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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德安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拟对德安县蒲亭镇朝阳村、附城村、桂林村,宝塔乡八一村、岳山垄村,河东乡上畈村、石桥村,丰林镇丰林村,向阳山生态林场二分场集体土地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及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自然资征[2022]16号。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德安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集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此次征收土地位于蒲亭镇附城村,宝塔乡田塘村、岳山垄村,丰林镇黄㛚村、依塘村,林泉乡清塘村,爱民乡红岩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为30.6919公顷,其中:农用地25.5623公顷(耕地14.4336公顷)、建设用地4.8903公顷,未利用地0.2393公顷。具体界址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口安置: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赣府字〔2020〕9号文件执行。最高补偿标准如下:蒲亭镇水田补偿标准为42000元/亩。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综合费用标准315.8010万元/公顷,合计用地补偿总费用为9692.5338万元(含耕地青苗补偿费)。
(二)征收土地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德府办字〔2013〕59号文件执行,住宅、畜棚等建筑物由县征收、拆迁办聘请中介评估后进行补偿,被征地农业人口按照政府文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土地报批前已告知),使用权人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关属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以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本公告发布后,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土地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德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