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自然资决字〔2026〕第91号
德安县车桥镇车桥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 2026年 2月 13日对你(村委)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及项目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委)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德安县车桥镇车桥村6组集体土地非法进行土地平整及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德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违法现场照片。
3、法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材料(委托书等)。
我局已于2026年3月16日和2026年 3月 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村委)已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决定处罚如下:
1.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退还在车桥镇车桥村6组非法占用的25971.4㎡(38.9571亩)土地,改正非法占地行为。
2.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所占土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所占土地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上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25971.4㎡(38.9571亩)土地,其中林地11310.1㎡(16.9652亩),按耕地以外的农用地450元(林地)/㎡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508.9545万元;集体建设用地14661.3㎡(21.9919亩),按集体建设用地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93.226万元;合计处罚人民币802.1805万元(大写:捌佰零贰万壹仟捌佰零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所占土地符合德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占土地不符合德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恢复土地原状且退还车桥镇车桥村集体;并将罚款金额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缴费管理系统,凭缴款码进行缴费。执收单位: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 (村委)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安县人民法院或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龙琛 欧阳祖煌
电 话: 0792-4332038
地 址:德安县宝塔大道60号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 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