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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 一 | 教育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赣教发〔2018〕12号,九发改价费〔2020〕306号 | 1.省级示范450元/月/生;2.市级示范350元/月/生;3.县级示范280元/月/生;4.县级普通240元/月/生;5.乡镇中心幼儿园200元/月/生。 | 德安县第一幼儿园、德安县第二幼儿园、德安县第三幼儿园、德安县第四幼儿园、德安县凤凰城幼儿园、德安县碧桂园幼儿园、德安县高塘乡中心幼儿园、德安县爱民乡中心幼儿园、德安县吴山镇中心幼儿园、德安县邹桥乡中心幼儿园、德安县塘山乡中心幼儿园、德安县丰林镇中心幼儿园、德安县林泉乡中心幼儿园、德安县聂桥镇中心幼儿园、德安县磨溪乡中心幼儿园、德安县车桥镇中心幼儿园 | |
| 中央立项 | 2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赣教计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2003〕167号,赣发改价管〔2023〕442号 | 学费:老生:1.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2.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60元。新生:县域公办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50元。 住宿费:公寓式180元。 | 德安县第一中学、德安县第二中学、德安县第三中学 | |
| 中央立项 | 3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赣价行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1997〕90号,赣教计字〔2000〕117号,赣府厅发〔2000〕49号 | 住宿费:90元/学期。 | 德安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
| 中央立项 | 4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教财〔2020〕5号,赣价行字〔1997〕71号,赣价行字〔1998〕27号,赣教计字〔2000〕15号,赣财综字〔2000〕41号,赣价费字〔2000〕106号,赣教计字〔2000〕274号,赣价费字〔2001〕12号,赣教计字〔2001〕147号,赣教计字〔2001〕148号,赣教计字〔2001〕190号,赣教计字〔2001〕225号,赣教计字〔2002〕146号,赣计收费字〔2002〕58号,赣计收费字〔2002〕442号,赣计收费字〔2002〕611号,赣计收费字〔2002〕648号,赣计收费字〔2002〕694号,赣计收费字〔2002〕765号,赣计收费字〔2002〕766号,赣计收费字〔2002〕807号,赣计收费字〔2002〕946号,赣计收费字〔2002〕988号,赣计收费字〔2002〕1018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4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5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6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7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8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9号,赣计收费字〔2003〕54号,赣计收费字〔2003〕270号,赣计收费字〔2003〕437号,赣计收费字〔2003〕507号,赣计收费字〔2003〕67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9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8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63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67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89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89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44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448号,赣教计字〔2004〕488号,赣教计字〔2004〕64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80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80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95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989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126号,赣教计字〔2006〕14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529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6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88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009号,赣财综字〔2007〕5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60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60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117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117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3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53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98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76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85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9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49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58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8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0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19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19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21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63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76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99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99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04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48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4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8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55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65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74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92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96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09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10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10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10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70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73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73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73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73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24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45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81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43号,赣发改收费〔2013〕17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50号,赣发改收费〔2013〕251号,赣发改收费〔2013〕318号,赣发改收费〔2013〕319号,赣发改收费〔2013〕320号,赣发改收费〔2013〕475号,赣发改收费〔2013〕55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5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706号,赣发改收费〔2013〕727号,赣发改收费〔2013〕75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95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991号,赣发改收费〔2013〕1075号,赣财综〔2014〕41号,赣发改收费〔2014〕58号,赣发改收费〔2014〕24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4〕241号,赣发改收费〔2014〕367号,赣发改收费〔2014〕373号,赣发改收费〔2014〕510号,赣发改收费〔2014〕915号,赣发改收费〔2014〕1197号,赣发改收费〔2014〕1198号,赣发改收费〔2014〕129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9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党校字〔2015〕7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0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0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53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70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79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4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4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4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5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5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8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04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04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050号,赣府厅字〔2016〕5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24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24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41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51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52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66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74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92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100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111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152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57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62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64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3号,赣发改收费〔2017〕97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102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1026号,赣发改收费〔2018〕217号,赣发改收费〔2018〕465号,赣发改收费〔2018〕510号,赣发改收费〔2018〕532号、533号、620号、659号、831号、944号、1036号、1037号、1226号、1124号,赣发改收费〔2019〕85号、184号、510号、629号、659号、713号、718号,赣发改价管〔2020〕385号、555号、962号、1050号,赣发改价管〔2021〕507号、559号、864号、951号,赣发改价管〔2022〕037号、334号、676号、945号、1070号,赣发改价管规〔2022〕15号 | 党校短期培训费:不含住宿100元/人/天,包含住宿200元/人/天。 | 中国共产党德安县委员会党校 | |
| 中央立项 | 5 |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教财〔2020〕5号 | 专科、本科建档费180元/人;专科55元/学分;本科80元/学分。 | 德安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
| 二 | 公安部门 | ||||||
| 中央立项 | 6 | 证照费 | |||||
| (1)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办〔2022〕136号,赣价费字〔1994〕48号,赣价费字〔2001〕12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 ||||||
|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 | 120元/证 | 德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 |||
| ②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赣财综〔2004〕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 | 60元/证;前往4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二次有效签注30元。 | 德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 |||
| ③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赣财税〔2020〕33号 | 10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50元人民币、5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30元人民币 | 德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 |||
| ④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 60元/证;一次签注、加注、延期15元。 | 德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 |||
|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缴入地方国库 |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赣价费字〔1992〕201号,赣价费字〔2000〕46号 | 1元/人。备注:1、自2013年1月1日起,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2、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财综【2012】97号);3、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财税【2018】37号) | 德安县公安局 | |||
| ①居民户口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工本费5元/本 | 德安县公安局 | ||||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户口准迁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6元/张,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6元/张。 | 德安县公安局 | ||||
| (3)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赣发收费字〔2006〕98号,赣财综字〔2006〕1号,赣财非税〔2018〕4号 |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0元/证,临时身份证10元/证。 | 德安县公安局 | |||
| (4)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 汽车100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车、低速货车、拖拉机)40元/副、摩托车35元/副 |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 ①号牌(含临时) | 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 (5)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登记证书10元/证、驾驶证10元/证 |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 (6)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0元/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10元/证 |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 三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 ★ | 省级立项 | 7 |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答辩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 一、评审费 1、高级 (1)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评委会,每人300元。其中:评委会评审费用为23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70元(其中:省人事厅40元,申报单位30元;对于设区市上报的材料,省人事厅20元,设区市人事局20元,县人事局30元。 (2)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评委会,每人350元。其中:评委会的评审费用为28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70元(其中:省人事厅40元,申报单位30元;对于设区市上报的材料,省人事厅20元,设区市人事局20元,县人事局30元)。 2、中级每人150元。其中:评委会用于评审的费用为125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的费用25元(属于设区市评审的材料,设区市人事局10元,县人事局15元)。 3、初级每人80元。其中:评委会用于评审的费用为7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10元。 | 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省级立项 | 8 | 技校(含高级技校、技师学院)招生录取费、学费、住宿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赣价费字〔2001〕72号,赣财综字〔2000〕38号,赣计收费字〔2002〕329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发改收费〔2018〕545号 | 住宿费90元/学期。 | 德安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 ★ | 省级立项 | 9 |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赣财综〔2012〕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470号 | 对遗失或损坏社会保障卡要求补(换)卡的持卡人按每张32元的标准收取。 | 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四 | 自然资源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0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根据复垦项目需复垦的工程量并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项目复垦投资预算和复垦方案,按审批后的复垦方案和投资预算收取。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 |
| 中央立项 | 11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 |
| 中央立项 | 12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 (一)住宅类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单位和个人,8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异议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其他情形单位和个人,4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二)非住宅类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包括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55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异议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其他情形单位和个人275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三)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单位和个人10元/本。(四)减收不动产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五)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德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中央立项 | 13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占一补一的不收费,需要政府组织开垦的根据文件规定收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 |
| 五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4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九府厅字〔2018〕116号,德价字(2018)8号,徳发改价字(2023)1号,徳发改价字(2023)2号 | 一、居民生活:月用水量0-50吨之间,按0.85元/吨收取,月用水量50吨以上的,超出50吨部分,按1.1元/吨收取,两部分合并收取。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元/吨(工业园除外),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三、在德安县丰林新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工业用水单位(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湖河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4.65元/吨。四、在德安县宝塔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工业用水单位(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湖河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4.62元/吨。 | 德安县城市管理局、江西德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
| 中央立项 | 15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 沥青路面 平方米 328元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272元 彩色人行道板 平方米 168元 广场砖人行道板 平方米 344元 普通人行道板 平方米 86.40元 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 平方米 51.20元 土质人行道 平方米 36元 路沿石 米 76.80元 ¢500以下下水道 米 921.60元 ¢600800下水道 米 1164.80元 ¢10001500下水道 米 6508.80元 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处 6400元 ¢500以下(含¢500) 处 12000元 ¢600-¢800 处 24000元 ¢1000 处 40000元 ¢1200-1500 方(圆)形检查井 座 3399.20元 雨水井 座 687.20元 不锈钢扶手栏杆(柱) 米 436元 砼扶手栏杆(柱) 米 204.80元 钢管扶手栏杆(柱) 米 256.80元 汉白玉等石材护栏 米 2656元 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 米·天 0.8元 超过10年以10年计 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 平方米 1600元 在人行天桥上搭木结构便桥 平方米 240元 改造人行道 平方米 64元 石材路面 平方米 615.20元 石材包括麻石、花岗岩等 石材人行道 平方米 440元 石材包括麻石、花岗岩等 余土堆放 米·天 8元 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 米·次 60吨以上:0.16元 60吨以下:0.8元;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8-0.3元/日/平方米,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内支区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6-0.2元/日/平方米,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6-0.2元/日/平方米,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外支区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4-0.1元/日/平方米。 | 德安县城市管理局、德安县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 | |
| 六 | 水利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6 | 水资源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赣财综〔200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 (一)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 (二)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 (三)水力发电取水:0.003/千瓦小时 (四)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0.003/千瓦时;闭式冷却取水 0.0015/千瓦时 (五)其他取水地表水:0.12/立方米; (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 工商业取水0.24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0.16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0.24元/立方米 (七)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 工商业取水0.48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0.32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0.48元/立方米 (八)采矿排水 0.2/立方米 备注: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 德安县水利局 | |
| 中央立项 | 17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财税〔2020〕58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税〔2022〕29号 |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 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 税务部门代征 | |
| 七 | 卫生健康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8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价管〔2021〕1号 | 18元/支 | 德安县卫生健康促进中心 | |
| 中央立项 | 19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7号 | 6元/支 | 德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八 | 人防部门 | ||||||
| 中央立项 | 2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 德安县收费标准1300元/平方米(收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 | 德安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
| 九 | 法院 | ||||||
| 中央立项 | 21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
| 十 | 相关部门 | ||||||
| 22 | 考试考务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 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见附件4 | ||
| 德安县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 一 | 公安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 | 证照费 |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 汽车100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车、低速货车、拖拉机)40元/副、摩托车35元/副 |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 ①号牌(含临时) | 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登记证书10元/证、驾驶证10元/证 |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0元/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10元/证 |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 二 | 自然资源部门 | ||||||
| 中央立项 | 2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根据复垦项目需复垦的工程量并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项目复垦投资预算和复垦方案,按审批后的复垦方案和投资预算收取。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 |
| 中央立项 | 3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 |
| 中央立项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 (一)住宅类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8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异议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其他情形,4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二)非住宅类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包括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55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异议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其他情形275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三)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10元/本。(四)减收不动产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五)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德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中央立项 | 5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占一补一的不收费,需要政府组织开垦的根据文件规定收 |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 |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中央立项 | 6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九府厅字〔2018〕116号,德价字(2018)8号,徳发改价字(2023)1号,徳发改价字(2023)2号 | 一、居民生活:月用水量0-50吨之间,按0.85元/吨收取,月用水量50吨以上的,超出50吨部分,按1.1元/吨收取,两部分合并收取。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元/吨(工业园除外),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三、在德安县丰林新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工业用水单位(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湖河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4.65元/吨。四、在德安县宝塔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工业用水单位(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湖河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4.62元/吨。 | 德安县城市管理局、江西德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
| 中央立项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 沥青路面 平方米 328元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272元 彩色人行道板 平方米 168元 广场砖人行道板 平方米 344元 普通人行道板 平方米 86.40元 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 平方米 51.20元 土质人行道 平方米 36元 路沿石 米 76.80元 ¢500以下下水道 米 921.60元 ¢600800下水道 米 1164.80元 ¢10001500下水道 米 6508.80元 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处 6400元 ¢500以下(含¢500) 处 12000元 ¢600-¢800 处 24000元 ¢1000 处 40000元 ¢1200-1500 方(圆)形检查井 座 3399.20元 雨水井 座 687.20元 不锈钢扶手栏杆(柱) 米 436元 砼扶手栏杆(柱) 米 204.80元 钢管扶手栏杆(柱) 米 256.80元 汉白玉等石材护栏 米 2656元 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 米·天 0.8元 超过10年以10年计 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 平方米 1600元 在人行天桥上搭木结构便桥 平方米 240元 改造人行道 平方米 64元 石材路面 平方米 615.20元 石材包括麻石、花岗岩等 石材人行道 平方米 440元 石材包括麻石、花岗岩等 余土堆放 米·天 8元 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 米·次 60吨以上:0.16元,60吨以下:0.8元;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8-0.3元/日/平方米,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内支区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6-0.2元/日/平方米,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6-0.2元/日/平方米,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外支区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4-0.1元/日/平方米。 | 德安县城市管理局、德安县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 | |
| 四 | 水利部门 | ||||||
| 中央立项 | 8 | 水资源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赣财综〔200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 (一)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 (二)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 (三)水力发电取水:0.003/千瓦小时 (四)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0.003/千瓦时;闭式冷却取水 0.0015/千瓦时 (五)其他取水地表水:0.12/立方米; (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 工商业取水0.24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0.16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0.24元/立方米 (七)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 工商业取水0.48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0.32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0.48元/立方米 (八)采矿排水 0.2/立方米 备注: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 德安县水利局 | |
| 中央立项 | 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财税〔2020〕58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税发〔2022〕29号 |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 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 税务部门代征 | |
| 五 | 卫生健康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0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7号 | 6元/支 | 德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六 | 人防部门 | ||||||
| 中央立项 | 1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 德安县收费标准1300元/平方米(收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 | 德安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
| 七 | 法院 | ||||||
| 中央立项 | 12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
| 德安县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征收地区 | 征收方式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
| 1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赣财非税〔2019〕6号 | 除西藏以外 |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 | 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0-4.1934375厘/千瓦时 | 税务代征 | |
| 2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赣府发〔1995〕63号,赣财综〔1996〕42号,赣府厅发〔1998〕54号,赣府厅发〔2000〕48号,赣府发〔2011〕23号,赣财非税〔2016〕14号,赣财税〔2020〕18号,赣财税〔2021〕28号 | 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福建、云南、陕西、宁夏(向社会征收)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经财政部批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企事业单位等征收 | 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 税务代征 | |
| 3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函〔2020〕129号、国办发〔202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府发〔1993〕13号,赣价行字〔1998〕71号,赣财非税〔2019〕9号 | 除天津以外 |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 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4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赣财法〔2019〕13号,赣财非税〔2019〕6号,赣财税〔2022〕2号,赣财税〔2022〕11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 全国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3% | 税务代征 | |
| 5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赣府厅发〔2010〕36号,赣财法〔2019〕13号,赣财非税〔2019〕6号,赣财税〔2022〕2号,赣财税〔2022〕11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 全国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2% | 税务代征 | |
| 6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赣地税发〔2011〕44号,赣财非税〔2019〕6号、7号 | 全国 |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 3% | 税务代征 | |
| 7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赣财非税〔2019〕3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全国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 德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 |
| 8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赣财非税〔2016〕3号,赣税发〔2022〕194号 | 全国 |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 区分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征收标准不低于3-40元/平方米,具体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 税务代征 | |
| 德安县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
| 类别和部门 | 考试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 |||||
| 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1 | 驾驶许可考试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税〔2014〕10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32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573号、赣发改价管〔2022〕351号 | 1、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42元/人次,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 摩托车105元/人次, 其他机动车105元/人次;3、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 摩托车139元/人次, 其他机动车139元/人次;4、汽车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42元/人次, 轻型牵引挂车42元/人次。 | 德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二、教育考试考务费 | |||||
| 教育部门 | 1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发改价格〔2003〕2161号,价费字〔1992〕36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赣计收费字〔2003〕574号 | 40元/科次 | 德安县教育考试中心 | 
| 2 | 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2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547号,赣价行字〔1998〕22号 | 高考30元/科、成人高考110元/人 | 德安县教育考试中心 | |
| 省级立项(★) | 3 | 中考招生考试收费 | 赣计收费字〔2002〕56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24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04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 | 105元/人 | 德安县教育考试中心 | 
| ★ | 4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 赣发改收费字〔2010〕664号 | 统考科目14元/科、考查科目10元/科 | 德安县教育考试中心 | 
| 标注★为省级立项的考试考务费项目,其他为中央立项的全国性考试考务费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