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和完善依法、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1.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2.中央、省、市、县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3.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4.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式主导地位的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性投资平台全额投资建设的县本级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类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开发建设保护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 切实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县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县发改委为县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综合协调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总投资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预算评审,并对总投资30-400万元(含)的项目实行结算评审备案制管理,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结算审核质量进行复核把关;负责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资金筹集和拨付、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报批,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对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结算评审备案制管理,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根据年度审计计划落实审计监督。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项目并联审批、审批代办、中介服务超市管理等牵头组织工作。
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气象、应急、人防、消防、卫健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上职能部门的各类批复文件应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县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审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所发生的评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前由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前期调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时报批并申请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依法依规委托或组织相关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有关真实详尽资料,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负责建设期的组织实施和建成后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决)算书,结算书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将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审计局。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招标事项;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节能审查,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根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地震安全、水土保持、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社会稳定风险等相关评估和审查;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地勘报告等;
(五)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六)施工图审查,消防、人防等审查;
(七)财政评审,施工许可等。
(八)所有项目立项前必须确定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不予立项。
第七条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前由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对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主动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予以赋码,并及时通报县发改委窗口网上办结,即视同完成项目立项手续,有关项目涉审部门即可办理后续审批手续。其中对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县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内项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的项目除外),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前由主管部门)不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县发改委审批,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内容在初步设计文本中要有阐述。
(二)县发改委按有关规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使用功能、方案标准、后期管理等进行前期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必要时启动重大项目社会公示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复或转报上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复;其中,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县政府批准同意或转报。
(三)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核通过项目规划方案后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手续。
(四)对于完成项目调研和方案编制的,主管部门可批量申请项目前期论证,并向县发改委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对方案复杂或总投资达到规定额度的项目,县发改委可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
第九条 项目设计。
(一)规划方案设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规划方案设计,规划方案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批。规划方案建筑面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规模之间允许一定的合理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则需对规划方案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计计算:
1.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2.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4.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累计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可根据相关规定依据规划及年度计划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县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审批,严禁以估算代替概算。初步设计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金额超1000万元(含)以上,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委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设计单位或造价编制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不得缺项、漏项。
第十条 严格按照《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20〕30号)要求,引入一批信誉良好、业务能力强、从业经验丰富的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造价编制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等单位,以确保建设项目更好更快更精美的呈现。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前期谋划调研,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由县发改委牵头并经相关会议或程序研究通过后,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作为待安排项目暂列年度投资计划,待前期工作完成后可正式转入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在每年年初启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工作,其中,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建项目(含民生实事工程建设项目)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教体局、文旅局、卫健委、交运局、民政局、高新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提出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建项目计划清单,并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的衔接;PPP项目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PPP项目计划清单,其它项目由县发改委会同县直部门统筹编制。项目计划清单提交县发改委统筹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确保续建、适当新开”的原则,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群众急需的民生项目、有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政策规划明确实施的项目、生态环境整治的重大项目和制约城市发展的短板工程。
第十四条 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县政府各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其中民生实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票决。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采取公示、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通过后,计划编报部门应将其抄告县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
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所列投资为估算投资,实际投资以批准的概算和财政评审为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依据通过后的年度县本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原则上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年度已竣工、结算和预计将在次年6月底前竣工结算的项目清单报送到县审计局。县审计局根据各单位报送项目情况编制次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审批。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除县政府特别交办外,县审计局当年不予受理审计。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先立项,再评审,再招标,再施工”的原则,未经县发改委批复概算和县财政局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和预算投资规模,在开工前依法及时完善人防、消防、环评、安全、水保、节能、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EPC、PPP模式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财政评审后的招标控制建议价和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依据进行招标(EPC、PPP模式建设项目除外)。招标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招投标工作。项目招标事项由县发改委在审批项目立项或可研报告时同步核准,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规定,第16号令规定范围外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依据相关法规采取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县住建、交运、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严格实行项目招标方案报备制,建设单位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方案后,应分别就招标方式、招标价、付款方式(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前原则上付款不超过施工合同总价款的70%)、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向挂项目领导报备,招标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应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备。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含EPC、PPP模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编制单位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县财政局委托的评审单位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负责,两者核对后调整的工程量和项目特征需记录存档。县财政局审定的评审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县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 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安排和用款计划。首次办理资金拨付时,除需填报拨款单外,还需提交招标文件、财政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监理合同等资料。县财政局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优先保障拆迁资金,以保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和其他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应及时同比例落实到位,对其他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县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有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PPP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发改委、财政局对实施PPP模式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规定批复“一方案两报告”。社会资本方应依法依规选择确定。
社会资本方依法依规选择确定后,按政府投资项目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审批,施工前必须由项目实施机构将施工图预算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现行规则进行评审,财政评审的结果作为审计(核)决算的依据。PPP项目建设内容的增减和变更,必须严格依据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县审计局将PPP等项目列入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合同要强化质量约束条款,明确建设单位预留费用30%作为尾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相关单位确认无失职行为后结清。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强化设计变更签证程序控制。
(一)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现实需要等因素造成的一般设计变更、签证,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减少建设内容和不超过概算的前提下,按程序实行审批后实施。发生设计变更、签证时,应由项目建设单位驻场负责人提议,相应层级领导牵头,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核查研究,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审。其中:
单次设计变更、签证金额5万元及以下、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10%且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报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经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单次设计变更、签证金额在5-20万元、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10%且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报项目责任县领导,经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单次设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10%且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县领导会同县政府分管领导经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设计变更、签证累计超过合同总额10%及以上,或者累计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必须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因质量或安全的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监理和设计单位出具必须立即施工理由及依据文件后可立即施工,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作为上会补充资料或者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二)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发改委按原程序审批或报县政府批准。经过批准增加的内容,需经财政评审后方可实施。严禁以设计变更、签证名义新增建设内容。
(三)概算调整。因技术方案调整、地质情况、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引起项目(含征地拆迁安置项目)总投资增加的,调整概算投资超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其他单位编制项目概算调整书,经县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查并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审批,否则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投资计划,不予综合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批复后送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县审计局根据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对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未列入审计计划的由县政府临时交办确需审计的重点投资项目,以政府抄告单形式交于县审计局审计。
项目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项目竣工推行联合验收模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人防办、县交管大队、项目移交管养相关单位等部门,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交通、水利、能源等其他领域工程的联合验收,由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城市建设所有工程项目均需城市管理局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各环节,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待工程决算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付款至工程决算审核价的97%,扣留工程决算审核价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整改验收合格并出具确认书后,报县政府同意予以付清(城市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保金须经县城市管理局同意、财政审核方可拨付,具体要求按《加强市政基础和园林绿化设施管养维护的实施意见》(德府办发〔2019〕4号)执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结算审核,并对结算资料负责。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应及时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决算委托必须公平、公正、公开。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参与项目工程决算时要采取回避制度,前期参与过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初审的人员和公司,必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县住建、水利、交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息档案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政府投资项目中介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需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并严格执行《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介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到实地察看、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超概算、设计缺陷等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勘察失误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非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八)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超5%和审核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超3%的;
(九)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报告的。
建设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建设单位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限制时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启动建设时,需明确“五个一”推进机制(即一个项目、一个建设单位、一位责任领导、一个推进方案、一个建设单位驻场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从立项、地勘、规划设计、图审、预算编制、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服务与把关,做到环环相扣、责任到人、权责清晰、溯源可查、高效透明,确保项目保质保量、依法依规、资金集约、避免浪费。
第六章 项目移交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将收集整理的建设项目档案一式两份分别向县住建局档案室和管养单位移交。县住建局档案室应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时,应明确项目移交管养单位。项目移交管养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就应介入,避免出现项目建设和移交管理之间的“真空期”,坚决杜绝项目“有人建、无人接、无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管养单位,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交移交管养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管养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竣工验收后(或移交管养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移送管养单位,并与管养单位共同签署《建设项目档案交接清单》;
(三)签署《建成项目交接确认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与管养单位签署《建成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管养单位正式接收管养;
(四)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建成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管养单位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项目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管养单位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协调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项目责任领导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发挥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指导协调、跟踪服务、把关监督等作用,督促项目规范安全快速推进。如在地勘、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以及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或缩小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增加或减少内容、变相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二)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4)其他违反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合同中约定,对相关单位的失职行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所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0%-30%比例予以赔偿,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处罚,同时对委托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处理;建设单位与编制工程预(结)算的机构、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率超过10%时,按超出部分的5%比例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对编制预(结)算的人员及中介机构,由县住建局依法查处,作不良记录。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机构合同约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误差率超过3%(含3%)不足5%时,扣除总服务费的10%,审核工程竣工结算误差率超过5%(含5%)不足10%时,扣除总服务费的25%,审核工程竣工结算误差率超过10%(含10%),扣除总服务费的50%。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选择其承担设计、审查任务。
第四十四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
第四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及其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委汇同县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原《关于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德府发〔2016〕1号)、《德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德府发〔2019〕2号)即行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