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赣交运输字〔2023〕5号)文件精神,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原许可机构可以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现依法对11家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24辆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见附件)。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陶勇华 电话:13517921534
王 进 电话:13517029077
邮箱:daxj0792@163.com
德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