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邹府发〔2020〕1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4-0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3011-002002-2020-0014 责任部门: 邹桥乡

关于印发《邹桥乡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4-0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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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邹桥乡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

 

各村,驻乡各单位:

《邹桥乡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邹桥乡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

 

 


邹桥乡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乡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报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乡人民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并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疫情时,乡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指挥机构由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乡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乡村干部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县乡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发布封锁令的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乡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人员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五、保障措施

  乡人民政府应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乡财政预算。乡人民政府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分队。应急分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驻乡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邹桥乡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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