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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12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8号),结合德安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德安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县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数字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起草过程
办法的起草过程遵循了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和县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合法合规性审查,提请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共分为总则、统筹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管理和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共九个章节四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包含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思路以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统筹规划:规定了数字化项目建设的总体原则、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县数据局)建立县数字化项目储备库,在每年5月中旬前向各乡(镇)、各部门征集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经论证评估并报县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后纳入县数字化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规定项目申报情形、程序要求和材料内容,设定了重点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申报项目范围。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县数据局)于每年5月中旬前组织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各乡(镇)、各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及工作需要,报送本地、本部门拟实施的数字化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批:规定了项目审批的程序、限额以上项目的省级审核要求和审批流程。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县数据局)按程序开展审批或评审。
第五章 项目实施:强调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变更控制和数据资产归属。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数据资产归县政府所有,软硬件资产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
第六章 项目验收:明确了项目验收的条件、流程和验收后的运维经费安排。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办(县数据局)会同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应用单位、县委保密机要局、县委网信办等部门对县级数字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保障:规定了数字化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维经费的申请与使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强调了项目应用单位和业主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绩效评价和审计要求。
第九章 附则: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限额定义、过渡性规定、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日期等。
五、关键词解读
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项目。
六、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购买服务的数字化项目及县属国资监管企业投资建设的数字化项目。
七、执行标准
数字化项目建设符合“五统一”原则,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
八、政策对比差异
方案总体遵循省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更具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
解读单位:德安县政府办(数据局)
联系电话:0792-433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