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健全社会保险风险防控体系,合力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失业)待遇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联合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部门协作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联合防范和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部门协作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协同防控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维护基金安全。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不仅损害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建立多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防范和联动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常态化协同防控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协作,合力维护我县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情形
(一)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及以上刑罚服刑期间仍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其他隐瞒情况,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2.参保人员重新就业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失业保险待遇的;
4.参保人员应征服兵役或移居境外,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5.其他隐瞒情况,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违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职工死亡后,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
2.领取抚恤金人员被收养、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死亡等情形仍领取抚恤金的;
3.领取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领取抚恤金的;
4.其他隐瞒情况,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服务、汇总反馈等工作,形成人社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相关信息告知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确保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工作有序开展。
县人社局:建立健全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工作调度会商和汇总反馈机制,定期及时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收集汇总反馈情况。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要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预防和杜绝发生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在发现疑似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信息后,要通过翻阅档案资料、数据比对、协助核查、上门核实等各种方式进行核查。对经核实确定为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发放,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教育引导、协议还款、按规定从个人账户或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责令退还或协商代发金融机构协助处理等措施追回基金,合法合规采取多种措施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县法院、县检察院:按时提供刑事判决生效人员名单和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人员名单。县人社局对发现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出《追回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后,违规领取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县人社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执行。
县公安局:按时提供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名单和人口管理系统中死亡人员名单。根据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案件协作函》,配合核查并反馈违规领取待遇人员本人及同户人员的户籍登记信息。对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受理,及时开展调查,并通报调查结果。
县司法局:按时提供实行社区矫正人员名单和省内刑满释放人员名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监狱在押罪犯信息共享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做好相关社会保险核查和数据共享应用比对。积极协助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文书送达、追缴等工作。
县卫健委、县民政局:按时提供全县死亡人员名单和火化人员名单。协助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员再婚、收养等情况予以信息核查。督促殡葬机构在收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核实死亡冒领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协查函后,及时核查信息并予以反馈。
人行德安支行:收到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核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协查函后,要查证当事人银行账户信息,并将信息及时反馈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于本人或遗属同意原渠道退还的,金融机构应配合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将违规金额从个人银行卡划扣至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指定账户内。
各乡(镇、场)和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场)、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本系统干部职工的管理,及时准确向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干部职工死亡及服刑等信息。各村(居)、社区负责收集和统计本辖区享受社保待遇人员死亡及服刑等信息,并及时上报至本乡(镇、场),由乡(镇、场)及时准确向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联合防范和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部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分管同志任成员,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县人社局要定期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追缴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措施,确保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单位要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加大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待遇领取人员通过多种途径主动认证,引导违规领取人或直系亲属主动申报、足额清退,督促居住地社区(村组)或所在用人单位及时报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三)通力配合协作。各单位要强化数据共享,加强信息推送和沟通协商,配合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开展数据比对,进行违规领取行为查处。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高效精准处置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报送和接收单位及乡(镇、场)要加强配合,主动沟通相关信息、材料报送情况,确保及时、准确。
(四)严守保密规定。各单位在工作中,对提供的相关人员信息、材料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如因丢失材料、泄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责任追究。因瞒报、漏报、迟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及服刑信息,导致社会保险或财政资金被违规领取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附件:德安县联合防范和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部门
协作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
德安县联合防范和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
待遇部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周纬华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魏 敏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成 员:李英荣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高 原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政治部主任
王 健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经侦大队长
夏向前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江昌道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魏 莉 县人民银行主任科员
陈丽华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生林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社保中心主任
夏泽民 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主任
邵丽琴 蒲亭镇三级主任科员
施 龙 宝塔乡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余修勇 河东乡三级主任科员
桂 茜 丰林镇副镇长
汪 婧 高塘乡党委副书记
王正存 林泉乡四级主任科员
秦满华 聂桥镇人大副主席
王胜娟 吴山镇人大副主席
黎晶莹 磨溪乡人大主席
马 智 邹桥乡人大副主席
余 岚 爱民乡人大副主席
程 玉 车桥镇副镇长
杨明豪 塘山乡常务副乡长
钟浪德 彭山公益林场副场长
夏冬贵 向阳山生态林场副场长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