户籍人员的,需提供户口本、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审核时仍在正常缴纳),或中心城区稳定就业务工合同及一年工资银行流水清单。

2.申请人为外来就业人员:①园区企业务工的,需提供户口本、园区企业务工合同及企业用工备案表(或一年工资的银行流水清单)。②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的,需提供户口本、聘用合同及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审核时仍在正常缴纳)。

3.申请人为中心城区创业的,需提供户口本,申请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五)收入情况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就业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材料;

2.申请廉租住房(含租金补贴),须提供县民政局审核盖章认定有效的县中心城区城镇低保证、城镇特困人员或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证件。

(六)住房及资助情况材料

有私房的提供房产证,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房屋证明,无房的提供现居住房屋情况如租赁合同。

(七)其他必要材料

如见义勇为、省部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人员等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当年度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申请低楼层的佐证材料。

四、受理、审核及配租

(一)受理、初审及公示

1.申请家庭为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非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由务工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单位)受理、初审,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申请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3.对初审通过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初审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社区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资料报送所属乡镇。

(二)复审和公示

1.乡镇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社保等进行审核,并核实务工、个体经营等情况,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

2.对复审通过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材料及时退回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社区负责通知申请人。

3.复审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乡镇出具审核意见,加盖行政公章后,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资料报送县住建局。

(三)终审和公示

1.县住建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审。终审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还需对申请家庭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家庭数不少于申请家庭总数的10%。

2.对终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在德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住房保障专栏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予以资格登记,并列入住房保障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材料及时退回复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乡镇负责通知申请人。

3.对上一环节单位未按照程序递交申请家庭材料的,下一环节单位可退回,补齐后重新审核。

4.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应书面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乡镇重新调查核实,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5.对在我县宝塔园区企业务工人员,但务工企业不属于社区辖区范围的,由务工企业受理申请并按要求进行初审、公示,由县高新区管委会按要求进行复审、公示后报县住建局。

(四)确定资格

终审、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取得住房保障资格,资格有效期三年,县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资格每年复核一次,实施动态监管,对复核不符合保障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五)选房登记

住房保障家庭在资格有效期内,对县住建局公布的待分配房源进行意向登记,住房保障部门按意向登记分批次进行公开配租。

(六)房屋配租

在实物配租前将可分配房源统一向社会公布,通知符合保障资格的对象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配租(不申请配租家庭视为主动放弃本次配租),在纪委监委、群众代表和社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对可分配房源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摇号或抽签分配,对中签家庭发放中签通知书。对符合申请低楼层的家庭可在适合房源中分批次抽签配租。

五、相关部门职责

社区:负责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入户调查;

乡镇:负责申请家庭的复审、公示;

县住建局:负责申请家庭的终审、公示,组织符合条件家庭公开配租、办理租住手续、公租房日常管理及住房补贴发放;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审核认定;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申请家庭(含直系亲属)的房产情况审查;

县公安局:负责申请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户籍审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核查申请公、廉租房家庭的车辆审查;

县市监局:负责中心城区创业人员的个体营业执照审查;

县人社局:负责园区企业用工人员备案、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审查;

县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不属于社区辖区范围的宝塔园区企业务工人员申请家庭的复审工作。

六、其他

1.上述时间界定以审核时为准。

2.上述准入条件以批复后公告之日起实施,已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参照老标准执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