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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提交的《关于建议对德安县光国矿产品加工厂尾矿库予以销号的请示》(德应急字〔2023〕10号)已收悉。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尾矿库销号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安〔2020〕13号)文件要求,你局对企业提交的销号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组织了县自然资源局、吴山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经现场复核符合销号条件,同意销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德安县光国矿产品加工厂尾矿库予以销号,尾矿库销号后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吴山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管理;
2.德安县光国矿产品加工厂尾矿库由德安县光国矿产品加工厂负责日常管理。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