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呈报的《关于对德安县文华大道以北、博阳河西侧等三宗闲置土地处置的请示》(德自然资文〔2025〕157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按所呈报的《德安县文华大道以北、博阳河西侧一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德自然资闲处字〔2025〕6号)、《德安县九仙五路以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德自然资闲处字〔2025〕7号)、《德安县九仙七路以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德自然资闲处字〔2025〕8号)内容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批复。
2025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文华大道以北、博阳河西侧一宗闲置
土地处置方案
德自然资闲处字〔202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等有关规定,拟对德安县文华大道以北、博阳河西侧一宗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处置方案。
一、地块概况:
    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以拍卖方式取得德安县文华大道以北、博阳河西侧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22850.47平方米(约34.2757 亩),用途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13024.7679万元。
二、地块闲置调查情况:
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604262020B00135)约定动工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经过我局实地调查,该地块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已满两年,拟认定为闲置用地。2025年8月20日,我局依法启动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德自然闲字〔2025〕6号),该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我局作出情况说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动工,之后因市场及公司资金影响未开工建设。
根据调查,经德安县自然资源局会议研究决定,将该宗地块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造成。并于2025年8月20日向企业下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三、处置方案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该宗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并注销不动产权证。
2025年9月22日
德安县九仙五路以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德自然资闲处字〔202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等有关规定,拟对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德安县九仙五路以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处置方案。
一、地块概况:
    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以拍卖方式取得德安县九仙五路以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41492.64平方米(约62.2390亩),用途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23650.8048万元。
二、地块闲置调查情况:
德安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604262021B00047)约定动工日期为2023年2月18日。经过我局实地调查,该地块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已满两年未满两年,拟认定为闲置用地。2025年8月20日,我局依法启动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德自然闲字〔2025〕8号),该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我局作出情况说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动工,之后因市场及公司资金影响未开工建设。
根据调查,经德安县自然资源局会议研究决定,将该宗地块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造成。并于2025年8月20日向企业下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三、处置方案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该宗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并注销不动产权证。
2025年9月22日
德安县九仙七路以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德自然资闲处字〔20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等有关规定,拟对德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德安县九仙七路以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处置方案。
一、地块概况:
    德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拍卖方式取得德安县九仙七路以南、共安大道以西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面积64888.7平方米(约97.3331亩),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出让价款36986.559万元。
二、地块闲置调查情况:
德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604262021B00108)约定动工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经过我局实地调查,该地块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已满两年,拟认定为闲置用地。2025年8月20日,我局依法启动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德自然闲字〔2025〕8号),该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我局作出情况说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动工,之后因市场及公司资金影响未开工建设。
根据调查,经德安县自然资源局会议研究决定,将该宗地块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造成。并于2025年8月20日向企业下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三、处置方案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该宗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并注销不动产权证。
2025年9月22日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印发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