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9-2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G25963-0202-2006-0003 责任部门: 塘山乡

塘山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9-25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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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有关通知,我乡境地内民爆物品自即日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将管理工作有序进行,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爆破员、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民爆物品购买使用规定,不得擅自将民爆物品私藏、倒卖。

二、爆破员购得民爆物品后,必须立即将所有爆物品存放到乡集中储存点,中途不得进行使用,入库交货由当次购买证上各类数量必须一致,每日使用必须有出入登记,剩余物品必须立即入库存放。

三、管理员对爆破员民爆物品入库必须做到登记,每日必须有详细的出入库登记情况。

四、管理员必须坚守岗位,确保24小时在岗,负责储存点的安全保障,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乡综治办、派出所汇报。

五、储存点管理人员、地点由乡综治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安排。储存点坚持自筹自办原则,管理人员工资和储存点日常开支由乡综治办代收结算,各爆破员不论采石场经营情况平均分摊费用,按月上交,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本管理办法自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执行,由综治办负责解释。

                              00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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