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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高塘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安县高塘乡烈士集中安葬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请相关村和单位切实做好本辖区烈士纪念设施及其周边环境风貌的日常保护与管理工作。
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原则和依据
按照尊重现实、保持原貌,有利于落实保护措施的原则,划定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二、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概况、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的划定
德安县高塘乡烈士集中安葬地
1.地理位置:德安县高塘乡长垅村十一组(高塘乡公墓内)
2.保护管理单位:德安县高塘乡退役军人事务站
3.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4.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高塘乡烈士集中安葬地四至(西至护坡,东至水沟,南至水泥道路,北至松柏树)为界,高塘乡烈士集中安葬地以外向南、西1米内为建设控制地带。
三、保护范围内烈士纪念设施管理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二)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四)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五)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塘乡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