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自然资行罚决字〔2025〕第94号
德安县车桥镇义门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村委)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安置地道路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委)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德安县车桥镇义门村10组集体土地非法进行安置地道路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德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违法现场照片。
3、法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材料(委托书等)。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7日和2025年11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村委)到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决定处罚如下:
1.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所占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5.2425亩(3495㎡)土地,其中林地260㎡(0.39亩),按耕地以外的农用地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3万元;集体土地3235㎡(4.8525亩),按建设用地28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90.58万元;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103.58万元整(大写:壹佰零叁万伍仟捌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将罚款金额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缴费管理系统,凭缴款码进行缴费。执收单位: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 (村委)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安县人民法院或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强 欧阳祖煌
电 话: 0792-4332038
地 址:德安县宝塔大道60号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