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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彭山公益林场烈士集中安葬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告
各股室、各分场、彭山村:
经同意,现将彭山公益林场烈士集中安葬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请各分场、彭山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及其周边环境风貌的日常保护与管理工作。
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原则和依据
按照尊重现实、保持原貌,有利于落实保护措施的原则,划定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二、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概况、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的划定
彭山公益林场烈士集中安葬地
1.地理位置:彭山村四组村级公路旁
2.保护管理单位:彭山公益林场退役军人服务站
3.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4.保护范围:以烈士墓体群为中心向北延伸1米至公路、向东延伸1米至绿化树、向南延伸1米至山坡和挡土墙、向西延伸1米至绿化树。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伸2米,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修建与环境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三、保护范围内烈士纪念设施管理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二)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四)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五)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德安县彭山公益林场
2025年2 月21 日


德安县彭山公益林场综合股 2025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