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德安县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15元/㎡,未严格按《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5年1月24日)》规定的“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8-13元”标准执行。
二、制定依据
《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赣府发〔1993〕13号)第四条第五点“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2元。”;
《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 1996年12月1日发布 计价费〔1996〕2922号)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第十四点“邮电部门1项: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5年1月24日)》序号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凡在江西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第5条“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8-13元”。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5元/㎡调整为13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欠缴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按15元/㎡的标准征收。
解读单位: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92-4667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