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的背景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发布的2022年第8号公告中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C 】”调整为“1674柴油”,柴油已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为规范我县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经组织摸排,我县在矿山、物流运输企业、搅拌站等场所企业中,有私设的油罐,储存条件简陋,安全、环保、消防、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不达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高。这其中,有些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铲车、挖机、叉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其无法进入加油站加油,因此,设立储罐储存柴油自用是有必要的,但也有企业私设储罐储存柴油打着自用的幌子,实际对外销售柴油,无证无照经营,偷税漏税。为解决有关企业工程机械和设备无法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实际困难,清理企业非法经营油品使用的私设储罐,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加储装置(不对外经营)的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三、起草过程
县应急管理局在开展摸排的基础上,完成了《德安县企业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草拟,并将《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OA系统向各乡(镇、场)、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共计26个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德安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结合多次征求意见和县司法局审核意见,对《通知》进行了修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的重点事项有:
一是规范了自储自用柴油企业的范围。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确需大量使用,在本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自储自用的柴油,仅为本企业生产配套使用的机械设备提供动力来源和企业内部不能上路的工程车辆(如铲车、挖机、叉车、推土机等)提供加油服务等。
二是明确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的储存方式。柴油使用量较少的采用专用油桶储存的,其储存场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企业自储自用柴油使用量较大的,确需设置自用柴油加储装置进行储存的,要依法依规设置。
三是对设置自储自用柴油加储装置的提出明确要求。企业设置自储自用柴油加储装置,作为建设项目,需严格遵守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依法进行规划、建设,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安全“三同时”、环保“三同时”、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等工作。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建设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加强对行业领域企业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五是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由属地乡(镇、场)、县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坚持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气象、消防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管。
六是对原有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加储装置提出整改要求。通知下发后,企业原有自储自用柴油加储装置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可继续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柴油;整改不合格的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是停止对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不再受理新的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证申请,原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受理延期换证申请。
八是要强化“打非治违”工作。依据《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成品油市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字〔2020〕37号)的分工要求,继续加大“打非治违”宣传力度,做好“打非治违”工作。
解读单位:德安县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孙家攀
联系电话:0792-4666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