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12-1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18753 责任部门: 德安县高塘乡

关于印发德安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2-13 14:39
打印
    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公益林场,向阳山生态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底子不清、政策不明、程序不对、救助对象不准等突出问题,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人员修订了德安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德安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试行)

    

                                              德安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5日

  

德安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受灾人员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县冬春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德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救助需求的调查、核定、评估和上报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受灾地区应配合县应急管理部门认真开展当年灾害损失情况调查和冬春需救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困难群众的家庭基本情况、自然能力及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一)县应急管理局。9月下旬开始,县应急管理局要合理调配工作力量,积极组织乡(镇、场)、行政村(社区)逐村逐户,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需救助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会同农业、财政、水利、气象、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汇总冬春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乡镇级数据)。接到乡(镇、场)的冬春需救助报表后,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会同相关乡镇,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二)冬春需救助数据上报时限

村级:每年9月下旬开始,行政村(社区)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场)。

乡级:乡(镇、场)在接到行政村(社区)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

县级:县应急管理局于10月15日前通过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二、建立救助台账,制定冬春救助方案

(一)建立台账。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场)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以受灾群众困难类型户、救助需求、种类、数量、时段进行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建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救助台账按照应急部印制的表格填写,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户主家庭情况、需救助情况、已救助情况。

(二)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县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情况;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灾害导致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本级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资金缺口等因素制定冬春救助方案。   主要包括:

1.重点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切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

2.坚持重点救助重灾地区、重灾户,并统筹考虑其他地区因灾生活困难户的基本原则;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准备核定需政府救助对象;

4.按照不同救助类型户,明确救助标准,分类、分段施救;

5.本级地方政府采取的救助措施(包括:政府投入、互助互济、自产救助、社会捐助等措施);

6.救助资金的筹集,存在的资金缺口及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补助资金的数额。

三、资金申请、拨付及时限要求

(一)资金申请

1.各地通过自身努力确定难以妥善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问题时,由乡(镇、场)向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救助补助资金的请示。

2.县级资金申请报告必须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并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需求评估报告。

3.救助需求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因素分析、主要特点、范围及主要灾情数据;

(2)灾害给粮食生产造成的影响,粮食减产区域和因素分析;

(3)灾区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

(4)冬春期间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需求评估方法;

(5)本级政府救助资金投入数量,与实际救助需求资金缺口数量。

(二)地方本级救助资金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切实落实好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筹措的工作体制。在中央、省市救助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各乡(镇、场)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程度、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按照已经制订的冬春救助方案,提前安排本级财政救助预算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

(三)中央、省市救助资金拨付

1.县级。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后,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本级财力,认真落实好本级匹配资金,根据本级冬春需救助评估结果和冬春救助方案,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审批后,由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要根据上级下拨的救助资金和本级匹配资金情况,进一步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乡(镇、场):接到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后,要根据上级下拨的生活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匹配情况,进一步核实冬春政府救助对象,完善原救助方案,明确实际款物救助标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救助款物发放和管理

(一)制定救助标准

县应急管理局要商县财政局,依据“以户为单位申报”及“每户不超过36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等因素,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标准。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致贫返贫等情况实行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脱贫户、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优抚对象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并视情提高救助标准,重点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二)确定救助对象

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一是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是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对申请、提名对象,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决定,对民主评议结果予以公示(对于不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内的申请对象或提名对象,在执行“四议两公开”过程中要作出特别说明)。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四是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按照县制定的救助实施标准,通知乡镇组织实施。对于老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等特殊受灾困难群众,本人办理申请手续困难的,各地应主动将其列为救助对象,主动开展救助工作。

(三)发放救助款物

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资金救助。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上级冬春资金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冬春资金安排和各乡(镇、场)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乡(镇、场)组织做好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在15个工作日内(最晚春节前)将冬春救助资金全部发放至救助对象手中。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发放,注明“冬春救助资金”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不具备条件的可发放现金。确需实物救助的,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

(四)强化款物管理

冬春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资金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冬春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五、已救助情况调查、核定和上报

5月下旬开始,各乡(镇、场)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受灾困难人员冬春已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于6月1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各乡(镇、场)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于6月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六、冬春救助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

(一)向社会公示。各乡(镇、场)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监督检查。各乡(镇、场)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检查款物分配、发放等情况,配合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建立日报告和通报制度。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资金拨付时限要求,建立资金拨付日报告和通报制度,定期调度、统计和汇总辖区内冬春救助款物下拨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工作进度,适时会同县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指导督促冬春救助款物规范在序发放。

七、冬春救助绩效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自评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有效。

八、政策制度衔接

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与县民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健全完善工作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强化资金政策统筹协调,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和帮扶制度安排,妥善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