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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呈报的《关于办理高塘村五组集体经济合作社农副产品分拣中心等两个项目用地手续的请示》(德自然资文〔2025〕51号)收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高塘村五组集体经济合作社农副产品分拣中心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面积411.2平方米,用地单位为高塘村五组集体经济合作社。
二、同意对永丰村茶文化生态旅游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面积6088.9平方米,用地单位为永丰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由你单位实地放线后方能破土施工,不得随意改变位置、扩大面积和改变用途。
四、上述批准的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两年不开工建设的,此批准文件失效。
特此批复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