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调查征集与反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0-1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8503

【意见征集】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0-1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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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人员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制度(试行)》(赣卫医发〔2025〕6号)要求。九江市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清单》(九民字〔2025〕7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字〔2020〕54号)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的通知》(德府办字20181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制定《进一步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2025年修订)》三份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daxbzgl@163.com。

联系人:德安县民政局,联系电话:0792-4362379

                                       德安县民政局

                                       2025年10月14日



【起草说明】《进一步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2025年修订)》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力推进实现“价格最优、服务最好、群众最满意”的集中整治目标,针对补强殡葬领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和殡葬服务全流程各环节的短板弱项,落实增强群众体验感、获得感和“伤心事、暖心办”的具体举措,全力促进文明治丧、文明祭扫等移风易俗新风尚,从而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的保障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县起草出台了《进一步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三个文件》)。

二、出台意义

三个文件》的出台将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成果,减轻群众负担,强化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深化移风易俗改革,深入推进殡葬领域乡风文明建设,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三个文件》共分为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激励办法共三部分组成。第一份文件包含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部门职责、保障措施。第二份文件细化了强化临终病人转运服务和规范遗体接运管理、实施核心城区集中治丧和推行农村地区文明治丧、全力推进殡葬服务规范化、加强骨灰安葬管理、加强文明祭扫管理、深化移风易俗改革、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等内容。第三份文件修订了五项基本殡葬免费服务标准、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居民家中存量棺木回收补助标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三沿六区”散埋乱葬坟墓迁移补助标准、红白理事会工作经费标准、集中治丧奖补、举报奖励标准等内容

起草单位:德安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792-4362379



进一步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力推进实现“价格最优、服务最好、群众最满意”的集中整治目标,针对补强殡葬领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和殡葬服务全流程各环节的短板弱项,落实增强群众体验感、获得感和“伤心事、暖心办”的具体举措,全力促进文明治丧、文明祭扫等移风易俗新风尚,从而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的保障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成果,理顺全县各层级殡葬管理关系;依法解决殡仪馆(青山陵园)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规范化;推动实现殡葬服务收费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从根本上遏制违规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进一步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持续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安葬;依法推进殡葬服务市场违法经营、遗体或骨灰违规安放(葬)问题集中整治,坚决遏制散埋乱葬行为;深化移风易俗改革,积极稳妥有序实现城区集中治丧;发挥村(居)红白理事会积极作用,全面深入推进殡葬领域乡风文明建设;通过推行系统举措,全县基本形成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基本建成城乡殡葬管理与服务体系,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临终(人文)关怀,规范遗体接运。规范提供县级医院病危临终人员转运服务,加强对亡故人员遗体的转运管理。根据集中办丧要求和返乡办丧需求,加强人文关怀,合理确定人员及遗体运送方式。县内医疗机构(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公安机关加强《死亡证明》出具管理;加强社会车辆接运行为的整治,县级医院和县殡葬服务机构加强社会车辆运送遗体的登记,县公安机关加强排查,全面规范遗体接运工作。

(二)实施城区集中治丧,规范农村地区丧事活动。积极落实《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民政厅、省发改委〈江西省殡葬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加强县殡仪馆集中治丧场所提升建设,解决历史遗留的殡仪馆道路入口安全隐患问题,在“十四五”末期实现中心城区集中治丧工作。鼓励农村地区到县殡仪馆集中治丧,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在农村地区的功能作用,全面推进规范农村地区丧事活动。

(三)完善殡仪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能力。突出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推进县殡仪馆由政府收回举办。结合回购工作,加强殡仪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收费项目和公示,完善内部各类管理制度。制订全县殡仪服务流程指导方案,规范各项业务服务环节流程。加快“互联网+殡葬”信息化建设,用好全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殡葬服务便捷化。加强专业人才引入和培养,全面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加强骨灰安葬管理,推行生态葬法。落实《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加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加大整治力度,解决经营性公墓历史遗留违规用地和墓位规划不合理等问题。公益性公墓要加强长远规划,保证辖区骨灰安葬需求。加强重大项目迁坟点和历史埋葬点管理,杜绝在政策边缘违规建坟、散埋乱葬等乱象。鼓励和引导群众采用树葬、花葬、江葬及可降解骨灰盒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强骨灰流向监管,做到可追溯、闭环管理。建立逝者档案,“一人一档”规范管理。

(五)深化移风易俗改革,促进乡风家风文明。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农村红白理事会作用,制定完善乡规民约,弘扬和传承优良家风,倡导庄重简朴的丧葬习俗,树立孝亲敬老、崇德向善的乡村新风尚。推进和倡导文明殡葬,积极引导群众选择网络祭祀、集体祭祀、鲜花祭祀、居家祭祀等现代文明方式,逐渐减少焚烧纸扎、焚香摆供等传统祭祀形式。坚持殡葬公共服务和公益方向,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不断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逐步提高基本丧葬费的减免标准、增加减免项目、扩大减免范围,有效减轻群众办丧负担。通过政府引导、村规民约约束和家庭家风文化传承自觉践行,使殡葬文化成为弘扬家庭美德、促进乡风文明的有力抓手。

(六)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执法监管。厘清各职能部门殡葬领域监管责任,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责任清单。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协作内容,持续开展殡葬领域腐败和乱象问题治理,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殡葬行业综合监管。建立完善殡葬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动员阶段(2025年9月底前)

1.积极组织社会宣传动员。以各种形式开展全县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工作动员,各部门、各乡(镇)和基层村(社区)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履职尽责,要利用进村入户面对面等方式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引导群众和居民支持殡葬改革,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广大群众理解支持殡葬领域深化改革举措,筑牢改革工作基础。

2.加强从业人员宣传动员。强化对白事从业人员的宣传和监管。市场监管局及乡镇全面摸清辖区内丧葬市场经营现状,建立完善殡葬领域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未注册登记的个人从业者等信息台账,对行业从业者要面对面宣讲沟通,对其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尤其对涉及迷信、陋习和民间巧立名目与乱收费问题加大整治力度。

3.制订完善白事报告制度。民政局要牵头制订白事报告制度,全县各单位要负责将本单位干部职工死亡信息(含集中治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所在乡镇、村(社区);各村(社区)要发挥红白理事会和村(居)民自治作用,完善丧事办理(含集中治丧、文明治丧情况)事后报告制度;各乡镇指定专人负责汇总辖区亡故人员并建立逝者(含集中治丧、文明治丧情况)台账,按月报县民政局;特别情况要及时一事一报。

(二)专项整治和集中治丧准备阶段(2025年10月至12月底)

1.开展殡葬行业市场专项整治。(1)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生产、销售不易降解祭祀用品专项执法检查。(2)由县市监部门牵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城管、公安、交运、民政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和属地原则对墓碑生产厂商开展集中执法清理,对无证照经营、污染环境、违规占用公共资源生产经营超标准墓碑的商家和从业人员进行查处。(3)各乡(镇)负责对辖区殡葬从业人员开展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和殡葬相关法规教育,引导其成为绿色文明殡葬的宣传者、倡导者。

2.开展“活人墓”及重点区域大墓、豪华墓和新增散葬坟墓专项整治。(1)各乡(镇)完成辖区范围内的“活人墓”及重点区域大墓、豪华墓和新增散葬坟墓排查并建立台账;(2)县民政局负责经营性公墓大墓、豪华墓的排查并建立台账。(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坚持以集中整治超常规工作举措,持续推进排查整治,由属地负责,加大执法力度,散乱“活人墓”一律拆除,重点区域大墓、豪华墓和新增散葬坟墓分类施策,采取“遮、改、拆、迁”等方式进行整改。

3.推进重点问题整改。(1)依法对殡仪馆(青山陵园)违规用地问题进行处理。(2)完成殡仪馆(青山陵园)回购工作,并由中寰集团运营。(3)落实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费政府定价,并纳入财政管理。(4)加强临终关怀管理,县总医院设立临终关怀车,做好医院临终关怀人员返乡单向运送,参照殡仪馆车辆接运收费标准落实五项减免政策。

4.实施中心城区集中治丧。(1)实施时间:2025年12月31日。(2)实施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见附件,参照公安部门禁燃禁放区域)。(3)内容与措施:①县殡仪馆为城区集中治丧的治丧、吊唁场所,实行集中治丧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律不得组织治丧活动。②严禁在规定范围内占用街道和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户外灵棚(堂)、摆路祭、做道场(法事)、燃放鞭炮、游丧及丧事车辆抛撒纸钱。③大力倡导厚养薄葬,节俭办丧,在殡仪馆治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下经属地乡镇(村社区)批准亦不得超过5天;提倡简化仪式、限制规模、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反对搞封建迷信等扰民行为。④集中治丧实行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方式。基本服务由发改部门采取政府定价方式确定,选择性殡葬服务由殡仪馆通过组织社会化服务方式提供并公示,由群众自主选择。⑤在县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和守灵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禁止使用扩音设备或高声喧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随意焚烧丧葬用品;遵守殡仪馆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建立长效机制(2026年1月至2026年底前)

持续推动殡葬领域长效整治,将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聚焦群众办丧全流程服务,围绕临终关怀、治丧办丧、殡仪服务、安葬管理、文明祭扫等环节,全面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建章立制,制订行业服务标准,推进殡葬领域服务和管理规范化。持续深入推进殡葬服务机构行风建设,通过规范服务行为、创新监管手段、畅通举报渠道等方式,树立行业形象,促进行业自律,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

四、部门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殡葬领域执纪问责,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和不担当、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

宣传部门:负责牵头抓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发布相关核心城区集中治丧工作通告,做好典型宣传,将殡葬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文明创建等活动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殡葬领域深化改革工作,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提升改造协调殡葬综合改革各项事宜,制定殡葬领域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完成殡仪馆(青山陵园)回购谈判,协同办理收购部分产权,加强后续运营队伍和制度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涉案或意外亡故人员出具死亡证明管理;打击非法接运遗体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加强治安保障,打击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辱骂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等干扰破坏殡葬整治和改革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集中治丧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占用机动车道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按规定予以制止和处罚。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出台的殡葬改革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殡葬领域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发改部门:负责将殡葬事业纳入发展规划,加大对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的争取力度,协同民政部门确定殡葬服务清单,按规定制定殡葬服务价格。

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处置县殡仪馆(青山陵园)涉及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殡葬改革各项资金保障,将项目建设、惠民殡葬保障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殡葬服务政府定价收费及资金加强监管和指导。

市监部门:负责加强殡葬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体商户的经营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殉葬用品的违法行为;负责殡葬服务市场化收费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殡葬领域多收费、超标准收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行为,以及提供殡葬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和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滥收费等行为;实施集中治丧后仍在中心城区提供冰棺出租等服务的商户依法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反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和私自在集中治丧区域内治丧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依法处置。

人社部门:负责协同民政部门建立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政策等人员信息比对和联审联批机制,对符合条件且未违反殡葬政策的人员及时进行审批。

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医院遗体太平间(暂存间)管理;督促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做好医院内死亡人员的管理,按要求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胎医学证明书》等;明确专人负责临终人员转运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集中治丧政策宣传,及时将县殡仪馆服务电话告知亡故患者家属,并规范建立转(接)运移交登记台账。

交运部门:负责保障县内各乡(镇)到县殡仪馆道路安全、畅通,配合公安、民政、市监等部门对非法营运车辆承接遗体接运和殡葬物资运输业务等行为进行查处。

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

中寰集团:负责按期完成殡仪馆提升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项目,做好殡仪馆(青山陵园)的出资收购和运营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对在城区公共场所(如道路、小区、广场等)违规搭设灵棚、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或依法清理。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物业公司规范住宅小区内的治丧行为,避免占用公共区域、噪音扰民等问题。对小区内违规搭设灵棚、焚烧祭祀用品等行为,协助城管部门进行管理。

集中治丧相关乡镇(蒲亭镇、宝塔乡、河东乡):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制定集中治丧突发事件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指导村(社区)做好政策宣传,建立村(社区)丧葬活动报备承诺制度;联合城管、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违规搭棚治丧、占道祭扫、噪音扰民等行为进行劝阻或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主体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管理(含历史埋葬点和迁坟安置点);加强乡镇执法队伍建设,明确其在殡葬领域的执法内容,强化在治丧、火化、安葬等重点环节预防性监管和综合整治。

各村(社区):负责健全红白理事会建设,明确理事会成员职责,规范使用工作经费;通过村(社区)会议、广播、宣传栏等方式,向群众普及集中治丧政策,集中治丧范围内村(社区)积极协助丧属做好集中治丧工作,集中治丧范围外村(社区)鼓励辖区群众至殡仪馆集中治丧;落实逝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辖区人员亡故、治丧、火化、安葬等信息,及时向所在乡镇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县政府相关工作机制负责统筹推进综合改革工作,加强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各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改革宣传,完成改革任务。各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扎实推进殡葬领域深化改革工作。

(二)强化惠民政策保障。综合我县惠民政策执行6年来的情况,固强补弱,修订《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完善五项减免政策规定、集中治丧惠民保障措施、违规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等,取消部分不适宜的奖补措施,切实提升保障的精准度和覆盖面,让奖补政策惠及更多的群众。

(三)强化考核督查将全县殡葬综合改革工作纳入综合考核,严格奖惩兑现,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调度、通报、考评。县政府督查室要将此项工作列入督查清单,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推行力度不大或引发社会矛盾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实行责任倒查。

(四)强化纪律要求。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自觉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头执行集中治丧规定,带头整治直系亲属“三沿六区”散埋乱葬坟墓、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和公墓外违建坟墓等问题,带头开展文明祭扫,带头落实生态安葬。纪检监察机关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大执纪工作力度,依规依纪予以问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五)强化平安稳定。殡葬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殡葬治理法规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面对的矛盾问题细致繁复。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一同安排,既要强力推进,又要积极做好正面引导,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

城区集中治丧区域范围(禁燃禁放区域)

东至石桥路轮胎厂(含上畈村、石桥村、河东村部分地域),西至新105国道共青德安交界处,南至共安大道与共青交界处(蒲亭镇辖区),北至新105国道沿线宝塔乡境内(含八一村、团山村、岳山垅村)。




进一步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为持续深入推进殡葬领域改革工作,规范殡葬行为,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化殡葬服务需求,在巩固殡葬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临终病人转运服务和规范遗体接运管理

(一)医院临终病人转运及亡故人员遗体接运流程。

1.医院临终关怀阶段病人转运服务。由县总医院负责安排(购买)一辆专用车辆作为临终关怀转运车,根据病人及家属意愿帮助转运需送返家中的临终(危重)病人。临终转运收费由县发改部门定价或参照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转运完成后,应向转运地所在乡镇和县民政局通报相关情况。相关医院负责管理现场,禁止非法改装的社会运营车辆违规转运。

2.医院亡故人员遗体接运管理。县城区医疗机构要与县殡仪馆建立在院亡故人员“点对点”遗体接运工作机制,关医院在6小时内通知县殡仪馆,县殡仪馆在12小时内派殡仪车将遗体接运至县殡仪馆,特殊情况需向民政局通报情况说明。对在县城区医院亡故的人员属集中治丧范围,且家属意愿返乡办丧的,应先接运至县殡仪馆,再由家属向殡仪馆申请返乡接运(亡故人员是五项减免对象的,涉及遗体接运只减免其中1次往返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非法接运遗体车辆的识别,对未列入殡仪服务机构遗体接运车辆“白名单”的车辆违规前往医疗机构接运遗体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并及时报送公安部门

3.规范办理转运和在院死亡人员遗体接运交接手续。医院应指定专人分别建立临终(危重)病人和在院亡故人员出院台账,与家属和运送方均要有规范的交接手续。相关医院按照《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人员遗体接运管理制度(试行)》(赣卫医发〔2025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太平间(暂存间)管理制度>的通知》(赣卫医发〔202533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在医院内死亡人员遗体接运闭环管理,建立信息登记和交接制度,对家属强烈要求自行接运的,要及时进行劝导、报告和接运车辆登记。

(二)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流程。

1.《死亡证明》出具机构(机关)。《死亡证明》一律由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出具。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直接出具在家死亡的,由居住地所在乡镇卫生院出具,医疗机构要做好节假日和夜间等特殊时段出具死亡证明的工作安排。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出具。

2.无法立即出具《死亡证明》情形下的遗体运送措施。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出具但要求县殡仪馆派车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法医解剖室)冷藏处置时,应出具《遗体运送委托书》,说明不能及时出具《死亡证明》的原因,注明正式出具的期限,并由经办民警签字确认。

3.明确在院的胎死婴死亡证材料要求按照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在院死胎死婴医学证明出具的函》(赣卫妇幼函〔202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内外遗体接运要求。

1.县内遗体接运。县内亡故人员遗体一律由殡仪馆车辆进行接运。不在医院亡故的逝者遗体接运,由所在乡镇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现场,严禁社会运营车辆接运遗体。

2.县外遗体接运。县外遗体接运需由逝者家属提出申请,经两地民政部门同意,由家属确定两地任何一家殡仪馆的殡仪车辆进行遗体接运,且接运路线规定为两地殡仪馆之间的往返路线,不得在第三地接运。

3.加强遗体接运监管。医院要规范服务,对现场管理出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置,严控事态扩大。各乡镇和村(社区)要做好预案和现场监管,引导好群众按照相关要求支持配合遗体接运;指导好红白理事会对农村“一条龙”等白事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和乡规民约;对现场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置,必要时应向民政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实施核心城区集中治丧和推行农村地区文明治丧

(一)集中治丧启动时间和实施范围。

1.集中治丧“零点行动”时间。2025年12月31日零时起,县核心城区范围内不得在家中私设灵堂摆放遗体(骨灰),除符合农村办丧政策在核心城区之外办丧者,所有逝者一律实行在县殡仪馆集中治丧。严禁在集中治丧范围内占用街道和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摆路祭、做道场、燃放鞭炮、游丧闹丧、抛撒纸钱等。各责任部门和相关乡镇要提前做好宣传动员,组织“零点行动”,确保集中治丧落地到位。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不得参加违规办丧场所的吊唁、出殡酒席和守夜等活动,操办直系亲属丧事的要严格执行报备制度。

2.实施集中治丧的具体范围。2025年实施城市核心区进行集中治丧,“十五五”期间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有序进行扩面。

(二)规范集中办丧。

1.全面提升集中治丧服务能力。县殡仪馆为集中治丧场所。加快殡仪馆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和餐饮、住宿、吊唁等服务功能涉及的提升改造工程,为集中治丧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功能和温馨环境;加快完成殡仪馆民转公”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努力为群众提供最好服务

2.全面规范集中治丧服务流程。推行简化仪式、限制规模、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制订并免费提供《德安县文明治丧指南》,在县殡仪馆治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不超过5天。在殡仪馆为殡葬服务民间“一条龙”提供必要空间,同时全面规范其在殡仪馆的服务行为,以最大力度保障群众权益

3.建立白事报告制度。由县民政局负责制订白事报告制度,明确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村(社区)的信息报告职责,由属地乡镇负责信息收集和集中管理,定期报县民政局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三)推行农村地区文明治丧。

1.倡导农村地区到殡仪馆集中治丧。各乡镇对符合农村办丧的对象,要积极倡导集中治丧,并相应给予奖励和激励措施,切实降低群众办丧负担,推行移风易俗。

2.充分发挥村居红白理事会作用树立文明治丧新风。各乡镇要全面梳理规范红白理事会和乡规民约,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和家风文化传承,在《德安县文明治丧指南》基础上,一村一议、一事一议,指导所辖村(社区)结合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制定村(社区)文明殡葬告知书》力提倡3天办丧,努力实现不超过7天,坚决反对封建迷信,坚决控制办丧成本。对超过7天的办丧,一律向民政部门报告,并组织到现场开展面对面的群众工作。

(四)加强集中(文明)办丧全过程监管。

1.落实事前告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集中治丧范围内村(社区在获取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介入入户告知文明办丧规定,发放《德安县文明治丧指南》《文明殡葬告知书》等宣传资料协助丧属规范办理办丧、火化和安葬等相关手续。集中治丧范围外的其他村(社区)也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劝导辖区群众至县殡仪馆进行集中治丧。

2.落实事中监管制度各乡镇和逝者所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逝者家属的办丧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发挥红白理事会积极作用,引导自觉遵守集中治丧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规行为。

3.落实事后处理制度。对不听劝阻、拒不执行集中治丧规定、占用公用场地搭设灵棚治丧的丧户,在集中治丧区域内提供丧事服务(含冰棺出租)的商户、宗教人士、民间殡仪服务个人,以及阻碍执行殡葬管理公务、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他人的人员,由属地乡镇会同公安、城管、市监等部门依法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办丧规定,由所在乡镇或单位提请组织、纪检部门进行处

三、全力推进殡葬服务规范化

(一)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1.确定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县民政局会同发改委、市监局参照《九江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指导目录》内容,梳理并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2.落实收费项目定价和备案管理。县发改委应按照市级指导要求,参照周边县市出台的正式定价文件,确定我县殡葬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收费标准;县民政局指导县殡仪馆(青山陵园)运营方确定市场调节价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征求发改委和市监局意见。

3.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县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必须将所有收费项目在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县民政局、发改委、市监局应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单位)做好公示指导

(二)加强殡仪服务业务管理。

1.规范殡仪服务标准。县民政局参照殡葬法规及行业标准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在9月底前编制《德安县文明治丧指南》(试用版),结合试用情况,12月底前修订为《德安县文明治丧指南》(2026年版),今后根据需要进行更新。

2.做好经营方变更过程的服务衔接。因政府回购导致经营方变更,县民政局应指导县殡仪馆新承接的运营机构(中寰集团)提前做好交接准备,确保业务不断档、质量有提升。

3.明确部分特殊遗(肢)体处置规定。①意外死亡遗体必须由公安机关通知(并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县殡仪馆进行遗体接运和冷藏,并在公安机关处置完毕后,出具同意遗体火化处置意见书后,方可按规范流程进行遗体火化。②在院死胎死婴死亡证明出具参照省卫健委、公安厅、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规范在院死胎死婴医学证明出具的函》(赣卫妇幼函〔2025〕3号)文件执行。迁坟的枯骨、医院处理的残肢由发改部门参照《九江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指导目录》进行定价③无人认领遗体(无亲属的特困供养人员、有亲属但拒绝配合火化的亡故人员、经寻亲仍无法找到亲属的亡故人员)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相关乡镇严格按照《九江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办法》(九民发〔2024〕1号)规定规范化处置。

(三)加强殡仪服务机构管理。

1.强化制度建设。县殡仪馆运营单位应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火化档案管理、火化证明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推动实现殡仪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化。

2.强化日常查。县民政局每月至少开展1次工作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指导规范开展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业务服务。

3.强化联合监管县民政局至少每季度会同市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县殡仪馆进行收费和消防安全检查。

四、加强骨灰安葬管理

(一)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要求。

1.加强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规划。①县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结合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实际,按照未来2030年需求,合理预测公益性殡葬设施空间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分类确定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规模,作为项目用地审批依据,强化规划空间安排和用地计划保障。②公墓建设应符合《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殡葬设施建设指南》等法规文件规定,用地由林业局会同民政局和自然资源局共同确认,加强林地草地和公益性公墓复合利用,相关空间数据纳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③按《关于印发九江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九民字〔2025〕4号)做好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审批。

2.节地生态安葬区建设要求。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公墓(含经营性和公益性)内应规划建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同时,为方便群众祭扫,公墓内可为生态安葬逝者统一设置纪念设施。

3.经营性公墓(青山陵园)规划建设要求。县民政局应指导青山陵园运营单位对公墓进行整体规划,区分高、中、低档(含节地生态安葬)区域,中低档不低于总规划数的60%。同时,按《九江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指导目录》规定的高、中、低档墓位数量建设并提供墓位。

4.重大项目迁坟安置点建设要求。规范重大项目迁坟安置点建设,所在乡镇为责任主体,在征求自然资源、林业、民政、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参照公益性公墓项目审批流程和建设标准实施。

(二)明确公墓骨灰安葬规定。

1.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规定。①城市公益性公墓。宝塔联合公墓承担城市公益性公墓功能,安葬蒲亭镇、宝塔乡(含原向阳山生态林场、彭山公益林场)逝者骨灰,以及其他乡镇的城镇户口逝者骨灰。农村公益性公墓。河东、丰林、高塘、林泉、聂桥、吴山、磨溪、爱民、邹桥、车桥、塘山等乡镇公墓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乡镇公墓辖区内的逝者骨灰。③骨灰安葬原则遵循政策规定,贴近群众需求,加强特情会商处置,逝者骨灰按“户籍对口、属地优先”原则(骨灰安葬以户籍地为主,如实际居住地迁离户籍地,但户籍未变更,以居住地优先进行安葬。我县户籍财政供养人员(含非我县户籍的常住对象)骨灰县内原则上只能安葬在经营性公墓或城市公益性公墓县城无房但在乡镇有房且常住的可安葬在居住地农村公益性公墓非财政供养人员骨灰可安葬在户籍地或住地乡镇公益性公墓;非我县户籍的常住人员(需村社区证明)的骨灰可安葬在居住地乡镇公益性公墓;户籍从我县迁出人员的骨灰,原则上不得安葬在县内公益性公墓,特殊情况需要返乡安葬公益性公墓的,由逝者家属向迁出地所在乡镇提出“一事一议”申请,报请县民政局确定规则(指导意见),组织乡镇干部和村民代表会商并同意后可返乡安葬。

2.公墓提供或销售墓位规定。公墓管理单位(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和公益性公墓所在乡镇)可凭医院出具的病危(重)通知书、身份证(满80岁高龄)向特定人员(危重病人、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等)提前提供销售墓位(确保自用)外,其他人员一律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提供销售墓位。提供销售墓位时应与逝者家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

3.骨灰流向监管规定。各乡镇加强辖区骨灰流向闭环管理,辖区亡故人员火化前填写《骨灰领取凭单》,明确骨灰安葬地点,并做好安葬跟踪管理。对我县户籍亡故人员在县内火化的骨灰,家属要求在外地安葬的,所在乡镇应向逝者家属收集安葬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墓购墓(安葬)协议或安葬地出具的接收(安葬)证明材料等,建档管理;我县户籍外地火化且在外地安葬的,尽量掌握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采取公墓外合葬或节地生态安葬(如江葬)的,均要纳入闭环管理。

4.公墓外合葬规定。夫妻一方亡故后在公墓外建有坟墓且已安葬的,另一方亡故后可采用合葬方式安葬骨灰。合葬前属地乡镇须进行实地查验,如合葬墓在三沿六区或属大墓、豪华墓的,应先行整改,鼓励不起坟头,尽量采取节地生态化改造后再合葬。不得借机将原坟墓进行小改大、硬化等处理。属地乡镇应对合葬墓建立“一墓一档”档案,同时做好长期监管,严禁借机改建大墓、豪华墓。

5.节地生态安葬规定。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骨灰的,必须在经营性公墓或属地乡镇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区进行,并将申请材料和骨灰处置图像归入逝者档案建档管理。鼓励施行江葬,提前向县民政局申请(预约),市民政局统一确定日期实施。

(三)明确公墓(含历史埋葬点和迁坟安置点)管理要求。

1.公墓管理要求。①完善公墓年检制度、年度财务审计(核)制度、墓位销售管理制度、逝者档案管理制度。公益性公墓实施政府定价,只收取20年管理维护费。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局按市级指导意见,合理确定公墓墓型种类、价格区间,会同发改部门对公墓中低价墓位进行定价和指导价审核,高位墓位实行市场调节价,明确最高限额,备案管理。③公墓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地域、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经营性公墓收费公示应明确墓位租用、建筑工料、安葬服务和维护管理等价格构成。

2.历史埋葬点管理要求。各乡镇应做好辖区历史埋葬点管理,建立台账,做好日常祭扫管理,严禁违规新葬建坟,结合乡村振兴、土地整治等项目,逐步推进生态化改造。

3.迁坟安置点管理要求。迁坟安置点由属地乡镇进行监管,涉及多个乡镇的,应由属地乡镇牵头,会同相关乡镇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各乡镇的监管职责。不得在迁坟安置点内设置家(宗)族墓区,不得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不得建坟安放(葬)新亡故人员骨灰(一方为迁坟对象且符合合葬规定除外),一经发现违规安葬问题,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并上报情况。

(四)加强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整治。

1.散埋乱葬(含阴阳墓)、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排查。各乡镇每年至少开展1次“三沿六区”散埋乱葬坟墓和“阴阳墓”、大墓、豪华墓、活人墓排查,建立问题台账,报县民政局备案。

2.强化分类整治。①属地乡镇对辖区历史形成的散埋乱葬坟墓,要采取“迁入公墓、生态改造、绿化遮挡”等方式整治;对公墓外占地林地、耕地私自建坟的违规违法行为,会同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依法处置。②公墓外已建大墓、豪华墓,由属地乡镇通过绿化遮挡、缩小硬化面积等方式改造,活人墓一律拆除。经营性公墓历史遗留的建有超标准大墓的问题,由县民政局指导运营单位摸清超面积未销售墓位的数量,按照市民政局《民政系统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提示(二十一)》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3.强化源头治理。①属地乡镇要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加强辖区历史埋葬点和迁坟安置点的日常监管,掌握辖区新亡故人员骨灰安葬(流向)信息,加强闭环监管。②属地乡镇要对辖区内的碑石加工销售点、“地仙”等个体户和从业者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清单,网格化管理;加强政策宣传,禁止加工销售超大、豪华墓碑,不得采取封建迷信方式引导群众违规安葬。③加强依法处置。对在占地林地、耕地私自建坟的违规行为,属地乡镇应会同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依法处置。

(五)明确公墓资产和收支管理规定。

1.经营性公墓资产管理。①青山陵园收回公办后,保持经营性质,由县中寰集团负责整体运营。②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依法处置殡仪馆(青山陵园)历史遗留违法用地问题后,及时补办用地手续。

2.公益性公墓管理费收支管理。①公益性公墓收取20年维护管理费,由县发改委进行定价。②县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出台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纳入财政(专账)管理方式,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指导各乡镇按“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支出,不得挤占、挪用。

五、加强文明祭扫管理

(一)明确祭扫“三禁”管理规定。

1.加强公墓祭扫“三禁”管理。各公墓管理单位要制定公墓管理制度,明确“三禁”要求,即禁止焚烧纸钱、禁止燃放鞭炮、禁止使用塑料祭祀品,切实加强公墓区文明祭扫管理。

2.加强公墓外祭扫“三禁”管理。各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在重要祭祀节点,重点加强辖区历史埋葬点和迁坟安置点管理,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加强巡查劝导,及时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和使用塑料祭祀用品等行为。城管局要加强城市及周边公共空间祭扫管理,明确重要祭祀节点的活动区域,严禁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焚烧祭祀用品、摆放祭品。

(二)加强祭用品市场管理

1.规范市场主体市监依法加强对殡葬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和商户的监管。常态化检查经营主体资格,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督促殡葬用品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限制销售品类市监局要倡导经营者积极推广文明、环保的祭扫产品。严禁销售塑料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及高度易燃的祭祀用品。鼓励和支持销售鲜花、绿植等环保祭祀用品和替代品。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销售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没收非法物品。

(三)加强文明祭扫服务保障。

1.丰富祭扫供给。公墓管理单位要根据群众需求,在殡葬服务场所合理设置鲜花供应点、寄语墙、追思场所等设施,尽量提供网络祭扫、代客祭扫、敬献鲜花、悬挂丝带、书写寄语等绿色文明追思服务为群众选择文明祭扫方式提供便利条件。推广新型祭扫方式大力宣传和推广家庭追思会、植树缅怀、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等现代追思活动。鼓励利用互联网平台创建网上纪念空间,进行绿色、低碳、文明的祭扫表达。

2.加强文明祭扫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平台,通过倡议书、公益广告、新闻报道、社区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三禁”要求、文明祭扫理念和安全知识,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发挥党员干部、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

、深化移风易俗改革

(一)推进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六个规范”建设工程。

1.组织建设规范。以行政村、社区为基础单元,健全红白理事会组织架构,修订理事会章程,完善选举、议事、监督等制度,成员通过群众推举,德高望重、热心服务、公平正义、崇尚节俭有一定礼仪特长的老村民、老族长、老党员、老干部以及转化后的“道士”“八仙”“乐队”等人员组成,确无合人选的,成员可由村干部兼任。

2.党建引领规范。强化基层党组织对红白理事会的领导,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理事会会长,强化党建引领,将移风易俗纳入主题党日内容,党员带头签订承诺书,示范简办婚丧事宜。建立“党员联系户”制度,包片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引导群众破除迷信、抵制铺张浪费。

3.工作经费使用规范。规范工作经费使用,成员(含会长)可按100元/月标准发放工作补贴;辖区人员去世后,可代表村(社区)给予丧户总额不超过(含)100元的基础随礼;宣传资料(制品)、办公消耗要坚持节俭原则,合理支出,乡镇结合实际细化明确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公开公示制度,严禁挤占、挪用。

4.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范。将丧事简办、生态安葬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操办标准(如宴席规模、仪式时长等),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后执行。设立“红黑榜”,对遵守公约的家庭给予积分奖励,违规者取消评优资格。通过广播、宣传栏等多渠道普及公约,形成广泛共识。

5.服务内容规范。各乡镇指导村(社区)明确会长、副会长及成员职责;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成员政策宣传、协调服务能力;参照县级文件,制定红白事服务清单、流程,建立志愿者队伍,加强丧事办理(集中治丧)、遗体火化、骨灰安葬、补贴申请等政策和服务宣传,全力协助群众便捷、高效办好“身后事”。

6.长效管理规范。建立“县级指导+乡镇督导+村级自管+理事会反馈+群众监督”机制,县级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乡镇、村(社区)定期开展督(自)查,理事会加强日常工作报告,各级积极扩展群众建议、投诉收集渠道,不断改进工作方式,不断促进理事会服务能力提升。将移风易俗纳入乡镇和村(社区)年度考核,建立成员动态调整机制,对履职不力的及时更换,保持队伍活力。

(二)开展殡葬市场“三项监管”行动。

1.殡葬服务企业(商户)依法经营专项检查行动。①经营资质核查。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联合排查县域内殡葬服务企业(商户),核查营业执照、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取缔无证经营。②明码标价监管。要求企业(商户)公开服务项目、价格及投诉渠道,严禁捆绑消费、虚标高价,定期抽查并公示违规案例。③服务协议规范。推行标准化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责,禁止强制消费或附加隐形条款,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社会殡葬服务个人规范从业倡导行动。①资格认证管理。由属地乡镇负责建立殡葬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度,需持证(职业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上岗,定期组织法规及职业道德培训。②诚信经营承诺。从业人员签订《合法经营承诺书》,禁止散播迷信言论、哄抬价格,违规者纳入失信名单。③社会监督激励。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曝光“黑中介”“天价收费”等行为,查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3.殡葬市场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①市监部门要加强殡葬市场封建迷信活动整治,查处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售,禁止宣扬迷信、诈骗钱财。②公安机关要加强遗体接运违规治理,定期查阅县殡仪馆、医疗机构遗体接运记录,严查非法运尸车、私自转运遗体等行为。③市监、民政部门加强墓地违规经营整治,严厉打击公墓经营企业违规预售墓地、炒卖墓穴等行为。

(三)完善“四类惠民”殡葬举措。

1.绿色奖补激励惠民。修订《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扩大五项减免和违规线索汇报奖补对象覆盖面;新增集中治丧环节奖补措施;完善存量棺木回收补助政策,回收的存量棺木由中寰下属凯迪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负责运转和处置继续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散埋乱葬迁坟奖补、红白理事会工作经费政策。

2.集中治丧补助惠民。结合城区实施集中治丧工作,制定惠民补助政策,对全县主动到县殡仪馆进行集中治丧的群众进行限时奖补,对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给予长期减免。

3.“减项降费”普惠惠民。对照《九江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指导目录》清理殡葬服务机构不合理收费项目。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备案管理,县民政局会同发改、市监部门对经营性公墓高、低、中档墓位进行价格干预,明确价格区间,杜绝暴利。

4.文明办丧暖心惠民。聚焦殡仪服务和清明祭扫等重点时段,公办殡葬服务机构设置一批免费惠民服务项目,提升群众获得感。县殡仪馆运营单位应规范提供全流程的殡仪服务,让殡仪服务回归公益属性,减轻群众办丧负担。

、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

(一)建立殡葬领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由民政牵头,建立殡葬领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殡葬领域跨部门监管清单,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联合监管机制运行方式,加强依法管理。

(二)履行殡葬领域部门监管职责。

各部门要参照清单内容,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履行行业殡葬管理职责。强化跨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惩戒机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

(三)压实属地乡镇监管责任

各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殡葬管理网格化体系,明确村(社区)具体责任人,重点做好辖区内殡葬活动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散埋乱葬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协助查处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2025年修订

为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工作,倡导绿色文明殡葬新风,加快推进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德办字〔2025〕XX号)法规政策规定,对我县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德府办字2018146号)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1.五项基本殡葬免费服务标准。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政策的人员除外)去世后,享受遗体接运、火化、冷藏(3天)、普通骨灰盒、骨灰寄存(1年)等5项基本免费服务。收费标准以县发改部门的实时定价文件为准;县外火化人员,单项低于我县标准的,按票据实额进行补助;高于我县标准的,按我县标准进行补助。

2.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免费入公益性公墓安葬,可根据发改定价收取20年维护管理费。

3.居民家中存量棺木回收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家中2024年在乡镇登记(核定)在册的存量棺木,每副成品棺木由县财政按亡故前上交1000元、亡故后上交2000元标准进行回收补助。

4.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我县户籍亡故人员主动以树葬、花葬、草坪葬、江葬、撒散、壁葬等方式进行处理骨灰的,每例给予家属2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5.“三沿六区”散埋乱葬坟墓迁移补助标准。“三沿六区”散埋乱葬坟墓迁移至公益性公墓的,免费提供穴位,每座坟墓按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

6.红白理事会工作经费标准。全县的村(社区)红白理事会,每年按辖区人口5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7.集中治丧奖补。自实行集中治丧之日起1年内,我县户籍亡故人员主动到县殡仪馆集中办丧的,每例给予1000元的奖补。低保、特困对象在殡仪馆集中治丧的,可长期享受3天内的租厅免费政策,在殡仪馆直接减免,由县财政补助运营机构。

8.举报奖励标准。凡举报违规安葬查属实的,按1000元/例的标准进行奖励。

9.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根据部门职责,针对不同奖补项目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性文件。

10.本办法自印发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德安县绿色殡葬奖补激励办法》(德府办字2018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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