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德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10日
德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德安县粮食购销公司(以下简称县粮食购销公司)开展县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与县粮食购销公司共同商议选定承储企业,并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德安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粮食购销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
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提升县级储备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
鼓励科研机构、县粮食购销公司、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节粮减损,提高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并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购销、轮换计划建议。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根据承储企业的购销、轮换计划建议和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以及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确定县级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购销、轮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备案。
确需调整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以仓储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的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逐步实现相对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县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市、县有关要求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与县粮食购销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 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县级储备粮的,该承储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
(三)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落实县级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
(六)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
(七)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报送的县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不宜存;
(五)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六)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县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九)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德安县支行审核,县级储备粮的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由县级财政负担,自然损耗的超定额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县级储备粮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担。所占用贷款按没有县级储备粮库存对应的贷款及时收回。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并在损失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承储企业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农发行德安县支行。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由县级财政弥补。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县级储备粮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按照中央及省市储备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质,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收储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于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国家收储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粮油,在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由承储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向承储企业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静态轮换和动态轮换相结合方式。
(一)静态轮换管理方式。静态轮换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稻谷每个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每个轮换周期为两年,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四个月。视县级储备粮储存品质变化、市场情况、仓容匹配等情况,可以提前或延迟一年安排轮换。
遇粮食保供稳市、平衡市场供需等情况需要,县农业农村局可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专门下达文件,在轮换计划内指定承储企业轮入、轮出完成时间,其架空期按照专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动态轮换是指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承储企业可根据县下达的计划采取年度内多次轮换,或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同意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数量进行轮换的管理方式。
县级原粮储备原则上采取静态储备方式,如需采取原粮或成品粮动态轮换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专门制定文件下发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根据承储企业提出的计划建议,拟定县级储备粮分品种、分库点数量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并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左右。也可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对县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承储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科学制定轮换计划建议,并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确保县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粮总量计划的70%。对品质发生变化的不宜存粮或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必须及时提报轮换;对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根据县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自主决策,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轮换。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交易方式进行。
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保留六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共同负责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验收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验收合格的粮油,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油罐,实行定仓、定罐管理。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并扣回相应利息补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延期)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县政府负责承担县级储备粮油的各项补贴,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按季在季前及时拨补到位;收购费用和轮换费用在收购前和轮换前一次性及时拨补到位。
第三十二条保管费用、收购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应不低于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保管费用为原粮每公斤每年补贴0.10元,成品粮每公斤每年补贴0.30元,食用油脂每公斤每年补贴0.24元。收购费用为原粮每公斤补贴0.05元。轮换费用为原粮每公斤补贴0.20元/三年,食用油脂每公斤补贴0.32元/二年(含收购补贴)。利息按粮食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和补贴。粮食轮换、收购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拨付。由于保管、轮换、自然损耗、水价减量等原因所造成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进行全额偿还。
保管费用(含利息费用)按上述标准实行定额包干。保管费用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核定后按季拨付给县粮食购销公司,县粮食购销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农发行德安县支行粮食风险专户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及承储库点。
轮换(收购)费用按上述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轮换计划,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德安支行共同审核后,在轮换开始前由县财政一次性及时拨付。
因政策性因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核定,对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进行补贴。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根据存储企业当年下达的轮换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核定的入库成本和轮出价格等因素计算。
第三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根据当年粮食价格行情、收购方式及实际收购价格核定入库成本。县级储备粮每批次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承储企业应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地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轮换中,产生的收益全额上缴县级财政,存入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因政策性因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轮换价差亏损由县级财政全额补贴。
第三十四条 财政拨付的轮换费用必须全额存入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保证金专户。该专户由县财政、县农业农村和农业发展银行三方共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粮油储备费用预算,确保粮油储备所需利息、保管、轮换的相关费用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每年应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仓库维修资金,以满足企业日常粮油储备需求。
第六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县财政、县农业农村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县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计划或抄告批示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申请贷款。其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县财政、县农业农村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油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承还。并实行销售出入库通报,即企业销售、收购、调出、调入库存储备粮油应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地点、仓号、入库价格、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等。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运转必须确保同步变化。
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有关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农业发展银行进行信贷监管。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县中心城区或者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共同核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粮,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第四十六条 县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门等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农发行德安县支行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
(二)未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的;
(三)未及时足额安排、收回县级储备粮贷款资金的;
(四)选择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的;
(五)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未责令改正的;
(六)接到举报、投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至七项、第九项和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并收回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储企业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法追回骗取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是指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县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品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县有关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五十七条 县级调控粮油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农发行德安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府办字〔2015〕3号)同时废止。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