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 1 | 乡镇 | 法律援助受理 | 行政给付 | 经济困难证明 |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2 | 乡镇 | 教师资格认定(一)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校 | |
| 教师资格认定(二)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校 | |||
| 3 | 乡镇 | 教师资格认定(三)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校 | |
| 4 | 乡镇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
| 5 | 乡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
| 6 | 乡镇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住所证明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
| 7 | 乡镇 | 收养登记(二)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 |
| 8 | 乡镇 | 收养登记(三)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收养人提交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 |
| 9 | 乡镇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 |||
| 10 | 乡镇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证核发(核报本级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水域无纠纷证明 | 市、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 | |
| 11 | 乡镇 |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一)由医保部门认定的相关人群 | 行政确认 | 救助申请证明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2 | 乡镇 | 武警部队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 | 病故时所在医院或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 |
| 13 | 乡镇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居民死亡证明 | 医疗卫生部门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