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双随机、一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11-3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3204

丰林镇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1-30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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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导读:

案件名称:丰林镇黄某某(化名)村民秸秆焚烧案

(丰执003  丰林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

基本案情:黄某某(化名)抱着侥幸心理于2022年4月11日中午1时。在自家菜园地焚烧无法完全打捆的少量秸秆,进而引起山火,后经丰林镇半专业扑火队、徐工环境、县119指挥救援中心共同扑火。后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当事人来年对山坡进行青苗补种。

案件解析:在丰林镇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由两名执法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调查取证并做好约谈记录,根据当事人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乡镇获得处罚权限。

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县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月内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启示思考:烧荒引起的火灾,在法律上称为失火罪。即使我们案例中的农民黄某某不是主观纵火,只是不慎将林地引燃,但是由于黄某某的过失引发火灾,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失火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当前农民普遍认为:“烧荒省事,又能改善土质,以前一直这样做。通过烧荒可以增加土壤养分,是吉兆,代表着取得好收成的期许。”而研究表明,烧荒会破坏土壤结构。农作物秸秆中不仅含有大量纤维素、木质素,还含有一定数量磷、钾、粗蛋白和许多微量元素。焚烧农作物的秸秆,会导致氮、磷、有机质和热能全部损失,而且焚烧秸秆造成地面温度急剧升高,直接烧死、烫死土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农作物的质量和产量,农业收益也随之降低。焚烧秸秆时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硫化物、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虚浮颗粒物质)不仅对空气质量造成不良影响,还将危害人体的健康安全。当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上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位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重则导致支气管炎等问题。

执法过程中做好视频证据保留,佩戴执法记录仪,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体现执法力度在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全面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对此类秸秆焚烧案件做好统一的执法力度,温度体现在大力推行“柔性执法”,拒绝“为罚而罚”。要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轻微违法免罚”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清晰地反映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初衷,体现了其本身的价值,让法律在体现威严的同时又充满温情,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应从这起案件中汲取教训,主动提高对火灾的防范意识,不要心怀侥幸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贪图省事焚烧秸秆,等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后才追悔莫及。要加强对农业科学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做懂技术、有素质、循规矩,既有科学种田能力,又有环保意识,更有社会责任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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