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德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德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德安县水旱、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2011—2015)》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0)《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1)《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管理办法》
(1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3)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1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5)《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
(16)《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7)《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8)《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20)《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1)《江西省抗旱条例》
(22)《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3)《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24)《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5)《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管理办法》
(26)《九江市防洪抗旱应急预案》
(27)《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8)《德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关于做好德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修编工作的通知》
(30)《德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编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德安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德安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塌、堤防决口、电站水闸倒塌、供水水质等次生衍生灾害。
1.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政同责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机制,履行职责,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统筹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着力保障工业生产安全、农业粮食生产安全,着力保障城乡正常生活秩序、社会稳定大局。
3.坚持“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指导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4.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依规,共同参与原则。认真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洪、依法抗旱,规范防汛抗旱行为。军民结合,专群结合。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防汛抢险专业队伍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6.坚持突出用水重点,科学统筹资源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德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当水旱灾害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负责全县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防指下设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县防指组织结构由县防指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9名以及若干成员组成。其中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县防指工作,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县防指副指挥长分别由县委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各2名、县人武部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蒲亭镇党委书记担任;县防指成员由下列成员单位负责人构成: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高新区、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财保公司、县人保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德安中队、德安火车站、蒲亭镇人民政府、宝塔乡人民政府、梓坊水文站。
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决定启动本《预案》;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水旱灾害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接收上级指令,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4.1 总体职责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实行部门防汛负责责任制。各成员单位在做好本部门防汛工作的同时,都要为全县防汛抗旱献计出力,并全力协助县防指防汛抗旱工作。
2.4.2 部门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县及其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要任务,并参加抗旱救灾。
县委宣传部: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接待汛期县外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负责新闻审定、新闻消息发布。
县高新区:负责辖区内的防洪排涝工作,承担附城联圩导托堤工业园段的防守及抗洪抢险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申报。负责协调调度防洪排涝和抗旱用电。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将防汛抗旱体系建设纳入全县防灾减灾等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县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购置、储备、管理,督促指导各乡(镇、场)做好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购置、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协调将防汛抗旱应急体系建设资金、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助(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项资金申报、安排及监督实施等工作。负责调动各类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按规定程序申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及预备役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水旱灾害灾情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承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件调查、灾害影响评估。负责建立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平台及决策应用系统,并纳入全县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设。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水旱灾害防御知识和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应急管理科学技术推广应用。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社会捐赠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防汛抗旱日常值班,统一发布防汛抗旱值班信息。
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县水利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程体系建设。督促指导水利行业水工程落实各类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县水利局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乡(镇、场)编制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行业水工程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按程序报批,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开展行业内防汛抢险专项演练。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以及重点水工程度汛方案,报县防指审批后,依据县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并指导全县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指导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县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装备的购置及储备管理,督促指导水利行业各类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御物资购置、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防汛抗旱督导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蓄滞洪区(含单退圩堤)日常管理、安全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水利行业各类水工程做好日常巡查防守、险情报送和险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水利行业专家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水毁修复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偷盗防汛抗旱物资及破坏防洪、灌溉等工程设施的犯罪活动,做好防汛抗旱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测绘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建设工地,做好汛期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相关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公用设施防洪安全和防台风安全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发展中心:指导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所辖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汛期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只等运输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实施,负责筹集防汛抗旱救灾资金,确保防汛抗旱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和排涝、抗旱用油的供应。
县民政局:负责了解洪涝灾情以及灾民受灾情况,负责协助安排灾民生活和灾后生产自救等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提供信息和灾情报告等。
县农业农村局:掌握农业的洪涝旱灾情况,负责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区恢复生产所需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等农用物资机械的统筹调度;确保渔业工程的防洪安全,督促直管渔业基地做好防汛物料的储备和落实。负责国家粮库的防洪安全,做好救灾粮的调配供应,同时负责抗洪抢险所需粮食、麻袋等储备物资。
县林业局:负责防汛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物料的储备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做好汛期全县所有学校学生安全保障和学生安全转移等工作,负责灾后校园修复等相关工作,确保所有学校学生按时就学。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县文旅局: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各行各业抗洪抢险、抗灾救灾工作中典型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在防汛抗洪的紧张阶段,要及时深入现场采访,并做好对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适时发布防汛信息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洪、排涝、抗旱、救灾等工作的电力供应及线路畅通。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汛期电话联络畅通,优先传递水情、雨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一旦线路中断,应及时采取有效办法,确保指挥联络畅通。
县财保公司、县人保公司:负责做好并动员水旱灾害地区人民积极投保,灾后及时向投保单位和个人核实,开展理赔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期、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武警德安中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驻县武警部队参加抗旱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爆破等任务。协助做好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县防指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德安火车站:负责辖区铁路防洪工作,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蒲亭镇:负责辖区内的防洪排涝工作,重点承担附城联圩的防守及抗洪抢险工作。
宝塔乡:负责辖区内的防洪排涝工作,重点承担附城联圩导托堤田塘段的防守及抗洪抢险工作。
梓坊水文站:承担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承担发布洪水、枯水水情预警。
2.4.3 预警职责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提供气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台风、供水等相关信息,作为防汛抗旱预警发布依据。
1、梓坊水文站提供博阳河水情预报信息;
2、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如台风、热带风暴等)预报预警和实时气象信息;
3、县住建局提供县城实时积水范围、积水深度和内涝预报预警信息;
4、县应急管理局提供暴雨、山洪等自然因素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
5、县供水公司提供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预警信息;
6、其他防汛抗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预警信息。
县防指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下设9个工作小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督导监察组、专家技术组、宣传报道组、灾情统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卫生防疫组、安全转移组。具体分布如图2.1所示。

图2.1 县防指工作组分布示意图
2.5.1 综合协调组:由县防办、县委宣传部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收集、审查、发送、管理各类信息,掌握并综合抗台(洪)动态情况,负责各工作组的协调;负责了解、收集人员物资应急转移及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及灾情评估;宣传抗灾救灾情况。
2.5.2 督导监察组: 由县政府督查办牵头,县监察局、县防办人员协助,负责督促协调梳理部门防汛抗旱责任制及防汛纪律的落实。
2.5.3 专家技术组:由县防办(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县机关和县各单位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协助、指导当地工程抢险、巡堤查险等抗洪(抗旱)抢险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及其他重点防御对象的防台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督促、协调和指导,制订抗灾抢险方案、水毁工程抢修计划、抢险(修)技术指导;负责水库(山塘)的防洪能力分析,提出调度方案。
2.5.4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有关人员组成,县融媒体中心、县防办人员参加,负责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包括防汛抗旱简报通报编写,重要会议录音、记录,领导讲话材料准备,新闻记者采访接待,发布汛情旱情信息,报道防汛抗旱工作动态。
2.5.5 灾情统计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民政局、交通局、县防办等部门相关人员协助,负责洪涝灾情的统计及上报上级等工作。
2.5.6 通信保障组:由县防办人员牵头,电信公司相关人员协助,负责防汛通信和防汛视频会议保障,为防汛抗旱宣传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2.5.7 后勤保障组:由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县防指及各工作组的后勤生活保障,接待上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慰问团等;配合抢险救灾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负责被洪水围困群众或紧急转移集体临时安置灾民的主要食物及生活必需品的筹措与供应。
2.5.8 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委(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防疫站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洪涝、干旱灾区的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做好灾区人民群众饮水卫生的检测;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2.5.9 安全转移组:由县交运局、交警大队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组织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中人员、物资和设备运送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的调度。
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 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重要信息,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处置水旱灾害建议,执行其决定;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我县有关水旱灾害信息;负责全县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综合协调处理工作;协调提供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水量;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有关部门、人武部负责人等组成。乡(镇)防汛抗旱办公室为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设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职责: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乡(镇)水利工程度汛方案和抢险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检查工作;负责统计掌握洪涝和干旱灾害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负责组织抗洪抢险,调配抢险劳力和技术力量。
水利部门所属的江河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充分利用和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加强沟通,紧密合作,积极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通过信息、人才、技术、发布平台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共同应对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应对工作,提高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当县境内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时,县防指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由县防指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抗洪抢险。
(1)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把水库、水电站、河道和水利工程作为防汛联动预警的重点,各防汛指挥机构、应急、水利、气象、水文、通信等部门密切监视天气、雨情和汛情发展变化,利用多种监测手段,加密监测次数,及时分析会商,提前做好雨、水、汛、工、险情信息的预报预警,及时将预报预警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场)在接到预报预警信息后,立即响应配合,形成联动预警播报机制,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针对性地防范应对措施。
(2)分工协作,科学有序。防汛预警信息和气象预警信息分别由水文、水电和气象部门统一向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场)进行发布,然后由各接收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次传递信息,并将防御和抢险措施落实到位。泄洪预警信息由各水库、水电站防汛指挥部门按调洪流量大小预先向下游所有保护对象发布,当各河道监测站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沿河乡(镇、场)和有关单位组织抢险队伍上河巡堤、做好抢险准备。水电站防汛预警信息由县防汛办向水电站管理部门发布。当水电站管理部门接到县防汛办预警信息时,立即通知沿河受洪水影响的乡(镇、场)严格执行大雨、暴雨撤人规定并迅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统一指挥,强化落实。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逐级落实防汛预警责任,分级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防汛预警任务,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预警方式、工作措施、抢险预案、抢险队伍、防汛物资、值班制度和督促检查九个到位,切实抓好防汛检查、隐患整改、防汛值班、降雨预报、洪水预警、洪水调度、安全转移和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预防预警
3.1.1 灾害监测
灾害监测是预报预测灾害的重要依据,也是减灾防灾的重要内容。其中心环节是通过直接观察和仪器测量记录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前各种前兆现象的变化过程和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活动过程。此外,灾害监测还包括:对影响地质灾害形成与发展的各种动力因素的观测。如降水、气温等气象观测;水位、流量等陆地水文观测;地应力、地温、地形变化、断层位移和地下水位、地下水化学成分等地质、水文地质观测等。灾害监测方法主要有卫星与遥感监测;地面、地下、水面、水下直接观测与仪器台网监测。
3.1.2 水利工程巡查
巡查工程范围: 水库、蓄水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及水电站蓄水工程、圩堤等堤防工程、涵闸和泵站等水利工程均实行巡查报告制度。德安县水利工程分布图如图3.1所示。
巡查责任主体:有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未设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所在乡(镇、场)指定工程管理人员负责。
巡查要求:汛期,一天巡查一次;当水位达到防洪限制水位时增加巡查次数;如遇超正常水位、暴雨等非常情况时,应一天巡查两次。巡查人员对巡查情况应逐一记录,填写巡查时间,巡查结果,并逐次填写好《水利水电蓄水工程巡查情况记录》,该表由工程单位存档备查。
巡查重点:1)检查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降起、渗漏等现象;2)检查输水涵管轴线上的坝坡有无异常现象;3)检查溢洪道是否有影响泄水的障碍物,侧墙岸坡边坡是否稳定;4)检查溢洪道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和输水涵管启闭设备是否完好;5)影响坝体安全的其他异常情况。
报告制度:水利工程巡查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工程管理人员巡查情况要逐一记录备案,每月25日前向所在乡(镇、场)报送一次巡查情况(含县管工程单位);汛期(4~10月),每月28日前由工程所在乡(镇、场)综合向县水利局报送一次巡查情况;县水利局在次月2日前综合向市防办报送一次巡查情况。
报告方式: 乡(镇、场)报县、县报市,逐级上报,按市统一设制的《水利水电蓄水工程巡查报告汇总表》填报,当工程管理人员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险情时,经所在地水务站核实并交所在乡(镇、场)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按市统一设制的《水利水电蓄水工程险情(重大隐患)报告表》填报。

图3.1 德安县重点水利工程分布图
3.1.3 防汛检查
中型水库安全职责由县水库管理所负责;根据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乡(镇、场)长为小(1)型水库防汛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为所辖区小(2)型水库的防汛责任人;根据各小型水库规模和功能,乡(镇、场)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所辖小(2)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山塘的安全管理由乡镇及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形式兴建的山塘由山塘业主负责。
各水库、山塘安全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尽心尽职地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1)汛前:巡查工作人员要做到脚勤、手勤、口勤;2)汛期:每天至少巡查水库一次,遇恶劣天气应加密巡查次数。尤其对病险水库要按照安全度汛措施的要求加强大坝巡查工作;3)对每次巡查都要做好详细记录,并有巡查人员签名备案。发现险情或险情征兆时,应立即报告乡政府,并采取抢险措施;4)汛后:时刻注意大坝、溢洪道、放水涵、启闭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掌握工程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迹象,并分析原因;5)对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库区内围垦以及溢洪道设障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必须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德安县汛情测报单位为德安县气象局和德安县梓坊水文站。德安县气象局负责雨情监测工作。梓坊水文站设在博阳河干流上的聂桥镇梓坊村境内,负责水情监测。
1、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和相关成员单位。
(2)县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送县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提早预警,及时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博阳河发生洪水时,梓坊水文站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为适时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工程信息
(1)工程概况
1)蓄水工程:现有各类蓄水工程3307座,其中中型水库2座,小(1)型水库6座,小(2)型水库69座,塘坝3230座,全县蓄水工程总库容为16511.63万m3。
2)堤防工程:全县现有堤防工程11座,堤线总长26.757km。其中万亩以上圩堤1座—附城联圩(含导托堤),堤线长10.195km,圩堤保护面积12.4 km2,保护耕地1.01万亩,保护人口4.83万人;千亩圩堤3座,堤线长8.505km;百亩圩7座,堤线长8.057m。
3)排灌工程:全县现有排(灌)站共252座,其中排涝站14座,提灌站238座。总装机容量4665kw,有效灌溉面积6.48万亩。
(2)水库工程险情信息
1)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责任。
a)确定林泉、湖塘2座中型水库各由一名县级以上政府领导作为水库的防汛行政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地区做好水库防洪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部署、检查水库及其上下游地区的防汛工作,组织水库除险加固和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协调解决水库防洪安全所需经费问题。
b)明确各级乡(镇、场)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各级乡(镇、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包括非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承担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负责水库调度运用、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等。
c)在汛期来临之前,开展在建水库防汛安全检查,明确责任人。同时,与各有关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成立由项目法人负责,工地监理和施工单位构成的工程度汛组织结构。落实各项制度及相关责任,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同时,报送县防汛办公室,由防办切实履行防汛监管和指挥职责,确保防洪安全。
2)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安全管理员要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县防指下达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当各类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险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上报县防指。
3)当各类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险情,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同时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危害可能、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4)当各类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县防指报告。水库所在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向水库下游淹没范围区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堤防工程险情信息
1)当博阳河梓坊控制站点达到警戒水位时,县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县防指。
2)当博阳河控制站点出现超标准洪水,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堤防工程可能发生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以利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4)洪涝灾害信息
1)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和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先口头报道,核实后正式书面通知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后及时上报。
3)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旱情。
(5)旱情信息
1)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乡(镇、场)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乡(镇)人民政府应随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洪涝灾情。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实行特大旱情一天一报、重大旱情5天一报、较大旱情和一般旱情10天一报。
3.3.1预防预警准备
每年县防指组织应急、水利、住建等部门及时修订完善各类重点水工程的安全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以及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抗旱预案。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水患教育、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级别、物料储备、通信保障、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和防汛抗旱队伍,完善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级别:县、乡(镇、场)防汛抗旱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组织修订完善各类河流、水库大坝和县城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威胁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行洪区居民安全转移预案和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特大洪水,针对险工险段,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场)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部门应储备好充足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保障: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确保水雨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工作的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河道、水库、行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3.2降雨实时预警
当全县1~2个乡(镇)2小时降雨量超过50mm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80mm或24小时内累计雨量将要超过150mm,降雨持续并仍将有大雨或暴雨,县气象局应做好降雨预报工作,各乡(镇、场)防汛抗旱相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各乡(镇、场)受强降雨影响情况,做好防汛准备。
3.3.3江河洪水预警
(1)当博阳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梓坊水文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将出现的最高水位、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3.4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县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或委托有关技术单位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预警,组织群众迅速撤离危险区,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以便及时地组织抗灾救灾。
3.3.5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的乡(镇、场)、村民和企业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3.6台风灾害预警
(1)县气象部门要密切关注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及其他灾害性天气)信息,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告县防指和各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防指和县气象部门应及早将信息传达给各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县、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注视台风动向。
(3)县防办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及圩堤等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方,各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3.7水工程险情预警
各乡(镇、场)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险情的预警工作,建立健全险情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险情的水利工程,要严密监视及时预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地检查。要制定人员转移及其安置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抢险、转移安置等模拟演练。
根据水利工程险情的紧急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蔓延时间、提醒事项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采用媒体或警报器、宣传车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案。
3.3.8干旱灾害预警
(1)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旱情,并预测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并加强协调,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能力。
3.3.9 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供水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县住建局、县供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4.1 防御洪水方案
县、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根据水库洪水的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水库调度方案,提出调度的具体措施。各类水库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4.2 抗旱预案
县、乡(镇、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人员编制相应的抗旱工作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旱情灾害。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各有关部门应贯彻执行。
3.4.3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湖塘水库、林泉水库、东山水库、红桥水库、新田水库以及附城联圩的风险图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其余由各乡(镇、场)负责。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4 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广泛开展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把普及防灾知识作为一个重要举措,采取多种途径,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防御知识,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御能力。
(2)加强河道管理,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对河道内的各类行洪障碍物进行清障,拆除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3)建立防灾责任体系
县防指还制定了各部门防灾责任制。根据山洪形成和发展的规律,各级突出抓基层的防灾责任制,建立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包户责任制,落实信息观测员。
3.4.5 防汛抗旱决策支持灾害监测网络
建立防汛抗旱决策支持系统,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建设。防汛抗旱决策支持系统的建立是为了更好提供信息接收处理、气象产品应用、洪水预报、灾情评估、汛情监视和会商决策等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气象部门、水文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台风、水雨情和地质灾害监测网路。台风、水雨情和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能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实时数据,更好地提供预警预报。
4.1.1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四级。
4.1.2 当进入防汛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汛期时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水情、雨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按规定的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水利、防洪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乡(镇、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务必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4.1.4 洪涝、旱灾等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指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6 在本乡(镇、场)行政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将影响到临近乡(镇、场)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乡(镇、场)通报情况。
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副指挥长审定,报县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 Ⅲ、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审定,报副指挥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
义发布。
4.3应急响应指挥流程

图4.1 应急响应指挥流程图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降雨监测:10个以上乡(镇、场)2小时降雨量超过50mm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80mm,且降雨持续并预报仍将有大雨或暴雨;7~9个乡(镇、场)24小时内累计雨量超过150 mm;
(2)博阳河德安站水位达到历史最高水位,且水位仍有继续上涨趋势;
(3)中型、小(1)型和重点小(2)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博阳河干流堤防出现决口;
(5)全县农业旱情指数达2.2及以上且小于4;
(6)全县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达40%及以上;
(7)根据省防总、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Ⅰ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出I级响应行动建议,经副指挥长审核,由县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程序。
(2)启动时,县防指随时召开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县防指副指挥长及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3)启动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分析博阳河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等重大问题,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相应部署。加强工作指导,2小时内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并在4小时内派专家技术组赴第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汛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不间断在县电视台新闻栏目内滚动播放并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要服从县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减灾工作。
(4)县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天报送不少于2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降雨监测:7~9个乡(镇、场)2小时降雨量超过50mm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80mm,且降雨持续并预报仍将有大雨或暴雨;5~6个乡(镇、场)24小时内累计雨量超过150 mm;
(2)博阳河德安站水位达到22.0米(吴淞高程),且预报水位仍有继续上涨趋势;
(3)一般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4)博阳河干流堤防出现垮堤;
(5)全县农业旱情指数达1.2及以上且小于2.2;
(6)全县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达30%及以上且小于40%;
(7)根据省防总、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5.2 Ⅱ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经副指挥长审核,由县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2)启动时,县防指随时召开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县防指副指挥长及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3)启动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分析博阳河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等重大问题,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相应部署。加强工作指导,2小时内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并在6小时内派专家技术组赴第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汛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不间断在县电视台新闻栏目内滚动播放并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交运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要服从县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减灾工作。
(4)县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天报送不少于2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降雨监测:5~6个乡(镇、场)2小时降雨量超过50mm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80mm,且降雨持续并预报仍将有大雨或暴雨;3~4个乡(镇、场)24小时内累计雨量超过150 mm;
(2)博阳河德安站水位达到21.0米(吴淞高程),且预报水位仍有继续上涨趋势;
(3)博阳河流域发生中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20年的洪水);
(4)台风预计严重影响全县;
(5)小(2)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重要的山塘发生垮坝;
(6)博阳河干流堤防出现严重险情;
(7)全县农业旱情指数达0.7及以上且小于1.2;
(8)全县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达20%及以上且小于30%;
(9)根据省防总、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情况。
4.6.2 Ⅲ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出III级响应行动建议,经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审核,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程序。
(2)启动时,在必要情况下,县防指召开会商会,由副指挥长主持,其他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3)启动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相应部署。加强工作指导,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并在12小时内派专家技术组赴第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汛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视情在县电视台新闻栏目内滚动播放并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交运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要服从县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减灾工作。
(4)县防指可视情况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天报送1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7.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降雨监测:3~4个乡(镇、场)2小时降雨量超过50mm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80mm,且降雨持续并预报仍将有大雨或暴雨;1~2个乡(镇、场)24小时内累计雨量超过150 mm;
(2)博阳河德安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吴淞高程19.8米),且预报水位仍有继续上涨趋势;
(3)博阳河流域发生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年的洪水);
(4)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预计影响全县;
(5)重点山塘出现严重险情;
(6)博阳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7)全县农业旱情指数达0.1及以上且小于0.7;
(8)全县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达15%及以上且小于20%;
(9)根据省防总、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7.2 Ⅳ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Ⅳ级响应行动建议,经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审核,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
(2)启动时,在必要情况下,县防指召开会商会,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其他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3)启动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相应部署。加强工作指导,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技术组赴第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汛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视情在县电视台新闻栏目内滚动播放并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交运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要服从县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减灾工作。
(4)县防指可视情况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天报送1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8.1 博阳河洪水
(1)当博阳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加强巡查,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重点险工险段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博阳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博阳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按照“先人后物,先易后难”的要求,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安全转移群众。
4.8.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指负责,县应急、水利、气象、民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通知相关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水利、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8.3 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博阳河干流堤防决口或小(2)型以上水库垮坝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根据情况抢筑两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涵洞、水库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县防指应立即召集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8.4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水务、城建、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9.1 江湖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当博阳河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应全力防守附城联圩;当附城联圩危机时,应力保德安县城区安全,同时做好安全转移工作。
4.9.2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1)山塘、水库
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的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场)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湖塘、林泉水库
由县防指调度的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县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可考虑炸低溢洪道或在适当地方开挖非常溢洪道泄洪。炸低溢洪道或开挖非常溢洪道时,必须报经县防指批准后方可实施。
4.10.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4.10.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进行续报。
4.10.3 属一般性的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上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0.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10.5 县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11.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1.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2.1 出现水旱灾害或水库、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2.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为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提供参考。
4.12.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12.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3.1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3.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障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3.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3.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3.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3.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资、设备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4.15.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委、县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4.15.1.1 受灾范围占本乡(镇、场)2或3以上的村组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4.15.1.2 一次性水旱灾害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4.15.1.3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一个乡(镇、场)区域内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4千万元以上。
4.15.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由县委、县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县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4.15.2.1 受灾范围占本乡(镇、场)1或2以上村组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4.15.2.2 一次性水旱灾害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
4.15.2.3 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元以上,或一个乡(镇、场)区域内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2千万元以上。
4.15.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其他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5.4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县防汛办协商应急局、发改委、民政、财政、气象等部门后,向县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5.5 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参照上述原则规定,确定相关标准,予以实施。
4.16.1 防汛抗旱信息的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6.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6.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指办公室会同县水利局审核和发布。
4.17.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县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7.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防汛、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7.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尽快恢复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提供单位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县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1.5 县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通讯方式。
5.2.1 全县历史上的重点堤防险工险段、水库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由管理单位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3.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公安、武警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应该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乡镇群众抢险队伍和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乡镇群众抢险队主要以民兵为骨干,为抢险提供劳动力;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以武警消防中队为骨干,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调动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5.3.2 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抗御旱灾减少损失。组建抗旱服务组织,直接为受灾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县供电公司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县交运局主要负责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县卫健委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县公安局和人武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干旱频繁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缺水的乡(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普遍实行群众自筹防汛物资的制度,按具体任务要求,分配各家各户储备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抗洪急需时集中调配,统一使用。
5.9.1 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乡(镇、场)。县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县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9.2 国家设立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在河道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5.9.3县、乡(镇、场)政府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5.9.4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委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县应急管理局应做好安全区、安全台和安全楼等积极避难场所的规划,并指导建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由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5.11.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5.11.2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11.3 县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11.4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逐步建立与省、长江委、市、县、乡政府、县直相关部门防汛抗旱部门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建立和完善博阳河重要河段洪水预报系统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及防洪调度系统,以提高防洪能力。
5.12.1 建立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县防汛办。
5.12.2建立水利信息交流系统,利用手机短信群发、传真、电子邮箱收发等通讯手段,加强和改进与各乡(镇、场)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5.12.3 县防指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2.4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5.12.5建立洪旱灾害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1)强化安全生产保障。县卫健委组织人员对发放的食品安全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饮食安全;
(2)强化水电网络保障。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县应急管理局电线路和办公网络进行了检查和维护,确保汛期供电和网络的畅通;
(3)强化车辆管理保障。县交通局制定好汛期日常车辆值班方案及应急条件下车辆调度方案,为保障防汛抗旱工作正常开展提供车辆保障。
5.1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博阳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1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负责人、中型工程等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5.1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水上舟艇分队要加强水上搜救演练。
(3)各部门联合进行专业演练,一般每年一次,由县防指负责组织协调。
发生水旱灾害的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设施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县应急、民政部门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统计灾民物资损失,合理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住建部门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6.1.5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征用物资、场所因被征用或者因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按照必要维修费用支出等因素确定。
(2)无法维修或者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者维修费用超过其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保险理赔后,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确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4.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对于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应以人为本,考虑实行移民计划。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末后,应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调查和总结。每年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政府各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 强度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50 | R≥250 | 
2、水位:指江、河、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水位采用吴淞高程系统。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核定。
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地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或T22482~2008),洪水量级划分如下:
(1)水文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为小洪水;
(2)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等于5年,小于20年的洪水,为中等洪水;
(3)水文要素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年,小于50年的洪水,为大洪水;
(4)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4、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5、全县农业旱情:指干旱对全县农业生产影响的总体情况,包括农作物受旱面积及受旱程度,其旱情等级划分采用全县农业旱情指数法。全县农业旱情指数应按公式7-1计算:
 (公式7-1)
(公式7-1)
式中 Ia——全县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 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的权重系数Bi分别赋值为1、2、3、4)。
全县农业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 农业旱情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全县农业旱情指数 | 0.1≤Ia<0.7 | 0.7≤Ia<1.2 | 1.2≤Ia<2.2 | 2.2≤Ia≤4 | 
(1)轻度干旱:全县农业旱情指数达0.1及以上且小于0.7;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2)中度干旱:全县农业旱情指数达0.7及以上且小于1.2;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30%。
(3)严重干旱:全县农业旱情指数达1.2及以上且小于2.2;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30%~40%。
(4)特大干旱:全县农业旱情指数达2.2及以上且小于4;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40%。
6、乡镇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乡镇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乡镇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乡镇轻度干旱:因旱乡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2)乡镇中度干旱:因旱乡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3)乡镇重度干旱:因旱乡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乡镇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乡镇极度干旱:因旱乡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乡镇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指召集有关部门、相关技术人员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乡(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送县防汛办备案。
汛期过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办,通过有关部门报请市人事局、市防总、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西省抗旱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县防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