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34号)和《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字〔2015〕105号)精神,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汇总编制了 《德安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德安县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 《德安县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电话:0792-7747771
电子邮箱:deanbb2938@163.com
| 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39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审批 | 审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备注 | 
| 1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 | 县政府办(人防办) |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查。未经报建联审或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第45项 | 
| 2 |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编制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 | 发改委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 具有乙级以上的设计资质的建筑、路桥、水利、市政、绿化等设计单位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第70项 | 
| 3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评价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公安局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9项 | 
| 4 | 机动车检验报告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公安局(交警大队) |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具有机动车检验资质的机构 | 本单位行政确认第62项 | 
| 5 | 验资报告 | 全县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民政局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6 | 验资报告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政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2项 | 
| 7 | 律师执业活动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 司法局 | 《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具有律师服务能力的机构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第31项 | 
| 8 | 司法鉴定服务 |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超越核准登记的范围进行鉴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转委托的处罚 | 司法局 | 《江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简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条:“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具有出具司法鉴定文书能力的机构 | 本单位行政处罚第5项 | 
| 9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财政局 |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 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第273项 | 
| 10 |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验资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5项 | 
| 1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 | 国土资源局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单位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第148项 | 
| 12 | 土地估价报告 |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管理 | 国土资源局 | 自然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一款:“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第153项 | 
| 13 | 地形图测绘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县本级) | 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技术服务单位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14 | 地形图测绘 (出让)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县本级) | 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技术服务单位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3项 | 
| 15 | 工程造价、招标代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县本级) | 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5项 | 
| 16 | 工程监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县本级) | 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5项 | 
| 17 | 工程检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县本级) | 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5项 | 
| 18 |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备案 | 建设局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第303项 | 
| 19 | 规划面积测量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建设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第五十九条:“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技术服务单位: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第307项 | 
| 20 | 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县本级) | 建设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5项 | 
| 21 | 动物疫病检测 | 种用、乳用动物定期检测 | 农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其他)第266项 | 
| 22 | 植物检疫 | 农业植物检疫 | 农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公布,第199号修订)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行政公署)、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第212项 | 
| 23 | 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 权限内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不含中高密度纤维板)审批 | 林业局 |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经营(含加工,下同)木材,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经营木材的规模证明以及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以上的,还应当提供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证明。 ”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5项 | 
| 24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 | 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 | 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25 |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限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和公民) | 卫计委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 检验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5项 | 
| 26 | 县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的设置及执业许可(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 | 卫计委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2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环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28 | 非公司企业法人验资证明 | 企业核准登记:子项(内资企业(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29 | 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1000万以下)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安监局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8号)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安全评价机构 | 本单位行政权力(备案)第159项 | 
| 30 | 冶金等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评价(5000万以下)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备案 | 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安全评价机构 | 本单位行政权力(备案)第169项 | 
| 31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检验、检测、评价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验收情况的备案 | 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卫生评价检验检测机构 | 本单位行政权力(备案)第168项 | 
| 32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安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2项参照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7项 | 
| 33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无仓储零售)核发 | 安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34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备案 | 安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第165项 | 
| 3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申请人资产负债表编制 | 权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 房管局 |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36 | 设计文件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 城管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建设设计院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4项 | 
| 37 | 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估报告 | 1.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除高速公路外)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除高速公路外) | 公路分局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4、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重大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路路政字【2011】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2.3.4项 | 
| 38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 运管分局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 具有机动车检验资质的机构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39 |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检验报告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县本级) | 消防大队 |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对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按本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具有编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能力的机构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第36项 | 
| 县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40项) | |||||||
|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审批 | 审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1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 | 人防办 |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共和国[2015]31号)“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不列入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2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人防办 |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发证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中华人[2015]31号)“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不列入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第32项 | 
| 3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 | 人防办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和质量管理。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中华人[2015]31号)“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不列入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第45项 | 
| 4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核保县政府) | 发改委 | 1、《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民共和[1999]16号)(七)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 具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5 |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表、报告书的审查 | 发改委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六号令)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 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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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 | 发改委 | 1、《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90号)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大中型项目的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或专家评估论证后,才能上报审批。编制单位应当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责任,咨询单位应当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 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第70项 | 
| 7 |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技改) | 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 工信委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六号令)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 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8 | 验资报告 |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 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9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2项 |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2项 |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2项 | 
| 12 | 普通技工学校设立验资报告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普通技工学校审批县属) | 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7项对应国发[2015]58号第2项 | 
| 13 |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验资报告 |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人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2项 | 
| 14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估报告 | 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局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具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4项 | 
| 15 | 交通影响评价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 | 建设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第362项 | 
| 16 | 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17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审核转报 | 规划局 | 1、《关于修订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第315项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3项。 | 
| 18 | 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转报 | 规划局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第12项:“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第321项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22项。 | 
| 19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含设计变更) | 交通局 |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本单位行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91)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1项。 | 
| 20 |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 | 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 | 水务局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公布,第39号、第42号修正)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2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 | 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地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7项对应国发[2015]58号第29项;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7项。 | 
| 2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水务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9项对应国发[2015]58号第31项;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6项。 | 
| 2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及相关作业活动许可 | 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3项对应国发[2015]58号第34项;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34项。 | 
| 2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第122项 | 
| 25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水务局 |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第126项 | 
| 26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林地占用许可 | 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具有森林资源监测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2项省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48条。赣府发[2016]10号 | 
| 27 | 建设单位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察发掘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设计方案审核(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文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第173项 | 
| 28 | 建设单位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 文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第175项 | 
| 29 | 涉水产品检验报告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限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和公民) | 卫计委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 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6项 | 
| 30 |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可行性报告 |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卫计委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六)设备清单;(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置可行性报告。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2项 | 
| 31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环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第119项 | 
| 3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 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环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具有相应资的机构 | 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承担费用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对应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53项。 | 
| 33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验收情况的备案 | 安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第168项对应国发[2015]58号第63项;赣府发〔2016〕10号附件2第58项。 | 
| 34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申请人资产负债表编制 | 权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 房管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35 | 房屋白蚁防治 | 房屋权属登记 | 房管局 |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 白蚁防治单位 | 破除服务垄断,面向社会放开白蚁防治工作服务市场,符合条件的白蚁防治单位均可进入我市开展业务。 | 本单位行政确认第84项 | 
| 36 | 房地产价格评估 | 房屋转让交易手续 | 房管局 | 1、《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4〕174号):“(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材料目录....(4)企业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其他)第125项 | 
| 37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权限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县本级) | 防震减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 具有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资质和能力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生评价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38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监管 | 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本单位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第49项 | 
| 39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气象局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 
| 40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气象局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取消 | 本单位行政许可第1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