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文件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安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德安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和《江西省“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发〔2014〕20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于“托底线”,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对所有的困难群众(含非本县户籍常住人口)及时给予救助,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二、救助范围
  (一)在本县范围内(含非本县户籍常住人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急难救助:
  1.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由于特殊原因(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火灾、重大疾病、子女就学)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其他城乡居民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在扣除赔偿、各种救助等资金后,个人经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3.其他城乡居民因患各种大病、重病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包括个别未缴纳各类保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4.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急难救助范围:
  1.器官移植、整形美容、康复医疗等情况引起家庭出现暂时困难的;
  2.因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自杀等情况引起家庭出现暂时困难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的,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急难救助待遇的;
  4.政策和县政府认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及城镇“三无”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可申请急难救助;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在5000元以内,一个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在8000元以内;
  (二)城乡低保对象因重大疾病加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程度的可申请急难救助:住院期间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救助后剩余额度较大的;1、常补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在1.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在4000元以内,个人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在1万元以内,一个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最高限额在1.5万元以内。2、非常补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在4000元以内,个人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在1万元以内,一个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最高限额在1.5万元以内。
  (三)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及城镇“三无”对象子女在大学教育阶段扣除教育救助、社会资助等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可申请急难救助:大学期间每学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在3000元以内,一个家庭每学年累计最高限额在5000元以内。
  (四)其他城乡居民因遭遇火灾、突发事件、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可申请急难救助: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在3000元以内,一个家庭全年救助金最高限额在5000元以内。
  (五)其他城乡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帮困救助资金后,因剩余部分医疗费用较大而造成家庭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本人提出的急难救助申请分类实施救助:第一类住院期间个人负担当年累计在5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在4000元以内,全年家庭累计救助金在6000元以内;第二类住院期间个人负担当年累计在8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在6000元以内,一个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在8000元以内;第三类住院期间个人负担当年累计在12万以上的,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在8000元以内,一个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在一万元以内;第四类住院其间个人负担当年累计在15万以上的,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在8000元,一个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最高限额在1万元以内。
  (六)因特殊情况救助需超出上述标准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由“救急难”领导小组统一进行研究,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控制在2万元以内,一个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最高限额在2万以内。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城乡居民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申请急难救助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所递交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初审、公示。由各乡镇民政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召开初审会。经初审后应将拟纳入救助的对象名单、家庭人口、申请原因等内容在乡镇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2天。
  (三)填写表格。对公示无异的,由申请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填写《德安县急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也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填写。由主管领导在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县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四)审批。县社会救助机构接乡镇民政所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上报材料完整、填写无误的,及时将确定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额度提交民政局长办公会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民政所给予书面回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对于突发性、特殊性情况需给予急难救助的,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救助后审批。
  五、资金筹集
  “救急难”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1.县级财政专项安排的“救急难”救助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其他来源资金;
  六、“救急难”救助资金管理与发放
  (一)县级财政安排的“救助难”救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不足追加,结余转存;
  (二)“救急难”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三)“救急难”救助资金发放形式,采取现金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家庭的账户。
  (四)“救急难”救助资金的使用,由县“救急难”救助办公室按季根据急难救助人数和金额,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救急难”救助办公室报送的用款计划,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救急难”救助资金拨入县“救急难”救助办公室专户。
  七、监督管理
  (一)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财政、卫生、教育、人保、房管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德安县“救急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救急难”救助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救急难”救助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增强基层“救急难”工作力量。
  (三)“救急难”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救急难”救助办公室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责,主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救急难”救助办公室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急难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县民政局、乡(镇、场)要严格执行救助资金审核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发生。
  3.乡(镇 、场)要认真做好救助工作的登记备案,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向民政局通报“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
  4.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准确、管理安全。
  (四)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因侵占、挪用、贪污救助资金,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和责任人,依法严格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文件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