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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身兼多项工作的,按最高一项补贴,不累加补贴 2、乡领导班子成员:岗位津贴70元;会议加班费30元; (三)“双向选择”有关事项: 1、乡干部自愿选择岗位。不提出岗位选择时,视自动放弃岗位,作待岗处理。 2、分管领导按照岗位工作性质及要求,选择乡干部。 3、当一个岗位出现2人及2人以上竞争时,由分管领导确定对象,而多出的乡干部可以另行选择岗位。 4、当乡干部选择某个或多个岗位,由于不具备所需条件,以及人数超过岗位职数,而均不能上岗的,必须月份组织安排,否则,实行待岗。 二、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制是批管理相对人到乡政府或打电话到乡政府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乡干部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人办理的制度。 2、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乡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3、首问人的责任 (1)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岗位责任制、AB制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时限、程序,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如何补办等。决定不予办理的,要严格履行否定报备程序。 (2)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管理相对人到有关经办人办公室,经办人不在乡政府时,首问人应及时与具体经办人取得联系,如具体经办人无法联系或即刻返回单位,首问人应先收下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做好记录,再移交经办公办理。 (3)不属于乡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的帮助其了解承办机关单位、部门。 (4)无法确定承办人员,首问人应及时请示领导或直接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帮助管理相对人了解、确定具体经办职能部门。 (5)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6)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3、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了解或请示报告。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5、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2、各机关、单位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3、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4、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背地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5、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延时办理的依据、理由和办结取件时间,并存档备查。 6、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否定报备制度 1、否定报备制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仗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2、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实,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3、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尖及时请示分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5、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6、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7、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要具体、明确,以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2、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能办的即记得就办;不能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内部人员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领导不压不托,及时签办。办事时限要在法宝允许时限内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3、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完结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4、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作出承诺。 (三)对本单位、部门职权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标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员等要素,分别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 (四)要规范和完善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具体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或科(股、站、所)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五)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AB岗制(又称同岗代替制) 1、AB岗制(同岗代替制)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们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2、岗位工作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所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避免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夫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3、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所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所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责。 4、机关单位领导层也应实行AB岗制(同岗代替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只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5、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代岗们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6、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夫,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它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九、学习制度 1、机关坚持周二、周四学习制,以自学为主,必须确保每月上旬集中学习一次。 2、学习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政治经济形势、各级文件、领导讲话及上级规定的学习内容。 3、集中学习采取自由专题讲座形式,由本周值班领导及值班干部自选主题主讲,时间为两个小时。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搞好自学,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领导干部每年学习笔记不少于10篇,其他乡干部每年不得少于6篇,宣传口将给予不定期检查。 4、未经准假,不得缺席集中学习,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 十、考勤制度 1、机关对工作人员实行统一考勤与分口考勤相结合制度。统一考勤,即机关工作人员每天上班时,到办公室签到并填写报到时间及工作去向,不得代签。按照正常作息时间15分钟内签到为正常上班,超过15分钟签到为迟到,不签到按旷工处理。若要集中,听到铃声后迅速到会议室开会,带好记录本作好记录。 分口考勤,即机关工作人员早会后(或签到后)到各口工作,由各口主管领导掌握考勤并做好当天的工作安排。 2、机关工作人员不按时签到予以扣款。每迟到一次扣款2元;一月内迟到3次以上(不含3次)的,扣本月的全额考勤费。凡离岗不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记旷工,按旷工天数扣本人月平均日工资(指全部工资),全年旷工5天以上(不含5天)的予以诫勉。 3、正确填写“去向牌” (1)“去向牌”每天填室一次,如有明显的上下午工作之分,亦可填写两次。 (2)填写“去向牌”要简单明了、真实,严禁虚写去向。 ①“休假、请假、病假、出差”如实填写,并注明起至天数,如“请假半天、一天”或“请假*月*日-*月*日”等。 ②“开会”需填写地址,如“县政府八楼开会半天”; “下村”需填写村名,如“岳山垅村”; 在乡政府可填写“在办公室”。 ③一天当中需到多个单位办事,可填写办事时间较长的单位。 ④外出开值勤 遇紧急情况不能到乡填写“去向牌”时,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知情的前提下,可通知办公室人员填写。 另:乡政府派出人员,如国、地税协税员,由办公室注明。 十一、值班制度 1、遵守值班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1)日班:上午8∶00至下午6∶00; (2)晚班:晚上7∶00至晚上10∶00。 2、值班期间坚守岗位,守好电话,做好值班记录,负责办公楼安全。 3、值班期间处理好一般性日常工作,有重大情况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做好前期化解工作。 4、带班领导需要调班的,须报经书记同意,干部要调班的,须经带班领导同意。 5、擅自离岗的,经查实,视时间长短按临工或迟到处理。 6、有情况处理不及时,造成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7、不准在会话室打麻将、赌博。 8、做好办公楼后门钥匙、乡办公室钥匙、大灵通、电视机的交接,并要搞好值班室的卫生。 十二、党委(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党委(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需经书记碰头会或书记、乡长商议方可举行。 2、会议由书记主持,有特殊情况由书记委托乡长主持。 3、应到会人员不得制度会议,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主持人请假,经许可后方能缺会。制度者必须认可会议有关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4、为提高会议效果,会前必须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工作计划、任务、要求、考评内容等,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必须在会前形成初步意见,否则会议不予讨论。 5、开会期间,应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没有特殊情况不准随意进出,有事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按干部考勤制度执行(迟到罚款5元)。 6、研究每项问题,与会人员都必须充分发表各自意见,作出表态,发扬严肃活泼的会风,形成良好的民主氛围。 7、研究问题,需经应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决定。重大问题,分歧意见较大,须经充分酝酿待民主投票过半数才能通过。 8、对研究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一旦形成决定都必须遵照执行,会后不得有任何反对言论,不得泄露会议秘密,否则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参照《党纪》严肃处理。 十三、请假制度 1、有事必须请假,请假一般要写书面请假条,请假条按管理权限签批后交办公室记考勤。尽量减少临走留条或口头请假。除特殊情况外,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旷工处理。 2、请假一天由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由主管领导同意报乡长批准,超过3天由党委书记、乡长共同决定,班子成员请假必须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告知乡长。 3、请假的其它规定: (1)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按事假情况处理。 (2)病假:病假两天以上(含两天)一律凭医院证明,每天扣考勤费2元,全年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不发假期内的奖金和考勤费。 (3)事假:有特殊情况必须先请假,事假按年度计算,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事假每天扣考勤费3元。每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超过部分每天扣工资10元,全年累计超过20天(不含20天)的,超过部分天扣工资15元,所有假期内如遇双休日或国家法定假日一律不得顺延扣除。 (4)全年病假超过30天或事假超过20天的,不参加本年度年终评优。 附:有关假期依据 1、婚假:到法定年龄结婚男女各休假3天,晚婚年龄结婚男女各休假18天。 2、丧假:直系亲属(含供养亲属)从直系亲属去世到复山为止为正常假期,旁系亲属给假3天。 3、产假:凡取得生育指标休产假3个月,晚育另增加1上月假,难产(剖宫产)增加半个月假;男方护理假10天。 4、计划生育假:结扎休假1个月;“人流”休假15天(一个育龄妇女只能享受一次);上环3天,均凭医院证明。 十四、来客招待制度 (一)来客执行原则 1、一律热情接待,坚持标准,严格手续,适度控制。 2、来客招待由办公室在食堂统一安排,由主管领导批准,确要到外用餐的必须经书记、乡长批准,并填写用餐通知单。 3、来客招待坚持由办公室出具用餐通知单,注明来客单位、人数、用餐标准及陪客人员,食堂凭用餐通知单准备用餐,任何人未经办公室安排及书记、乡长同意,擅自安排就餐,食堂及外餐馆给接待的,由就餐人及食堂承担费用,乡政府不予报账。 4、来客后办公室必须提前跟食堂打招呼,大型会议用餐要提前一天跟食堂打招呼。 5、用餐后陪客领导或有关干部必须在菜单上注明来客单位及大写用餐金额、就餐日期,主管领导要及时审核是否与用餐单位相符。 (二)来客招待及陪客标准 1、来客原则上不用水果、瓜子,严格控制用烟,原则上只准零发,不能整包发,10元以上的高档烟严格控制,经书记、乡长批准方可使用,确需用烟的须有陪客领导在办公室进行登记、签字。 2、县内公务活动,乡内招待一律不得饮酒。 3、乡直单位、各村干部来乡办公事不能回家吃饭确需安排的,每人每餐不超过8元,与本乡有对口业务往来的单位来客按每人10元标准用餐;县六套班子,全县性检查工作来客及招商引资、财税等特殊来客,大约按15元/人标准,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灵活掌握,如有突破需请示书记、乡长批准(以上标准均包酒包菜)。 4、正科级以上来客除主管领导和人员作陪外,乡党政主要领导有一个作陪(视单位情况掌握,陪客最多不超过4人)。 5、副科级以下来客,属哪个口的由各口领导或乡有关干部作陪,陪客最多不超过3个。 十五、财经管理制度 1、机关财会坚持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乡长经手的发票由书记审批)。乡政府各口业务经费,各种罚款、没收款收入,须纳入政府预算外专项账户,实行统一或分口管理,乡长审批,专款专用。 2、开支审批原则:除工资、来客用餐、汽车用油、电话费、水电费等正常开支,开支500元以下的经由乡长审批,500至1000元需请示书记同意,1000元以上须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办公用口收办公室请示乡长同意后统一购买,任何领导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 3、发票报账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乡长审核,出纳付款。未经上述人员、领导签字的发票,出纳拒绝付款,会计不得做帐,违犯此规定所付的款项由出纳负责追回,追不回的由出纳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追究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4、严格控制私人借款,确属需要,所借资金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三分之二,并于当月工资中扣回,如因特殊情况,借款数额较大的,须请示书记或党政联席会审批,所借款项必须在一年内还清(不得超过本人一年工资)。 5、经乡长批准的公用暂借款,必须在办完公务后半个月内报账。逾时不报账,财务室可用借款人的工资抵扣,直到扣完为止(特殊情况除外)。 6、乡政府材料复印,须经办公室人员办理,否则不予付款报账。 7、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争取学历参加函授、自学考试,经批准后,其报名费(见正式发票)由乡财政、个人各承担一半。乡财政部分在毕业后一次性付表。如人员调动时,无论是否毕业,一次报销按规定应报部分(见正式发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