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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新变化,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以下简称“两业”)征收管理,健全完善两业综合治税机制,强化“两业”税收控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税收控管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从事“两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跨区经营“两业”项目的本县企业。建筑业是指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房地产业是指在本县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
二、“两业”税收征管按照“信息共享、综合管理、项目控税、重点稽查”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各职能单位配合税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向县财税综合治税平台采集和传递以下信息:
(一)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等信息;
(二)城建部门:建设项目合同、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开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情况等信息;
(三)财政部门:工程款项拨付等信息;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者办理的房产备案等信息;
(五)国土部门:土地收储、拍卖等信息;
(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房屋按揭贷款等信息;
(七)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情况等信息;
(八)交通部门: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和施工企业等信息;
(九)水务部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和施工企业等信息;
(十)工业园管委会:园区企业厂房动工、竣工建设等信息。
四、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抓好建筑业税收控管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县直单位、驻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国有企业(如供电、电信、移动、联通、银行等)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律凭加盖“德安县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发票完税审核章”、“德安县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发票完税审核章”的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建筑业发票完税审核章”作为我县控管建筑业税收的重要手段,由县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发票完税审核后加盖;如未见盖章就支付,造成税款流失的,则税务机关可从建设单位的经费账户上直接扣缴税款;
(二)除(一)款以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的建安工程。采取不动产登记部门“先税后证”的方式控管税收,即企业和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其提供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完税证明》(见附件1)才能办理,严格执行“先税后证”。
五、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业税收控管机制。
(一)外地企业来我县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县发改委进行审批立项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原则上应要求外地企业在我县重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成为独立纳税企业,便于实行外地企业本地化税收管理,有效杜绝本县税收流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为购房人办理房产备案手续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提供的《×××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分户)并加盖“德安县国家税务局不动产发票完税审核章”后才能办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时,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的《×××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分户)并加盖“德安县国家税务局不动产发票完税审核章”后才能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要求企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分别加盖“德安县国家税务局不动产发票完税审核章”、“德安县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发票完税审核章”后才能办理,企业没有提供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发票完税审核章”作为我县控管房地产税收的重要手段,由县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发票完税审核后加盖。
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两业”税收管控工作,发改委、财政、国税、地税、城建、房管、国土、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要鼎力协作,严密把关,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两业”税收控管工作执行到位、落实有力、取得成效。
德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