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德安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4〕35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5〕6号)等文件要求,为实施好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项目实施立足德安县农业生产实际,聚焦水稻、油菜产业,结合农业生产服务短板,以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要目标;把引领小农户带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的重点,着力解决小农户实现现代化生产难题;培育壮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促进形成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聚焦服务小农户。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聚焦服务粮食及重要农产品。重点支持水稻和油料作物生产。支持油菜和大豆大面积单产提升生产。
坚持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关键。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重点支持市场供给不足的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及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的社会化服务。
三、实施内容
(一)项目任务
通过对承接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的社会化服务主体给予一定补助的方式实施项目,完成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我县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资金100万元、任务面积1万亩。
(二)项目管理
1.项目实施明确具体区域
项目实施区域:德安县15个乡(镇、场)共计 12.26万亩(见附件1)。
2.补助环节
按照“围绕主导产业、突出重点环节、扩大覆盖范围、集中连片推进”原则,以水稻、油菜为主要实施作物,因地制宜选择单个农户做不了、做不好、不愿做的农业生产关键且薄弱环节,重点支持集中育供秧、机插(抛)秧、专业化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环节。
3.服务主体遴选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服务主体。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农业生产托管单环节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家。本项目服务主体应具备四项申报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农业农村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意自费购买并安装远程电子监测设备,按要求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子监测数据或其他佐证材料。
4.现场服务能力核查
报名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将对所有报名的服务组织逐一进行现场服务能力核查,主要核查服务组织现有作业农机数量、申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环节机械服务能力情况,同时对服务组织的服务对象就“作业规模、服务质量及态度”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研究审核并确定服务组织名单及补助环节,并将入选的服务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对群众举报的服务组织将及时认真调查。承接的服务主体确定后经公示,公示无异议便可签订服务合同,对从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的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农户利益。
5.作业跟踪和现场监督核实
承接服务主体开始作业时,应提前一天告知所在乡镇政府农办,作业时承接服务主体要启动远程电子监测设备,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的应及时向设备购买单位报备申请售后服务。乡(镇)、村应切实履行合同鉴证监督和面积核实职责,要安排专人进行作业跟踪和现场监督核实。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管力度,增加项目日常抽查频率,抽查情况与所报情况不符,取消本次所报作业量,三次抽查情况不符将取消服务组织本年度的项目资格。
6.采取“乡镇初验、县级抽查”方式组织检查验收
所在地乡镇在服务主体实施作业期间,负责对所在地作业环节、作业面积、作业质量严格把关,及时登记和公示;作业完成后对作业质量、作业面积进行核实初验,作业时服务主体同时启动远程电子监测设备,以平台数据监控基准进行审核。烘干设备必须安装专用电表且电表户名必须是本承接主体名称或主体法人,根据用电量(供电部门加盖公章的发票等单据为准)、烘干颗粒用量、稻谷过磅单等数据来测算稻谷烘干数量;结合服务组织烘干能力和种植户实际种植面积、产量等因素,综合核定验收烘干补贴数量。对承接主体采取造假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和享受财政支农补助项目。
(三)项目补助相关事项
1.补助对象突出小农户。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服务组织直接抵扣农户的服务费用。服务对象要突出小农户,承接主体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不足60%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该承接主体5%补助资金。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其享受项目任务补助资金总量上限不超过10万元;实施服务的单个承接主体,其享受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5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2.补助种类重点支持水稻和油料作物。重点向粮食和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倾斜。支持早中晚三季水稻生产托管服务及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扩种的整地播种、施肥打药等关键环节托管服务。
3.补助环节突出关键薄弱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主要支持集中育秧供秧、机插(抛)秧、专业化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环节。关键薄弱环节可以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适时探索开展稻油轮作深耕服务试点。对于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
4.补助标准突出差异化。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含大户,≥50亩,下同)20%—30%左右;德安县属于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30元。具体如下:
(1)用于机插机械化育秧20万元,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25元,服务大户每亩20元,预计完成面积0.8万亩;
(2)机插(抛)秧服务25万元,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33元,服务大户每亩30元,预计完成面积0.8万亩;
(3)用于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32万元,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3.3元/亩·次,服务大户每亩补助3元/亩·次,预计完成面积10万亩/次;
(4)用于农作物烘干补助23万元,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按湿谷每吨18元,服务大户补助15元,可服务烘干预计1.3万吨。
(四)资金补助要求
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服务主体在油菜、水稻生产过程中各项服务环节补助按照远程电子监测平台监测到的作业量来确定作业面积(除稻谷烘干外),经过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后,根据实际认定的作业面积,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服务合同实际完成的作业量是指服务主体对外服务的作业量,不包括为自己服务的作业量,也不包括服务主体自己拥有该项服务能力却相互聘请、交叉聘请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作业量,还不包括对本县范围外提供服务的作业量。对服务主体采取造假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和享受财政支农补助项目。项目最终补助标准按照项目验收结果和补助资金总量确定,环节资金按服务情况可以相互调节使用,上一个环节资金未使用完的直接移入下一个服务环节使用。承担单环节服务的服务主体享受补助不超过10万元,承担多环节服务的服务主体享受补助累计不超过15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五)资金兑付流程
项目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服务主体,具体流程如下:
(1)服务主体需如实填写德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量登记表(附件3)、登记表涉及农户的服务合同(附件4)、满意度测评表(附件5),现场作业照片(拍照需要用到水印相机,有备注时间定位地点)装订成册。经所在乡(镇)核实填报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实际作业量核查表(附件6),服务主体填写德安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资金申报表(附件7),报送至项目办。
(2)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服务主体的补助申报材料后,组织项目审查、验收,并填写德安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验收表(附件8),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相关补助资金。
(六)绩效评价
当年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评价实施方案是否完整可行,项目目标是否完成,分工责任是否落实,工作机制是否科学有效,资金拨付是否规范及时等;二是项目实施情况,主要评价实施主体的服务目标是否完成、服务质量是否达标、服务价格是否合理、服务模式是否值得总结和推广;三是项目实施效果,主要从任务完成、社会效益、服务满意度等3个方面进行评价。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项目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业生产托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推动制订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农业生产托管市场健康发展。建立补助资金拨付审批制度;积极推动项目公示制,对服务主体条件和补助标准,特别是实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要进行公示;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做好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准备。
二要强化责任落实。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形成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确保我县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工作的有序推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制订实施方案,组织日常平台监管,对服务主体现场审核及检查验收、调度和反馈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指导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主体审查申报及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审查及公示。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工作的良好氛围,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附件:1.项目实施区域
2.德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3.德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量登记表
4.德安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5.德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户满意度测评表
6.xx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实际作业量
核查(公示)表
7.德安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资金申报表
8.德安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验收表
9.德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结算汇总表
附件1
项目实施区域
蒲亭镇513亩(附城村2113亩、桂林村250亩、牛角湾50亩);河东乡3322亩(后田村865亩、河东村960亩、石桥村1497亩);丰林镇15616亩(紫荆村910亩、乌石村3690亩、黄桶村3130亩、依塘村254亩、大坂村6584亩、桥头村1048);高塘乡22311亩(罗桥村6305亩、长垄村3743亩、顾田村2235亩、大垅村3900亩、高塘村6128亩);林泉乡8505亩(屏峰村803亩、小溪山村1216亩、大溪畈村1760亩、林泉村1873亩、清塘村2853亩);聂桥镇16128亩(宝山村7132亩、柳田村5630亩、聂桥村1600亩、芦溪村1766亩);吴山镇22272亩(樟树村2019亩、红桥村1200亩、蔡河村5411亩、张塘村5234亩、山湾村1380亩、何铺村7028亩);磨溪乡10680亩(宝泉村2622亩、新田村1673亩、港口村320亩、董家村451亩、尖山村1240亩、南田村2824亩、曙光村134亩、五星村518亩、磨溪村898亩);爱民乡9489亩(土塘村4260亩、南山村1197亩、柏树村1186亩、红岩村2846亩)、邹桥乡6163亩(付山村1157亩、石门村2152亩、杨坊村501亩、邹桥村2154亩、张坑村199亩);车桥镇7586亩(昆山村3098亩、九井村336亩、白水村1872亩、潘坊村460亩、白羊村600亩、义门村560亩、城门村280亩、车桥村380亩)。
附件2
德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 承 
 接 
 主 
 体 | 名称 |  | ||
| 地址 | 
 | |||
| 负责人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 电话 |  | |||
| 机械名称及数量 (台、套) |  | |||
| 申 
 请 
 内 
 容 | 
 
 
 
 年月日 | |||
| 乡镇 意见 | 
 
 
 
 年月日 | |||
| 项目领导 小组办公室意见 | 
 
 年月日 | |||
附件3
德安县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作业量登记表
服务主体:
| 时间 | 作业机械 号码 | 作业机手姓名 | 作业环节内容 | 作业量(亩、吨) | 服务对象 签名 | ||
| 总面积 | 小农户 | 大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乡镇审核签字:
农户清单明细表
| 序号 | 服务对象姓名 | 被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 | 所在乡镇 | 小农户(√) | 大户(√)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合计 |  |  |  |  |  |  | 
附件4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油菜、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 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 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 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 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 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 服务面积 亩 ,总费用人民币 元 ( 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 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 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
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 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 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见证方(作业地村委会)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5
德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户满意度测评表
| 服务主体名称: |  | 
| 服务项目实施地点 | 服务内容及服务作业量 | 
|  |  | 
| 服务质量是否达标 | 是否满意 | 
|  |  | 
| 农户签名 | |
|  | |
附件6
xx乡(镇)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服务主体实际
作业量核查表(公示)表(样表)
| 主体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服务对象名称 | 服务对象电话 | 实际完成作业量(亩、吨) | 服务主体签字 | 服务对象签字 | |||||||||||
| 统防统治(亩) | 机插(抛)秧(亩) | 集中育供秧(亩) | 稻谷烘干(吨) | ||||||||||||||
| 总面积 | 小小农户 | 大大户 | 总面积 | 小农户 | 大户 | 总面积 | 小农户 | 大户 | 总面积 | 小农户 | 大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统计人员签字: 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德安县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服务主体资金申报表
| 
 服务主 体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地址 |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法人账户 | |||||||||||||||
| 账户名 | 账户 | 开户银行 | |||||||||||||
|  |  |  | |||||||||||||
| 服务环节 | 统防统治(亩) | 机插(抛)秧(亩) | 集中育供秧(亩) | 烘干(吨) | |||||||||||
| 总面积 | 小农户 | 大户 | 总面积 | 小农户 | 大户 | 总面积 | 小农户 | 大户 | 总面积 | 小农户 | 大户 | ||||
| 服务面积 |  |  |  |  |  |  |  |  |  |  |  |  | |||
| 服务单价 (元/ 亩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合计 |  |  |  |  | |||||||||||
| 申请补助金额(元) |  | ||||||||||||||
| 服务主体2025年服务基本情况介绍(可另附文件): | |||||||||||||||
附件8
德安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验收表
| 服务主体名称: | |||||
| 负责人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 环节 | 统防统治 | 机插(抛)秧 | 集中育供秧 | 稻谷烘干 | |
| 服务 价格 | (≤元/亩) | (≤元/亩) | (≤元/亩) | (≤元/吨) | |
| 申报 面积 | 申报面积(亩) | 申报面积(亩) | 申报面积(亩) | 申报面积(亩) | |
|  |  |  |  | ||
| 核实补助 面积(吨) | 核实面积(亩) | 核实面积(亩) | 核实面积(亩) | 核实面积(亩) | |
|  |  |  | 
 | ||
| 核实补助 资金 | 补助资金(元) | 补助资金(元) | 补助资金(元) | 补助资金(元) | |
|  |  |  |  | ||
| 补助资 金合计 |  | ||||
| 检查内容如:服务质量、电话抽查情况、现场走访情况。(可另附件)件) |  | ||||
| 验收组组长(签字): 
 验收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 | |||||
附件9
德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汇总表
| 序号 | 服务主体 | 服务内容) | 作业量 (亩、吨) | 核实补助资金(元) | 服务主体账号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合计 |  |  |  | |||
| 项目领导小组 办公室审核意见 | 
 小组成员(签字): 
 
 
 | |||||
填报时间: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