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字[2014]464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改革,促进我县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政府定价程序,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我局研究,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和自来水价格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本县城区范围内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
    二、居民实施阶梯水价和自来水价格调整
1、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阶梯水价分为三级:
一级每户5人(含5人)以下,年用水量360吨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每月均用水30吨以下。
二级年用水量360-600吨,即月均用水30-50吨;
三级年用水量600吨以上,即月均用水50吨以上。
5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每月一、二级用水基数相应增加6吨,未实施“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其他用水户均执行居民一级用水价格。
阶梯水价以年为周期平均计算水价执行,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
2、简化用水分类
根据江西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8号)精神,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和基建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五类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水价。
3、各类用水价格
各类用水价格表
| 现行用水类别 | 现行水价 | 调后用水类别调后价 | 调后价格 | |||
| 一类 | 居民生活 用水 | 1.60 | 一类 | 居民生活 用水 | 一级用水 | 1.92 | 
| 二级用水 | 2.40 | |||||
| 三级用水 | 4.80 | |||||
| 合表用水 | 1.60 | |||||
| 二类 | 行政事业 用水 | 2.05 | 二类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10 | |
| 三类 | 工业用水 | 1.20 | ||||
| 四类 | 经营和基建用水 | 2.65 | ||||
| 五类 | 特种行业 用水 | 6.00 | 三类 | 特种行业用水 | 6.00 | |
4、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2.5元/吨。
三、保障措施
对特困家庭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实行减半收费。
四、加强管理,做好宣传
严格控制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安全、高效、优质供水,要做好阶梯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阶梯水价制度能够顺利实施。
五、执行时间
自来水调整价格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涉及自来水价收费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