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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序号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交通服务收费 | 1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医疗机构:一类车2小时内5元,2小时后每2小时加收1元,24小时封顶价12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价费字〔2017〕7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有关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立体停车场:5-10元/时·辆,每增加1小时加收1-5元。 2、地下停车场:2小时内5-8元/时·辆,每增加1小时加1-2元。3、地面停车场:2小时内5-6元/时·辆,每增加1小时加收1-2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价费字〔2018〕21号 九发改价费字(2019)448号 | ||||||||||
| 2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1、客运代理费:客票运费总额6%-10%。2、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服务费:按2元/次·辆。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价工字〔2019〕2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交通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旅客站务费:0.5-1.5元/人。(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否 | ||||||||||
| 类型 | 序号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3 |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2300元/户。(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发改价费字〔2019〕582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仅制定老城区改造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 | |
| 4 | 电力工程安装配套费 | 新建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最高不得超过40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价工字〔2019〕7号 | 市发展改革委、授权县(市)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仅制定新建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 ||
| 5 | 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 居民生活用水户表改造费:以第三层房屋为基准470元/户,每增加(减少)一层增减35元/户;管网改造费360元/户。(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价费字〔2007〕15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仅制定居民生活用水户表改造费标准 | ||
| 类型 | 序号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6 | 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居民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用水每户每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1.10元/吨,超过50吨部分按1.30元/吨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府厅字〔2017〕116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行政、基建等行业)1.6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80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是 | ||||||||||
| 7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市发展改革委、授权县(市)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是 | |||||||||||
| 类型 | 序号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8 | 住房物业管理费 | 1、无电梯用户:0.35元/月•平方米(最高不超过0.60元/月•平方米)。2、电梯用户:0.70元/月•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月•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价字〔2015〕25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仅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 9 | 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1、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住院床位每日每床2.5元收取。2、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1)日产废物量2公斤以内,每月收取140元。(2)日产废物量2-5公斤,每月收取280元。(3)日产废物量5公斤及以上,每月收取460元。3、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协商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价费字〔2017〕8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10 |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1、经营性集中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1.80元/千瓦时(含电费)。2、电动公交客车:上限标准1.26元千瓦时(含电费)。3、换电服务费:暂双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价工字〔2015〕32号 九价工字〔2018〕8号 | 市发展改革委、授权县(市)人民政府 | 能源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德安县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类型 | 序号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交通服务收费 | 1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人民医院:小型车(一、二、三类车)首时段为2元/2小时,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依次类推,最高收费限额全天不超过10元。 2、大型车(四、五类车)首时段为5元/2小时,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依次类推,最高收费限额全天不超过20元。 3、二轮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为1元/天。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德价字〔2013〕10号 | 县发展改革委 | 有关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立体停车场:5-10元/时·辆,每增加1小时加收1-5元。 2、地下停车场:2小时内5-8元/时·辆,每增加1小时加1-2元。3、地面停车场:2小时内5-6元/时·辆,每增加1小时加收1-2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价费字〔2018〕21号 九发改价费字(2019)448号 |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2 | 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 居民生活用水新装户安装接水,每户按920元标准收取。安装要求(1)Ø20mm6米进水管、Ø15mm水表一块、水表箱一个、水表前后阀门各一个以及相关的各类配件。(2)该费用包括勘查设计、管道冲洗、管道开挖、回填等。 新装工程连接管道超出6米的,按实际发生情况,对照有关定额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德价字[2006]22号 | 县发展改革委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仅制定居民生活用水户表改造费标准 | |
| 3 | 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居民污水处理费 | 按用户用水量大小实行阶梯式征收标准,即月用水量0-50吨之间的,按0.85元/吨收取;月用水量50吨以上的,超出50吨部分按1.1元/吨计算,然后两部分合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德价字[2018]8号 | 县发展改革委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元/吨(工业园区除外)(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是 | ||||||||||
| 4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5元/月.户 | 德府办发[2010]13号 | 授权县(市)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驻县单位2元/人.月,临街经营店铺5元/户.月,固定摊点不超过5元/户.月,建筑施工工程3元/平方米,宾馆、饭店、影剧院、大型超市、农贸市场、停车场、车站等双方协定。(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是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5 | 住房物业管理费 | 1、无电梯用户:0.35元/月•平方米(最高不超过0.60元/月•平方米)。2、电梯用户:0.70元/月•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月•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价字〔2015〕25号 | 市发展改革委、授权县(市)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仅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 6 |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1、经营性集中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1.80元/千瓦时(含电费)。2、电动公交客车:上限标准1.26元千瓦时(含电费)。 3、换电服务费:暂双方协商。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九价工字〔2015〕32号 九价工字〔2018〕8号 | 市发展改革委、授权县(市)人民政府 | 能源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