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呈报的《关于办理林泉乡小溪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标准厂房项目用地手续的请示》(德自然资文〔2022〕132号)收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林泉乡小溪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标准厂房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面积35746.1平方米。
二、由你单位实地放线后方能破土施工,不得随意改变位置、扩大面积和改变用途。
三、上述批准的林泉乡小溪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标准厂房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两年不开工建设的,此批准文件失效。
特此批复。
2022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