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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源登记制度
第一条  加强集体资源的登记管理,建立资源管理台帐,对资源登记造册。
第二条  建立健全资源登记卡,对资源的现存情况和使用情况要全面掌握。
第三条  资源登记台账、登记卡要及时登记资源的使用、经营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等处置标的额要进行公开协商,合理评估作价,保障集体利益。
第二条  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要进行公告,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条  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等处置的协商和招投标工程要发挥议事会作业,实行民主监督,其结果要进行公示。
第四条  资源发包、租赁协商和招投标后应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内容要与协商和招投标结果一致。
    三、资源流转管理制度
第一条  集体资源进行承包、租赁、出让等,要按照集体“三资”管理议事程序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签订内容完备、手续健全的书面合同,无论面积大小、本地还是外地业主,都要签订流转合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租赁、出让给本村村民。
第二条  资源发包、出租、出售等经济活动实行合同管理,要依据市农委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样式编制,填写的内容要准确、完整。手续要健全,权利义务要明确。签订经济合同要履行相关民主议事程序。
第三条  要合理确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期限。坚决禁止违反规定的长期发包、出租或在发包期、出租期未满时提前续签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签合同的,要报村民会议(议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资源发包、出租、出售等经济活动实行民主管理,阳光操作,集体资源经营和管理者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布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情况,自觉接受问询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同时要审查经营者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严禁偏亲向友、以权谋私,低价发包、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承包款(物)和租金,原则上应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负责组织对任期内资产、资源承包款(物)和租金的收取。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管理制度
第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必须列入集体账务核实,收入及时入账。
第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要公开协商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进行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
     五、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  要建立和加强集体资源管理领导组织,强化对集体资源管理和监督,努力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第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财务人员健全账务核算,健全台账。
第三条  各项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转让、对外投资等处置要公开,实行民主抉择,民主监督。
第四条  集体资源合同原件应交村档案室统一存档,村应加强对各种经济账务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资源监管工作流程:集体组织资源承包、租赁等,由村制定方案;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的方式公开招标。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同时在村、组两级及时公开。标的额500000元以上的,报县镇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监管中心报县 “三资”代理服务、监管中心复核、现场指导、监督;标的500000以下的,报镇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监管中心现场指导、监督。
第六条  要确保集体资源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不得为他人担保,不得侵占集体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