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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安县一小规划路及周边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安县一小规划路及周边棚改项目
(国有土地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城区内道路交通环境方便市民出行,确保我县一小规划路及周边棚改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主体:德安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德安县蒲亭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
县一小规划路及周边棚改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表附着物(详见项目红线图)。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户约250户,征收总建筑面积约38000平方米。
五、签约期限
2022年6月8日—2022年9月7日
六、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任选其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因素,以正式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依据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价值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正房补偿资金不予先行支付,只支付装修、搬迁、安置过渡、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费用,房屋结构差价按照《德安县各类房屋重置成本价格暂行标准、德安县房屋附属物及普通装饰装修信息参考价格表的通知》(德府办字〔2018〕6号)文件的标准在安置房选房时结算,实行1:1就近原则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按照先拆先选、后拆后选、同拆抽签的原则依顺序选购。选购序号以征收户将房屋搬空、交出钥匙由拆除公司随时拆除视为该房屋已拆除确定。序号的确定和分配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
2.安置房按照就近套户型原则进行安置。选购的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的正房面积不一致的,面积差按房屋征收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四)“住改非”房屋的认定和征收补偿。征收公告发布时,已经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税务登记,且该房屋截止征收公告发布时实际已连续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两年以上的(含两年),由县住建局组织认定,可以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认定为“住改非”,并另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房屋坐落和实际用途,临主干道一楼“住改非”部分补助标准按原房屋性质、用途评估的价格不超过50%给予一次性补偿。
八、政策性补偿
(一)生活配套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1.太阳能拆移费每台400元。
2.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费每户200元。
3.电话移机(含宽带)及固话保号300元。
4.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5.水电移装费1100元/户。
6.三相电拆移费1200元/户。
7.电热水器、吊灯、不锈钢衣架、抽油烟机等移装费200元/户。
8.庭院果树移栽按每棵30元补偿,胸径在10公分以上的,每棵100元,特殊树种由相关部门评估确定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按每户2000元的搬迁费一次性补贴(含二次搬迁)。
2.生产企业用房、办公用房及仓储用房按征收面积10元/m2补偿或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转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进行补偿。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
1.现房安置和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从其搬迁之日起6个月的安置过渡费(其中商业门面含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期房安置的,发给其搬迁之日起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搬迁之日起18个月内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按安置过渡费原标准1.5倍支付。
3.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过渡费。
4.过渡安置补偿标准: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标准为100元/人·月,每户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临主干道的商业门面过渡费标准按100元/m2·月计算,次干道商业门面过渡费标准按50元/m2·月计算。
(四)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
生产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补助,办公用房及仓储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补助;临主干道的商业门面、“住改非”按每月每平方100元的标准补助,次干道商业门面、“住改非”按每月每平方50元的标准补助。一次性补助2个月。
九、契税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正房补偿同等金额减免契税;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正房等面积减免契税;如有其他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超出部分还可以继续享受。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的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部门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本着尊重实际、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国有土地上没有产权证的非“两违建筑”,同时符合生活配套功能使用、达到层高2.2米以上、是永久性建筑三个条件的自建用房,由评估机构按照结构、层高等结合成新度,以砖木1300-1800元/平方米、砖混1500-2000元/平方米来计算价值。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等以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且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突击装潢、扩建、改建(包括加层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不作补偿,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通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县住建局办理委托手续,进行评估。
(五)评估、测绘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到场,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未上交证件的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法注销。
(七)房屋腾空时间为15天,具体时间由县住建局另行公告。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腾空房屋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八)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资金管理
(一)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县级财政筹措足额资金,专款专用。
(二)补偿资金拨付。合同由实施单位签定后,由县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加盖县住建局协议审核专用章,报挂项目县领导签字,再报到财务人员凭有实施单位和县住建局两个印章的合同转账预支付给被征收人,再报县财政局最终审核。
十二、组织领导
成立德安县一小规划路及周边棚改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余宝宝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信访局、县林业局、县税务局、县市监局、县农业农村局、蒲亭镇、中寰集团、供水公司、供电公司、港华燃气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项目范围内,办公室主任由杨先春同志担任,抽调专人成立征收工作组,人员由项目责任领导提出,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十三、未尽事宜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
十四、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