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问答库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6-1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6948 责任部门: 德安县政府办

政策问答库—县民政局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6-18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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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导读: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什么,办理程序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以下简称“人户分离”),可以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

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按照下列方式开展实地调查: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庭核实人员结构、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并填写入户调查信息采集表,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查方式。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作出确认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确认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

第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确认决定后,将确认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885 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 57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660 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 44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是什么,供养的内容是什么,办理程序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同最低生活保障程序办理

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150元。统一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60 元;其中,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150元。

三、临时救助对象是什么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四、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8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五、上世纪 60 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城市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每人每月660元;农村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每人每月660元。

六、什么是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补贴对象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下简称“老年人补贴”)是指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目前我县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 元。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80元,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七、高龄津贴对象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凡持有德安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发放标准:80周岁至8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85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八、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对象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目前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九、什么是农村离任两老人员”,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离任两老人员”是指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下同)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被招聘或录用为干部或职工的;已享受乡镇企业退休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该生活补助。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刑事处罚的;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不得享受该生活补助。

2023年标准:任职10-15年(不含),每人每月420元;任职15-20年(不含),每人每月440元;任职20年及以上,每人每月460元.

   十、什么是孤儿,标准是多少?

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发放标准为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82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60元。

    十一、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是多少?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即未满18周岁。发放标准参照散居孤儿标准1360元/人/月执行,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十二、什么是“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标准是多少?

答:即将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孤儿纳入“明天计划”,每两年对所有散居孤儿进行体检,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

    十三、什么是“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标准是多少?

   答:资助对象同时满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将所有符合条件的18岁以上孤儿(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孤儿助学工程资助范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按月或按季度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十四、什么是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是指具有江西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持有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0-6岁(不满7周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380元,全额领取照料护理补贴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可同时享受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但未达到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十五、什么是“三沿六区”,“三沿六区”的散埋乱葬坟墓如何治理?

答:“三沿”是指公路、铁路沿线两侧可视面、河流主干道两侧可视面;“六区”是指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要依法拆除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受历史名人墓、革命烈士墓等除外);因地制宜治理散埋乱葬坟墓,能迁则迁,给予适当补助,迁入公墓安葬;能去坟头、降坟头、改卧碑则就地改造,再采取绿化遮挡等方式妥善处置,确保与周边生态环境协调一致。严禁在“三沿六区”新建公墓、新增坟墓,严禁骨灰装棺再葬,杜绝出现新的散埋乱葬。

十六、什么是节地生态安葬,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有哪些?

答: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地生态安葬包括骨灰堂安放,公益性公墓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十七、什么是行业协会“脱钩”?

答:主要是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从机构,职能,财务,人员,党建等各个方面进行改革,脱离关系。

1)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并入的注销法人资格并核销事业编制,不能并入的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

2)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

3)财务分离: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

4)人员管理分离: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5)党建、外事分离: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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