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5-1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4681 责任部门: 德安县

【文字解读】关于修改《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5-1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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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府办字〔2014〕62号)于2014年7月3日印发,201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文件中的个别表述与之后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存在冲突,需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后继续施行。

二、修订后主要涉及的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修订内容涉及4点。

(一)依据法律修改

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实施意见》第二条的第(四)点第二小点规定“今后严禁进入我县建筑市场”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不符。删去第二条的第(四)点第二小点规定“今后严禁进入我县建筑市场”。

2.《实施意见》第二条的第(八)点第五小点规定“凡是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安置对象安置的国有出让土地的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规程》中转移登记适用情形相冲突。删去第二条的第(八)点第五小点规定“凡是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安置对象安置的国有出让土地的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依据权限修改

《实施意见》第二条的第(九)点第七小点规定“前期物业开办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多层房屋按地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小高层按地上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高层按地上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缴纳给物业服务企业,开发配建和投资代建的开办费由开发单位承担,政府自建的由县财政承担,开办费由县房管局实施监管,主要用于购置物业管理机构必备的办公用品设施”,这属于给开发企业增加的义务,县政府并没有此权限。删去第二条的第(九)点第七小点规定“前期物业开办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多层房屋按地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小高层按地上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高层按地上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缴纳给物业服务企业,开发配建和投资代建的开办费由开发单位承担,政府自建的由县财政承担,开办费由县房管局实施监管,主要用于购置物业管理机构必备的办公用品设施”。

(三)依据职责修改

第八条第(2)点规定向县房产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修改为“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初始登记”。此外,文件中涉及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的单位名称相应进行更改。


解读单位: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92-466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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