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 
落实评估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处理能力和调查报告编制水平显著提升,但也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存在事故报告不及时、调查时限超期、事故整改不深入和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事故整改落实评估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事故信息报告、事故调查和事故整改落实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落实工作时限。
各地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赣府厅发〔2022〕38号)规定,开展事故信息报送、事故调查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其中,事故发生地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的期限应当办理延期手续,最长不超过60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要在事故调查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整改落实评估,并在评估组成立后6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二、进一步科学制定整改措施。
各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将制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原因,以及事故暴露出的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整改过程的帮扶指导,及时了解整改工作进展,积极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迟缓的单位,要采取发提醒函、督办函或实施约谈等方式予以督促,推动相关地区和部门切实履行整改责任。 
三、进一步激励企业整改提升。
各地要有效发挥法律法规对企业积极整改的激励作用,达到以整改促提升的效果。对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要帮助相关企业特别是事故单位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从生产布局、工艺物料、设备设施、管理体系、人员素质等方面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导其完成整改。因发生事故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能够积极整改提升并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前移出。 
四、进一步完善跟踪督办机制。
各县(市、区)安防救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平台作用,加强对本地区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落实评估工作的全链条、全过程督促督办。要建立完善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台账(参照附件格式),定期调度辖区内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评估工作落实情况,每月25日前将工作台账报市安防救委会办公室。 
五、进一步严肃相关工作纪律。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未在一年内开展整改落实评估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防救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和工作计划。市安防救委会办公室将视情对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严重超期的行为,进行全市通报。对未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