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县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德府字〔2025〕8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9-2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8313 责任部门: 德安县政府办

关于同意收回德安县文华大道以北、博阳河西侧等三宗闲置土地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9-2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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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导读:

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呈报的《关于对德安县文华大道以北、博阳河西侧等三宗闲置土地处置的请示》(德自然资文〔2025157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按所呈报的德安县文华大道以北、博阳河西侧一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自然资闲处字〔20256)、《德安县九仙五路以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德自然资闲处字〔2025〕7号)、《德安县九仙七路以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德自然资闲处字〔2025〕8号)内容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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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文华大道以北、博阳河西侧一宗闲置

土地处置方案

自然资闲处字〔202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等有关规定,拟对德安县文华大道以北、博阳河西侧一宗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处置方案。

一、地块概况:
    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2020528日以拍卖方式取得德安县文华大道以北、博阳河西侧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22850.47平方米(约34.2757 亩),用途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13024.7679万元。

二、地块闲置调查情况:

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604262020B00135约定动工日期为2022526。经过我局实地调查,该地块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已满年,拟认定为闲置用地。2025820日,我局依法启动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德自然闲字〔20256号)该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我局作出情况说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动工,之后因市场及公司资金影响未开工建设。

根据调查,经德安县自然资源局会议研究决定,将该宗地块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造成。并于2025年8月20日向企业下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三、处置方案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该宗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并注销不动产权证。

     

2025922        


德安县九仙路以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自然资闲处字〔202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等有关规定,拟对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德安县九仙路以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处置方案。

一、地块概况:
   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2月20日以拍卖方式取得德安县九仙路以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41492.64平方米(约62.2390亩),用途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23650.8048万元。

二、地块闲置调查情况:

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604262021B00047约定动工日期为2023218。经过我局实地调查,该地块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已满未满两年,拟认定为闲置用地。2025820日,我局依法启动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德自然闲字〔20258号)该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我局作出情况说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动工,之后因市场及公司资金影响未开工建设。

根据调查,经德安县自然资源局会议研究决定,将该宗地块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造成。并于2025年8月20日向企业下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三、处置方案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该宗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并注销不动产权证。

      

2025922       


德安县九仙路以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自然资闲处字〔202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等有关规定,拟对德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德安县九仙路以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处置方案。

一、地块概况:
    德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拍卖方式取得德安县九仙七路以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64888.7平方米(约97.3331亩),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出让价款36986.559万元。

二、地块闲置调查情况:

德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604262021B00108约定动工日期为2023228。经过我局实地调查,该地块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已满年,拟认定为闲置用地。2025820日,我局依法启动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德自然闲字〔20258号)该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我局作出情况说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动工,之后因市场及公司资金影响未开工建设。

根据调查,经德安县自然资源局会议研究决定,将该宗地块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造成。并于2025年8月20日向企业下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三、处置方案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该宗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并注销不动产权证。

2025922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5922日印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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