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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没收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公开处置的请示》(德财〔2022〕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以及《德安县关于做好全县建设项目采出建筑用石料等矿产资源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产料处置工作的通知》(德府字〔2020〕48号)的处置程序,对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没收的德安县鑫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在吴山镇红桥村十五组无证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414.52m³(3748.48吨),按照县发改委《价格认定结论书》(德价认字〔2022〕14号)认定的10.88元/吨的价格作为拍卖底价予以处置,确保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