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国土空间规划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2-1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15657

《关于调整公布实施德安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起草情况的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2-1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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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布实施德安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德安县征地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精神,根据德安县本地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编制《德安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标准》编制背景

德安县自2013年发布《德安县集体土地征收农作物青苗和林木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德府办字〔2013〕59号)》后,未制定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或出台新的补偿办法,且因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原因,原有补偿标准与实际补偿价格差异较大,无法满足当前征地补偿需要。

二、《标准》编制原则

1、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补偿标准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实事求是、科学测算。补偿标准测算需充分调查、合理采样,确保基础资料真实可靠。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主要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GDP 增长等因素;青苗补偿标准测算主要考虑区域内土地资源条件、利用水平和农作物产值变化等因素科学测算。

3、协调平衡、充分衔接。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相邻区域之间应相互平衡,确保补偿标准价差合理。同时,制定的补偿标准要符合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行补偿水平充分衔接。

4、定量评价、定性分析。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应以定量评价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以提高成果的准确性。

三、《标准》编制依据

《标准》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同时参照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函〔2022〕144号)、《关于开展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九自然资字[2022]56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四、《标准》起草过程

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按照省、市的要求,我局履行了相关编制工作程序。自2023年3月启动后,一是针对补偿范围、补偿原则、补偿内涵等内容进行了3次部门资料收集和调研、1次专家论证,二是公开征求县直机关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挂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三是开展了合法性审查等,形成了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五、《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关于《标准》涉及的补偿项目。经主要领导汇报和多次意见征询,补偿标准确定为5个大类,补偿项目57个项。

关于《标准》测算的参考依据。以德安县近三年建筑材料价、苗木价格、农产品市场价格等为依据,即《江西省造价信息》(2020年第12期)、(2022年第12期)及价格指数平台每日更新的各类农产品价格。

关于《标准》补偿范围。《标准》涉及的补偿范围为德安县县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关于《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本标准采用了分类定价的方式,体现了征收补偿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但在征收工作实践中,可能有因品种、品质、规格等原因导致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本标准未列入的项目,可采取协商定价或市场评估等方式确定相应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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