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塘山乡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结合塘山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第一条 有效组织税收收入。全员增强税收意识,狠抓招商主业,培植含税税源,强化税收征管,确保辖区所有企业和服务业税收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为街道正常运转提供财力保障。
第二条 有效组织非税收入。将资产租赁、资产处置、行政事业性收费、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收齐收足。
第三条 严格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存县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
二、支出管理
第四条 机关财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乡政府各项拨款、经费均纳入政府预算外专项账户。实行统一管理,乡长审批、专款专用原则。单笔票据在3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证明人、分管财务人员签字报乡长审批,3000元(含3000元)至10000元的增加书记签字,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出需经乡全体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以书记审签后方可报账。
经办人,对支出事项和金额的真实性负责,要规范完成支出事项,取得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并完成财务报账结算。
证明人,对支出事项和财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签字证明,承担相应责任。
财务人员在受理支出凭证时,应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对支出凭证合法性、合规性、凭证审批手续是否完善等进行入账前审核。
第五条 各类报销票据手续齐全后,财务人员方可接收。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包括审批手续、相关附件等资料),相关手续不齐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各类支出应凭正式发票报销,杜绝白纸凭证。各类报销单据原则上在单据上直接审批,车票、停车费、过桥费等不便装订的小发票可用单据粘贴纸汇总审批,但每张粘贴纸所粘贴的凭证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张,且每一张都要有报销人签字。
第六条 公务接待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德财〔2022〕19号)文件执行。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必须先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取得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
接待对象需要提供用餐的,可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提供酒水),宴请标准不超过130元/人,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或含酒精饮料,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场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餐费销货单点菜清单上应有商家注明总人数且商家盖章,经办人签字,早饭、中饭、晚饭备注清楚。
第七条 差旅费用报账管理
(1)机关工作人员出差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填写出差单,由乡长批准后方能出差;班子成员外出出差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出差费用根据确定的报账标准,在返程后一周内审批报帐。
(2)乡村干部出差须厉行节约,一切从俭,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在外县出差的住宿费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执行,费用凭正式发票报销,不得超标。凡超过正常差旅费的部分,由出差人个人承担。凡出差派车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3)出差本着节约、省时、高效的原则,出差办事或外出考察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周密的计划安排。不得绕道行走旅游点观光旅游。
第八条 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按上级规定统一调度安排,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一律使用加油卡加油,一车一卡,专卡专用,不使用现金结算,不得在定点单位以外加油。加油卡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维修费用报销时必须附车辆维修更换零部件及工时费明细表。
三、工程项目管理
第九条 塘山乡项目的立项必须经过“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对于应通过县发改委等部门立项审批的,则还需要按规定申请县相关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条 单个项目使用财政资金中介服务费在5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勘察、设计、预算、监理等中介服务的采购,须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单个项目使用财政资金中介服务费在50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障责任约束制。工程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中需约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事宜。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权限标准
变更、签证的金额由施工单位按预算单价进行估算,提出书面报告,根据估算金额进行下步程序,签证确定的金额不能超过施工单位估算金额。
变更、签证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乡现场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会同施工人员、监理现场讨论,同时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并报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
签证金额在2-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乡主要领导组织现场管理工作的五方责任主体单位现场开会讨论,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存档。
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开招标控制价的10%,由乡主要领导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开会讨论确定,经乡班子会议通过后,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存档后实施,相关的隐蔽工程提供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劳务费明细单不能为乡自制表,须有原始工时记录表,及用工人签字,人工工时数据应符合常理,人工时价格应提前询价,不可偏高,施工合同,完工日期时间须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清楚,劳务费收款人应为劳务用工人。
拨付各村工程款等资金经费应尽量材料完善,工程款报账材料须和乡里一致,若有未开工项目,应召开班子会,在会议记录中说明清楚。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付款审核审批流程:
1.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按工程项目进度以及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支付计划,提交乡党委进行“三重一大”集体研究。
2.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按规定的表式提出付款申请表。
3.工程施工类付款申请审批表需经过监理单位签章签字认可,有跟踪审计的,要有跟踪审计单位的签章签字认可。
4.补偿类支出,支付征地补偿款时,需提供国土部门认定的项目补偿测算表、与村签订总的补偿协议、分配到户的补偿花名册,支付拆迁补偿时需提供拆迁部门审核后协议、到户补偿花名册。
5.工程项目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财务分管、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付款入账审核:
1.工程合同签订时,必须加章施工方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代表签字。合同中必须约定施工方银行账户。工程款只能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方银行账户,不得受托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法院裁定、判决等特殊情况除外)。
2.首次付款必须附正式发票、招标手续、合同原件。如果招标手续、合同原件必须存档,可使用经存档单位加章的复印件。
3.工程3000元以上需提供合同(协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要有中标通知书。
10万—30万元的工程由相关责任人在结算、验收单及现场核实签署表上签署意见。30万元—400万元(不含)以上的工程结清的时候需要有审计备案表或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没出具之前,未竣工的工程最多预付工程款的50%,已竣工的工程最多预付工程款的70%),财审完成后付财审价97%。
县外工程发票需盖税务局的发票审核章或业务章,所有工程项目乡里必须做项目档案备查。1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开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另外工程结算除了合同以外,需要有工程结算清单和项目竣工验收单。
四、广告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打字、复印业务一律由本部门负责,对所用纸张本着集约化原则,能双面打印、复印的一律双面使用。各口在县广告打字店进行少量复印后一定要当场签字确认,做金额较大的广告宣传牌必须向2-3个广告店询价,向各口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向书记或乡长请示后方可订做。
第十六条 广告费报账材料广告明细单必须手写明细、年月日及经办人签字,明细须注明尺寸、用料、材质等详细要求,金额较大须以宣传栏图片作证。在广告店不能购买非广告用品,同一家广告店在尺寸、用料、材质、一致的情况下单价须一致,且采购必须上平台。
五、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一般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由各部门填写物资采购计划表,由条线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分管财务领导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凭领导审批后的采购计划表,由党政办统一集中采购,其他部门不得擅自采购办公设备、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办公费报账材料不要和走访慰问一起,防止材料混淆。走访慰问销货单单独报账,走访原因字迹清晰,须领取表及图片作证,领取表签字不能代签。
购买物品销货单购买人应注意单位,单价,及经办人签字,一次性购买大量物品除用于日常开支外须备注用途。
举办活动导致的支出,需要活动详细方案,精确到时间,并附图片佐证。参加会议、活动等所需报账材料应有签到表、发放表且必须签字,不能代签,人数名单须梳理清晰。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应按县统一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采购报批和入账手续。对记入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将使用和保管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并应按照“部门一册、每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资产台账。
第二十条 办公用固定资产实行责任追究制,人员岗位变动必须根据固定资产卡片办理资产移交,损坏或短缺的应照价赔偿。否则不得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七、财务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对定点餐馆、宾馆、广告店、超市等采购量较大的店铺应履行采购询价程序,签订定向采购协议。
党政办每季度定期对定点餐馆、宾馆、广告店、打印店、超市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登记,形成清单报乡长审阅,后按程序进行报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依法公开、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实行财务公开,规范公开程序,完善公开内容。公开内容包括财务收支总体情况、收支增减情况、专项资金、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开支情况。
财务室必须每月向书记、乡长上交一份当月财务明细报表,年底上交一份当年总报表。
第二十三条 单位职工一般不得借用公款,因工作或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需先填写借款单并要履行规范的审批手续。财务人员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借用公款的,一律按挪用公款处理。借款人应按照借款期限及时归还借款,逾期不还,直接以其工资扣还。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行使用公务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万元-5万元。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报账员提供收款单位相关信息通过银行直接办理转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