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德府办字〔2024〕7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11-27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17959 责任部门: 德安县政府办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1-27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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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1127       

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30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国家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人民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县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要求,实行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严格按照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要求,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未按本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严格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被征地时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人员;

(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含)的人员;

(五)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但未被征地的;

(六)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情形;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是指符合参保条件并可享受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乡(镇)政府或彭山公益林场、向阳山生态林场核定,由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小组牵头,会同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参保调查,予以审核确认。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申请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和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含社区)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后,交村委会(含社区)初审;

(二)村委会(含社区)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含社区)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彭山公益林场、向阳山生态林场复审;

(三)乡(镇、场)组织相关单位,对村委会(含社区)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认定人资格有异议的,由乡(镇、场)及时调查核实,复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场)签署意见报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四)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实行线上线下“双公示”,线下返回所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线上同步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予以备案。部门联审盖章确认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发给经审核确认的《认定表》;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确认后,由乡(镇、场)或村委会(含社区)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参保缴费办法、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年限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时明确。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均享受县人民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县人民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视同享受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相应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予以扣减,个人未缴费期间不予享受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

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批准征地之月,根据需要可酌情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至本办法实施前的未参保被征地农民,以本办法实施之月作为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按月核定,以每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当年缴费补贴的月数。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县人民政府补贴”的方式,实行“先缴费、后补贴”。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参保时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按8%的缴费比例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费。县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及征地所属乡(镇、场)按规定做好缴费补贴资金的核算、划转工作,确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年限,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连续15年的仍可继续享受,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县人民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其按规定应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逐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从补贴起算当年往后逐年连续核算,逐年连续缴费(含补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的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作为缴费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按批准征地时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按重新计算的标准发放待遇。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暂时保留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在校学生毕业后自主就业的,可按本办法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退出现役或毕业次月,根据需要可延期不超过一年,高校毕业生可延期至应届毕业生身份期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参保险种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15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享受一次性补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的,参保险种不予变更。

第四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来源:

(一)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规定,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规范使用。

(二)县自然资源局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预先存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涉及土地征收的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预存。今后省、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告知函、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及当期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等材料整理后上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缴费补贴资金(含活期利息)据实结算,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由县自然资源局储备利用中心收储土地的必须在一年内结算完毕。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告知函,资金(含活期利息)由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我县财政指定的账户。

(三)县人民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先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和预存资金中列支。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的,由县人民政府从其他财政资金承担。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时,严格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资金落实作为征地前置条件。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征地成本,制定资金保障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60天内,将当期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县自然资源局在报送征地材料时,将社会保障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者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问题,应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财政局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将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人民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要逐年核定、逐年拨付给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五章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管理,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报批工作,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征地截止时间,全力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核、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核定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县税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管信息化建设;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公安局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加强督促检查。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7日印发的《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府办发〔20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本办法实施前批准的征地项目,县人民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年限高于本办法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本办法的须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征地项目统一按本办法执行,确保积极稳妥操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安县财政局、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德安县农业农村局、德安县税务局、德安县公安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

2.相关政策解读


附件1

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

资格认定表

村 (居) 委会 (盖章):              村 (居) 民小组长 (签字) :

村 (居) 委会主任 (签字) :           填报时间:       

户主

姓名

被征地

所在地

一、被征地情况

原有承包耕地(亩)

共被征耕地(亩)

现有承包耕地(亩)

家庭人 口总数

现户人均耕地(亩)

批准征地部门

批准征地时间

联系

电话

二、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

户口城乡

属性

参保类型 (职保/居保/放弃)

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

不符合原因

本家庭成员自愿申请按照《德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并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参保类别选择代表家庭成员个人真实意愿。

户主签名 (指模) :

乡(镇、场)经办部门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彭山公益林场、向阳山生态林场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县自然资源局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县公安局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县财政局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单位盖章:






















注:1.本表一式六份,村 (含社区) 委会、乡(镇、场)、县社保经办机构及县人社、县自然资源、县财政部门各一份;

2.乡(镇、场)具体审核经办的牵头部门和成员部门,由乡(镇、场)确定,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情况 (含征地面积、征地批复、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等)及被征地农民名单、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承包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民出生年月以及是否挂户、参军等情况,形成统一审核意见后加盖牵头部门公章,牵头部门将审核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彭山公益林场、向阳山生态林场复核;

3.县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复审有关事项;

4.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类型一栏自愿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养老保险或放弃参保,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附件2  

相关政策解读

一、二女户能不能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和卫健委补贴?已认定二女户身份且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只能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和卫健委补贴中二选一。

二、关于征地时(征地前)拥有土地但属于非农户口(包括本地非农户和外地非农户)的人是否能按新政策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事宜。征地时(征地前)因政府行为或政策安置而转为非农身份但具有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可视为农民可享受,但征地时户籍迁出的不享受;因自己原因转为非农身份人员不享受政策。因政策实施时户口不在的现役军人、在校大学生未被认定失地农民身份的,可以在军人退役、大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回时重新认定失地农民身份。

三、因征地时间跨度大(有些村组长达30年),征地时成为失地农民,十六岁年龄如何界定,征地协议书和土地承包协议很难收集齐,一时无法确定征地年龄和剩余耕地面积的有关年龄认定事宜。分批次征地的农户以最后一次征地时间和最后一次剩余耕地面积为准,一次性征地的农户以当时征地时间和当时剩余面积为准。                                                              

四、关于人均耕地面积认定事宜。以小组为单位,以户为补充,小组被征地且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征地收益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配的,以小组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小组只有部分农户被征地,且征地收益为被征地农户所有,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五、关于新老政策衔接认定事宜。老政策是指《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城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府办发〔2009〕8号)文件。已承诺按老政策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保留执行老政策。本办法实施后,所有认定了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对象的必须按新政策执行,不再办理老政策业务。

六、征地时外嫁的女儿及外嫁女离婚后户口迁回本村但没有土地,能否参保?外嫁女必须同时符合征地时户籍在被征地村组、农业户口、现在户籍也在被征地村组、在其他地方没有分配土地、享受村集体收益分配、长期生活在本村组,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政策。

七、征地时嫁入的儿媳、媳妇能否享受政策认定事宜。嫁入的儿媳、媳妇应满足征地时户籍已迁入被征地村组、有结婚证、在其他地方没有分配土地和享受村集体收益分配,且随同丈夫享受村组土地及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具有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以认定。

八、移民能否享受政策认定事宜。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征地时农业户口、年龄16周岁(含)以上、有土地承包权、已被征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国家政策性移民,同时具备资格认定以上五个条件,可以认定。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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