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德府办字 文件编号: 德府办字〔2021〕3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7-1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628390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7-1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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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德安县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4日

德安县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100万元,据实拨付,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进行追加,节余的进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  成立德安县知识产权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监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高新区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监局,主任由市监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知识产权奖励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终审确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利授权奖励

对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年度获得的专利授权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的专利授权奖励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条  注册商标奖励

(一)“马德里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江西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均不重复发放。

第七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示范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3万、2万元。开展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发明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10件以下,且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3万、2万元。开展县级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对发明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且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八条  专利引进奖励

县内企业和个人引进购买本县外发明专利且获得所有权,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给予企业和个人每件发明专利一次性专利引进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的专利引进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奖励

组织企业参加省内外商标品牌或专利产品展览展会、宣传推广等活动,给予每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会展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获中国专利奖企业奖励10万元,获省市级专利奖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主体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知识产权奖励的主体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二)户籍在本县的个人。

上述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  

知识产权奖励项目为定期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奖励上一年度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同一知识产权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应当由第一署名人(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德安县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有效授权证书、认定证书、奖励材料、项目合同或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涉外专利、商标还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有关知识产权奖励项目的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登记受理、初审等程序办理后,上报县知识产权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终审确定。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奖励对象(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预决算,审计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知识产权经费奖励或资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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